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如何理解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法第三⼗⼀条如何理解分析
我国在对于科技创新地专利产品,有法律防⽌专利侵权;在对注册商标地领域中也有很多对商标的保护法律,以保证商标所有者的法定权益。
商标法第三⼗⼀条如何理解?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商标法第三⼗⼀条如何理解分析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商标的基本作⽤是⽤来区别不同⽣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权。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项申请,这是各国商标法通⾏的原则。
但是各国对于这种情况所采取的原则有三个:⼀是申请在先原则;⼆是使⽤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与使⽤在先原则的混合。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使⽤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的商标注册申请。
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
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商标的⼈。
使⽤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商标的⼈,但是需要审查申请⼈最先使⽤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
⽽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提供使⽤在先的证据⽽被撤销注册。
因此,⼀些国家采取第三种原则,即将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使⽤在先的⼈可以在⼀定期限内以在先使⽤为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注册。
本条⾸先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期为准。
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其次,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天申请注册的,本条规定了使⽤在先原则,即对同⼀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在先的商标。
对于申请⼈同时开始使⽤或者均未使⽤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进⾏协商,协商⼀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使⽤在先原则只是在⾮常特殊的情况下适⽤。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