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欣和所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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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欣和所 张虹汇总

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欣和所 张虹汇总

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张虹,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一个高度活跃的自由贸区,纠纷的产生也将成为常态。

在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如果依赖传统的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将面临许多困难。

ADR作为和平解决纠纷的新型模式,形式灵活,启动便利,经济实用,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良好的推广及应用的前景。

律师们也可在ADR的推广及应用中寻找到新的机遇。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ADR 调解推广应用目录引言一、中国与东盟各国商事纠纷解决的困境(一)东盟各国的概况(二)通过民事诉讼及仲裁解决纠纷的困境二、ADR概论(一)ADR的概念及常见方式(二)ADR的理论基础(三)ADR的发展情况三、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商事纠纷的应用(一)ADR理念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二)ADR几种方式在自贸区中实用价值评估(三)ADR的推行方法四、调解是自贸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一)调解的优势(二)调解的方式(三)调解在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五、律师在ADR推广及应用中的作用与机遇(一)律师在ADR推广及应用中的作用(二)律师在ADR应用中的机遇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称“自贸区”),经过近10年的共建之路,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

自贸区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年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的年贸易总额。

自贸区启动后,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

(1)根据CTAP模型测算,自贸区的建立将使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加106亿美元,与自由贸易区建立前相比,出口增长55.1%。

东盟对中国出口将增加130亿美元,增长48%。

(2)东盟各国与中国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互补作用,如东盟各国的农产品,中国轻纺、电子产品,对对方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与东盟将实质性地彼此开放市场;在投资领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将使双方相互投资更加自由、便利、透明和公平。

试析ADR对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启示

试析ADR对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启示

试析ADR对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启示作者:王晗晨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在商事领域由于诉讼方式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候带来诸多困难,许多纠纷当事方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方式,这些方式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ADR是对司法解决纠纷的补充和纠正。

目前,我国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单一,解决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通过分析国内目前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而提出一些针对完善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ADR;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启示一、ADR概述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难以准确界定,一般是指传统的诉讼以外的那些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外解决纠纷,集中体现着公民的自治精神。

二、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一)纠纷解决方式单一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类似于国外ADR的实际上只有诉讼调解这一种形式。

毋庸讳言,中国的诉讼调解尽管在解决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妨碍了诉讼调解的效益优势的发挥。

首先,诉讼内调解容易发生审判人员的诉讼与非诉讼角色冲突。

其次,将调解置于诉讼中会引起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冲突。

(二)理论研究滞后在我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已受到普遍重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世界上已享有较高的声誉,受案量逐年上升,并以其办案公正受到普遍好评。

但是,除仲裁外的其他纯民间性质的ADR形式,在我国尚未引起法学家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足够重视。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浅析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启示摘要:adr制度源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开来。

我国自古就存在着非诉讼的文化传统,却是多年来止步不前。

伴随着民事案件的积压和法院压力的增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adr制度成了解决纠纷的迫切要求。

文章将以美国adr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司法的独有特点,细致地阐述adr制度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adr制度美国和解调解仲裁一、adr制度的概述(一)adr制度的概念与分类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

学术界一般将adr划分为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形态。

①这几种形式各有各的特色: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节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节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仲裁则较为适合专业性较强、涉及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二)adr制度的起源与发展adr制度起始于美国,具体说来是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争议结局之后,此后又经历了60年代的社区自治性纠纷解决运动、70年代末开始的法院案件管理运动、企业间协作性纠纷解决运动及90年代的评价性adr程序等,美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

与此同时的亚洲,日本在70年代以后,开始尝试对传统调停制度改革并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发挥了诉讼中和解的功能,确立了”和解兼辩论”或”辩论兼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各种行政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应运而生,在解决特殊类型纠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adr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同时具备减少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更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等优势,使得此种程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社团、公司和企业寻求解决纠纷的主要程序,也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替代品。

为何要呼唤ADR?

为何要呼唤ADR?

