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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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浙师研字[2008]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二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
因此,全校各学院、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3.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三困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定期与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4.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进行预审核。
协助学院抓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协助学院学工办做好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5.有参与研究生招收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
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6.积极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7.认真负责地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积极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
8.一般应为研究生开设课程(包括学位课程或选修课程)。
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应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和研究导向性。
9.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10.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并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11.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兼职导师不少于2次。
12.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
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检查。
13.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4.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1.学校和院(系)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四章学位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
第五条学位点是导师基本管理单位,学位点负责人兼任导师组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学位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
1.学位点负责人应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群众基础,大公无私、富有团结奉献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能积极引导学位点向前发展。
2.负责本学位点建设的全面工作。
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与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共同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学科发展规划;负责本学位点各研究方向的设置调整;负责本学位点学术梯队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3.提出增列本专业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指导和督促本专业导师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4.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工作。
5.负责制订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
6.负责实施培养方案,安排和开设本专业研究生课程。
7.负责组织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每学期应至少组织2次读书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
8.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协助学院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9.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应各有1次)检查导师的培养工作,听取导师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定期对学位点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社会影响和就业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务。
具有副高职称者招收研究生时,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具有正高职称者招收研究生时,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专业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教师选聘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在一级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在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领域出版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或工科至少有1项通过认定的发明专利、科技发明。
(2)近三年获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项无排名要求,省级奖项排名前五位,厅级奖项排名前三位);或主持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3年累计文科0.6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以上、工科3.0万元以上。
5.教师选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必须在符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的同时,至少公开发表1篇与指导学科相关的研究论文。
6.必须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设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第六章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1.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位点推荐,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选聘基本条件和拟增导师数,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研究生学院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符合导师选聘条件的教师,确定为指导教师。
不完全符合遴选条件须申请破格的教师,根据研究生培养的特殊需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4.校外兼职导师的聘任从严控制。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学院颁发聘书。
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是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或合作申报硕士点单位的教师。
教育硕士、中职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因培养特殊情况需要,可以适当选聘校外相应的专家为兼职导师。
5.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增选导师。
6.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原为博士生导师的,无须重新遴选,直接聘任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7.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硕士点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取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七章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1.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2.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3.培训主要采取国家和省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各种形式。
4.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
学校对各学院、学位点和导师组举办的培训活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八章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1.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
每3年进行1次考核,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考核合格的教师,续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再续聘,撤销导师资格,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遴选。
2.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按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进行考核;
(2)根据导师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含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3.校外兼职导师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兼职导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的奖惩
1.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2.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导师,经多次劝告无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撤销导师资格等。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教育者。
第九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1.导师一般在1个专业指导研究生。
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专业,指导教师可以在一级
学科内跨专业指导研究生。
其它导师转专业或跨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必须经相关学位点和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超过年龄的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
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
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限。
3.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
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至3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3个月至1年(含)的,须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二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4.学院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由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兼职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浙江师范大学”。
5.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即停止招生,直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
如申请续聘,需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
第十四条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