为何要呼唤ADR?作者:黄鸣鹤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7期2015年4月1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该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笔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改革课题组成员和本部地方条例立法草案的参与者,将帮助大家了解这部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标和宗旨。

观念变迁:诉讼替代和多元化纠纷解决什么是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的简称,中文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意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法院诉讼之外的模式,以促成纠纷的解决,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等。

随着ADR的发展,在英美等国家也出现了一些微型审理(Min-trial)、申诉专员(Ombudsman)等混合型的纠纷解决方式。

域外的ADR运动大约源起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多使得诉权行使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域外大部分国家司法系统并未设计审限管理制度或对审限的要求较为宽松,使得诉讼迟延非常严重。

在寻求出路的同时,ADR 的兴起进而成为一股“对诉讼功能的反思、对纠纷解决体系的理论及制度构建”的运动。

与此同时,接近正义思潮(Access to Justice)的第三波浪潮兴起,主流观点包括:“与诉讼相比,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有着快捷、低成本的优点;当事人通过谈判或第三人斡旋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抗色彩较弱,有利双方关系的缓和、修复;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较高,结果更为可控并接近当事人意愿,协议达成后,义务人自动履行率高。

”美国是西方社会中开展ADR运动较早的国家。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社会面临诉讼爆炸,法院讼案堆积如山,司法系统高速运行仍无法及时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诉讼成本不断增加,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款项,原告只能获取不到15%的收益,其余被诉讼成本和律师代理费所吞噬。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名词解释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名词解释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是指可以被法律程序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裁定解决争议的任何方法。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是一组程序群,主要包括:调解或调停、中立听者协议、小型审理、简易陪审团审判、租借法官、租借法官、事实发现法,此外,还有特别主事人、法院附属仲裁、监察专员制度及少年庭等方式。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是对诉讼和仲裁的辅助手段,是社会有机体自我完善机制的表现,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体系中的重要形式。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非正式性、非强制性、广泛性、灵活性的特点。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是一种可以广泛地适用于解决争议的纯粹自愿的程序。

RCEP释放巨大市场潜力惠及各国工商界

RCEP释放巨大市场潜力惠及各国工商界

RCEP释放巨大市场潜力惠及各国工商界文 /本刊记者 王莉莉2020年12月16日,中国贸促会举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交流研讨会,邀请越南、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等RCEP成员国驻华使馆及商协会代表进行深度交流。

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各成员国应加快生效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权威解读和公共宣传,帮助企业充分利用RCEP带来的发展机遇,使得RCEP的优惠条款能够更快更好地惠及域内工商界。

促进东亚地区合作和世界经济复苏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张少刚表示,RECP的正式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面对疫情和单边主义冲击,RCEP对稳定和推进东亚地区合作和世界经济复苏具有重大意义。

“自贸协定的生命力不仅仅在于签署,更在于生效和实施。

RCEP作为一个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实施后将带来显著的‘贸易创造效应’,释放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助于形成东亚地区一体化的大市场。

中国工商界期待RCEP各成员国能够尽快完成各自国内生效程序,推动这艘巨轮正式起航,使RCEP的各项利好能够早日惠及各国工商界。

”张少刚说。

商务部国际司副司长杨正伟表示,中方已经启动了RCEP国内协定核准程序,力争在6个月内完成生效的准备工作,预计在2021年5月底或6月初得到批准。

杨正伟特别展望了RCEP协定带来的机会。

一是RCEP会带动区域内货物贸易的增长。

“RCEP各成员将整体上对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且采取了非常包容性的原产地累计规则。

还将推动更加深入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取消各种关税、非关税的壁垒,简化海关的程序,这都将进一步降低RCEP成员之间的贸易成本,推动区域内贸易的增长。

”他说。

二是RCEP将推动区域内产业链得到加强。

杨正伟强调:“RCEP有利于形成更加稳固的企业间的合作,特别是对上下游之间商业联系的建立都非常有帮助,对区域内形成更加富有强度、韧性的供应链取得支撑作用,并且也能使我们的供应链的效率得到提升,能够使海关合作和商业合作结合起来,使得供应链更具高效性。

浅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的企业间合作营销

浅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的企业间合作营销

20 0 1年 3月,在 中国 一东盟 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 员会框架下 正式成 立了中国 一东盟经济合作专 家组 。针对就 “ 中国加入 世界贸 易组织 的影 响” “ 和 中国与东盟建立 自由贸易关 系” 的课题 , 家组 专 对 各 类 问题 作 了 深 入 探 讨 , 而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 国 一东 盟 自 由 贸 从 中 易区是双 方互利互赢 的决定 ,并提议 中国与东盟 可以 1 O年来设 立 “ 由 贸易 区 ” 即 至 2 1 自 , 0 0年 正 式 建 成 中 国 一东 盟 自由 贸 易 区 。 国 中 总理朱 口基 与东盟 1 O国领 导人共 同签署 了 《 中国与东盟全 面经 济 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 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进入实施建立程序。 ,
1 中 国一 盟 自由 贸 易 区 市 场 营 销 的 特 性 东
中国 一东盟 自由贸易 区的市场营销有以下特性: 11具有国别特性。区域市场 营销 必须结合政治 、 . 经济、 文化 等 因素对 实地 营销 环境 , 货币 兑换 、 对 关税 、 权 等问题 进行测 评 分 产 析 , 国 际市 场 营 销 环 境 的 分 析 , 是 要 以 不 同 国 别 所 具 有 的 各 自 对 就 特 征 作 为 分 析 的 内容 。 12具 有区域特性 。经济 区域之 间的市场 营销活动称 为区域市 . 场 营 销 活 动 。 个 区域 或两 个 场 所 范 围之 间 的营 销 是 区域 市 场 营 销 两 所要讲述的场景 , 同一个 区域 内的市场营销除外。营销 主导区( 简称 A) 即实施营销 的企业所在 区域 , B营销 目标区( 简称 B) 即营销辐射 的 目标地 区。A和 B区域间的市场营销存在单 向和双 向的可能 , 两 个场所区域系指经济区域 , 是具有市场性质 区域间的交换。 13具有规模特性。区域单个的企业营销活动并不等同于区域 . 市 场 营 销 。 个 的企 业 营 销 活 动 以个 别 、 单 分散 为特 性 , 域 市 场 营 销 区 以集束式、 规模 为特性 , 营销优势 关键体现在规模性 。 前者并不能形 4 东 盟— — 中国 自 由贸 易 区合 作 营 销 发 展 前 景 成较 大的营销优 势 ,其营销主导区对营销 目标 区的组合 因素较 弱 ; 虽然东盟一中国 自由贸易区合作 营销的建立进程并非一帆风顺 , 后者 主导 区对 目标 区优势 明显强盛。 但是基于 以下的因素 , 其未来将是前途一片光明的, 这些因素包括: 2 中 国— — 东 盟 自由 贸 易 区 内企 业 市 场合 作 营 销 的 理论 基础 41 中 国 与 东 盟 的 贸 易 有 望 增 长 。 国加 入 W T 后 , 业结 构 . 中 0 产 结合 以上 的这 些特 性 , 赫克歇 尔一俄林 的国际贸易理论告诉 了 调 整和经济增长 明显加速. 此外 , 国对东盟的 出口也将进入持续 的 我 我们 区域市场营销 发生的原 因 , 生产 要素在不 同区域 的特定 ( 异质 增长的时期。我 国的优势产品及潜在优势产品将增量出 口东盟 。 性供给和异质性 ) , 组合 产生 了区域市场营销。由于 不同生产要 素或 42相互直接投 资将逐 步扩 大。东盟 和中国 目前都并 非彼此投 - 不 同供 给 要 素 为 不 同 区域 所 拥 有 , 因此 , 生产 要 素 优 势 和 生 产 优 势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 而 , 着 中 国及 东 盟 十 国 出 台 关 于 促 进 外 国 投 资 然 随 形 成 于 不 同 区 域 , 品 交 换 在 不 同 区 域 之 间 进 行 , 域 间 生 产 要 素 的一系列政 策 , 商 区 相互投资将会逐渐增 多。 优 势 明 显 必 然 在 区 域 市 场 营 销 中取 胜 。 以 , 优 势互 补 的 基础 上 , 所 在 43经济合作领域将 日益拓宽。东盟和 中国的经济合作将跨上 . 企 业 实现 非 价 格 竞 争 的结 果 和 重 要 平 台始 终 是 竞 争 与 合 作 并 存 的 全 面深化发 展的新 台阶 , 方将进一 步加大服务 贸易 的比重 , 资 双 投 过 程 , 中 国 一东 盟 自由 贸 易 区 内 的 企 业 而 言 , 导 市 场 竞 争 理 念 , 合作 方式亦将多元化。双 方在 金融、 险与电信领 域的合作将随着 就 倡 保 并积极投 身市场竞争 , 关系到企业 的生存和发展 的大局 。一个企业 “ 清迈协议 ” 的实施和 “ 电子东盟 ” 的启动 更大规模地展开。 的生存和 发展 也必须借助周围环境 , 这就是在 区内企业进 行经济活 相信在 这些 因素 的促进 下 , 中国 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企 动中所 处的环境及 条件 等因素 , 同样 要关注与 自己形成竞 争的或是 业 国际 市 场 营销 将 会 有 非 常大 的合 作 空 间。 进 行 合 作 者 的动 向 , 多 个 角 度 酝 酿 企 业 的生 存 和 发 展 : 易 区 内 从 贸 参考文献 : 企 业 内部 的职 能 不 仅 是 一 系列 被 清 晰 界 定 了 的 , 是 面 向顾 客 的流 而 … 聂德宁 全球化下 中国与东南 亚经贸关系的历史、 现状 及其趋势. 门 厦 程 的集合 ; 贸易 区内企业 外部则 由利 益驱动 组织 、 争者 、 营环 大学 出版社 2 0 竞 经 0 6年 3月. [ 彭述 华 试析 东亚经济 一体化 的 内部 制约 因素—— 国际政治 经济学 2 】 境、 公众和雇 员之间的关系变化为伙伴 关系。采 取更为积极 的竞争 0 6年第 4期 . 合作战略 , 变只抢 市场 , 为寻找包括 竞争对手在 内的合作伙伴 , 把市 视角 国际论坛 2 0 【】 洲 开 发 银 行 :t :www.d .r 3亚 ht / p/ a bog 场共同做 大 , 这样 才能 实现各合作 方的双赢或 多赢局面。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0月155替代性纠纷解决(ADR )机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骆念荣(安徽大学,合肥,230031)摘 要:ADR 机制的理论原型是法社会学理论中的“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模式”,它是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为了回应法院系统在解纷过程中显露的种种弊端而采用的替代性方案。

作为以平等、意思自治为前提的私法纠纷解决机制,其在行政法上适用之妥当性在于——其与正式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关系。

ADR 机制不仅适用于个案行政争议,而且经过合理改造之后也适用于行政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 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5—02 一、ADR 的源流及内涵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是指特定秩序被违反或与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纠纷与秩序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纠纷既可是明显或公开的冲突,也可能表现为某种潜在的状态。

根据纠纷解决的不同阶段,可将纠纷解决的模式分单方解决机制、双方解决机制和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三方解决机制)。

[1]根据纠纷是通过合意解决还是裁决解决这一标准,又可将第三者对纠纷的处理分为“调解”和“审判”两大类型。

作为“调解者”的第三者在参加纠纷或使纠纷终结时都必须得到双方当事者的同意,因而,这种方式又被称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

[2]自立宪以来,以司法权为核心的审判型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支点,发挥着秩序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

在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调解型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回应法院系统在解纷过程中显露的种种弊端而采用的替代性方案,因而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以下简称ADR )机制。

ADR 机制的重心在于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推动和促进下,在保证当事人最大程度参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过程。

ADR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ADR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这里应该将我国立法中关于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推而广之应用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程序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或经仲裁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它仍然是当事人自主自愿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果属于合同自由范畴内的协议理应得到当事人及仲裁庭的尊重与执行除非该调解协议被证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胁迫欺诈等情况否则就是有效的因此只要一旦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即使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处分的最后依据仍然应该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的确认进而获得强制执行
国解 决商事争端的 实践 中阻碍重重。调解和仲裁相互配合的 多元化设计 , 该是既节约成本 又利益最优的不 应
错选择 , 这一切还 需要 中国相应的 国内立法予以确 立。
关键词 : 国际商事调解 ; 国际商事调解 示范法》IM诉 F J S ; 解视 窗程序 《 ; B UI U 调 T
中图分类号 : 96 1 I 9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7 9 2 0 )5 39 -7 17 -6 X(0 9 0 . 90 4 0
收稿 日期 20 0 9—0 8—1 0
基金项 目 天津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 目“ 国际私法人文价值关怀价值取 向及立法构想” 阶段性成果 , 目编号 : WM 9 项 5 2 7。 作者简介 申婷婷 (9 O ) 女, 1 8一 , 河南焦作市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 方向 : 国际私法 、 国际经济法 。 [] 1 本文为行文需要将调解 限定 为近年来在商事领域 中广泛应用的解决 双方争议 的方式 , 而非传 统领域 的调解制度 。
En ih e me to n e n t n l mme ca da in Sy t m o ia l tn g n fI t r a i a o Co r il Me it se f rCh n o

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ADR)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ADR)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地方。
关键词: 纠纷; 解决机制;D ; A R替代; 附设 中图分类号:l31 F2. 文献标识码: 6 A 文章编号:N3 1 7 ( 0)一 l一 2 C4—o / 2 rl 2l 0 2 F 07 作 者: 江西省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 江西, 南昌,
3 0 9 30 9
解决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当事人程序选择追求多样化的需求。
另 一方面 有效化 难以 解法院日 益增多的积案, 因此在我国 建立 司法 A R制度, D 构筑我国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
要。
二、 美国 A R机 制 的新发 展及现状 D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融合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概 述
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普遍采用的 英文缩写是 A R起源于美国, D) 是对诉讼之外的一系列纠纷解 决程 统称, 要包 序的 主 括协商、 解和仲 调 裁三种基 本类型。 现如 今 各国 世界 都不同 程度的面临 着诉讼数量激增、 讼费用高居 诉 不下、 诉讼程序一再迟延的困境,D A R的产生对缓解这种紧张 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目 在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 前, 纠纷解决模式, 在我国,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法律至上” “ 的观念深入人心, 以前冷冷清清的人民法院, 如今是门庭若市。 人 诉讼视为最为 们将 权威、 公正的纠纷 解决方式, 遇事便对簿
ne A R, e d D )由此司 D 作为 x 法A R 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内部建立, 并在消除诉讼迟延, 提高诉讼效率, 降低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 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而此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对于我 国 在诉讼外纠纷的解决又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本文重在浅 析美国的AR机制的新发展, D 并以此提出对我国可以借鉴几个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指与传统的诉讼方式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

而仲裁制度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一般由仲裁员根据双方争议当事人的意愿,采用公正、独立的方式进行。

ADR的发展给仲裁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

调解、协商等ADR方式的出现,使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竞争优势。

为了面对这种挑战,仲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与完善。

首先是加快仲裁速度,提高效率。

仲裁的快速、高效是其竞争力的关键之一、仲裁机构通过优化组织机构、简化程序,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以便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其次是提高仲裁质量,保障公正。

公正是仲裁的核心价值,任何形式的不公正都会减弱仲裁制度的竞争力。

仲裁机构通过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推进仲裁程序的透明化,提高仲裁质量和公正性,以增强人们对仲裁制度的信任。

此外,还进行了维权机制的,以提高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一些国家加强了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使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当的效力,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ADR的发展也为仲裁制度的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ADR方式强调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注重解决争议双方的实际需求,更加注重维护双方的关系。

因此,在仲裁制度的与完善中,可以借鉴ADR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提高仲裁程序的灵活性,注重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选择。

通过培养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的调解能力,强化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环节,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也可以加强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和配合,通过培养法律专业人员的ADR意识和技巧,提高他们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总之,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与完善相辅相成。

ADR的快速发展促使仲裁制度不断完善,而仲裁制度的与完善也为ADR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重塑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以ADR的理念与制度为视角

重塑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以ADR的理念与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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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A D R 的 理 念 与 制 度 为 视 角
徐博 嘉 , 邓

4 0 1 1 2 0 )
(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 院, 重庆

要: 以监督行政机 关、 化解行政 纠纷以及提供行政救济作为设计初衷 的行政复议制度 , 在 当前却身处“ 进退 两难 ”
的尴尬处境 , 其 良好 的初衷在现实中却难 以得到充分表达 。 而同样 以化解纠纷为 己任的域外 A DR机 制, 与我 国行政复
得不 到到 良好 的实 现 , 其 中尤 以行政 纠纷 得不到 有 公室分管主任一主任一分管县长一常务副县长- +
效化解为甚 , 由此造成当前社会暴力抗法 、 “ 信访不 县长等多个步骤N 。如此繁琐的程序无疑加重了行 信法” 等诸多负面 问题 的出现 , 这既不利于司法建 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的时间成本 , 极易超出相关 而且这种将行政复议视为公务活 设, 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在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 法律规定的时限 ,
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紧张关系的同时 , 行政纠 同申请复议而不能单独提起 。鉴于上述情况 , 行政 纷的数量也持上升状态, 这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百 复议 的范围仍然存有局限性 ,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 此外 , 行政复议程序过于“ 行政化” , 害而无一利。 行政复议制度便是在这样 的背景下应 不到全面保护。 运而生 , 但其仍然没有摆脱“ 权力一 权利” 模式 的行 导致其程序繁琐 、 效率低下。 在某些地方, 一个普通 政法运行框架 , 使行政复议制度 良好的设计初衷却 的行 政 复议 文书 一般 要 经过 法制 局长一 县 政府 办


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依
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 适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的规定 : “ 为了防止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中精品文档13页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中精品文档13页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我国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调解制度源于上世纪40年代存在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式是对我国传统的民间纷争的解决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其最主要特点是纠纷解决的裁判者直接深入到纷争现场,了解纷争形成的过程,调查收集有关纷争的证据,并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化解(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纠纷。

调解在诉讼中地位的定性见证了我国诉讼审判方式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发展过程,且仍在见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解放前到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期间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期间强调"调解为主",调解几乎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在国内,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1983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把"调解为主"发展为"着重调解",并把其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迎合九十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将其修正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界对待调解的冷淡态度(上个世纪80到90年代正是ADR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时期),但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调解依然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手段。

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尽管其地位在法律中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

这不仅体现在大量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且在对于调解的认识上,普遍的看法是: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极为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今的中国承袭了下来。

传统中国通常被认为是普遍厌诉的社会;在"非诉"的社会氛围中,国人非不得已,是不肯轻启讼端的。

即使是启了诉端,当事人双方也希望能"和平"解决争端。

因此,调解制度得以在我国长盛不衰。

我国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历史悠久,新中国建立后,曾长期倚重各种非诉程序,把它们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

ADR在行政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ADR在行政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例如 日本 的交通 事故 纠纷 处理 中心 , 是 这 着上 浓重 的 公法色 彩 。行 政机 关处 理 的这类 民事纠纷 必须 至少 是得 到 当事人 的信任 。 具 备下述 条件 , 即具有 重大社 会影 响 ; 具有 相对普 遍性 :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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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璐
摘 要 行政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 由行政机关直接 因公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中, 直接予以处理。作为纠纷的一种 , 行政纠纷除了诉讼等传统方式外, A 在 DR体系中, 也能探索
出合 理解 决的 方案 。本 文此 角度 出发 , 以探 讨行政 纠纷 的解 决.
关键 词 A DR 行 政 纠纷 纠纷 解 决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6-2 10 .522 0)914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A R之 所 以能与 诉讼 程序 的强 势下 得到 发展 , 归结于 两 取 向上 的变化 以及法 院 自身的威 信 , A R在法 院 的“ D 可 让 D 红榜 ” 中 个词 , 成本 ” “ 率” 即“ 和 效 。诉讼 所 要花去 的高 昂成本 , 于今 天 遥 遥 领 先 下 述 的 这 组 数 据 可 以很 好 的 说 明 这 一 点 。美 国 对 的经济 人来说 , 无 心承担 ” 特 别是 即便进 行诉讼 , 是“ 的, 也不 能保 18.93年间 ,在联 邦法 院提起 的的 民事案 件 中平均仅 有 4 9019 % 3%的案件 不经 审判机 即告 终结 , 5 5%的案件 或者被 证 自己的利 益得 到最 大化 的伸 张 。因此 。 A 从 DR的视 角来探 讨 进 入审判 , 4

中国-东盟A由贸易区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中国-东盟A由贸易区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决 的域外 承认 与执 行 。 ¨
再者 , 尽管 中国一东 盟 自由贸易 区《 争 端解决 机 制协 议 》 中有 关 于 调解 的规 定 , 但《 争 端解 决 机 制 协议 》 是 一个 公法 层 面 的法律 文件 , 只有 各成 员 国才是 适格 主 体 , 而 通常 的商 事 主 体 , 如公 司 、 企业 、 个人 均 属 于 私 法主体 , 是 被排 除在 外 的 。因而对 于 私主 体来说 , 《 争端解 决 机制 协议 》 并不 能直 接适用 。 综上 , 中国一 东 盟 自贸 区 内部 法制 的不健 全 、 司法 协 助 的不 足 以及《 争端 解 决 机制 协 议 》 作 用 的局 限 性 为 商事 调解 的发展提 供 了有利 的契机 。
域经济组织 。在加强合作 的同时 , 各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在所难免。商事调解 , 以其蓬勃的生命力在当今
商 事 纠纷 的解决 中发 挥着 越来 越 重要 的作 用 , 因此本 文 拟从 国际商 事 调解 的角 度 对 中 国一 东 盟 自由贸 易 区
内商 事纠 纷 的解决 提 出建议 。

① 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 , 缩写 C AF T A, 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 自由贸易区 。2 0 1 0年 1月 1日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 动。 自贸 区建成后
区, 也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最 大 的 自贸 区 。


东盟和中 国的贸易 占到世界贸易的 1 3 %, 成 为一个 涵盖 1 1 个 国家 、 1 9亿人 口、 G D P 达 6万亿美元 的巨大经济体 , 是 目前世界人 口最多 的 自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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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建 设
的主体 , 因此 , 历 史上 , 由统 治 阶级 主导 的 自上而下 的政 治改 革 与社 会发 展模 式 长期 主导 东南 亚 国家 的政 治

共享RCEP发展红利 树立疫后复苏良好范例

共享RCEP发展红利 树立疫后复苏良好范例

商圈纪事BUSINESS STORY共享RCEP发展红利 树立疫后复苏良好范例文 /本刊记者 刘馨蔚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

为帮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共享RCEP发展红利,RCEP经贸合作高层论坛(下称论坛)于2021年4月25—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举办。

论坛以“共促复苏、共享机遇、共谋发展”为主题。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高燕在论坛上致辞指出,在百年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叠加的大背景下,RCEP的签署,意味着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正式启航。

这将有力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巩固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人才链,为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的世界经济注入新活力。

RCEP将推动中国1/3贸易实现零关税RCEP成员国多为中国重要贸易伙伴,彼此之间经济联系紧密、企业往来频繁、合作成果丰硕。

高燕指出,作为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议,RCEP 将推动中国1/3的贸易实现零关税,还将带动相应的服务和投资开放,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提升,显著降低区域内企业的经营成本,带动企业重构区域内的供应链和价值链,优化区域内的商品流动、技术流动、服务流动、资本流动,形成很强的正面贸易创造效应。

据预测,到2025年,RCEP可望带动成员国出口、对外投资存量、GDP额外增长10.4%、2.6%和1.8%。

“青岛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城市和海上经济节点的世界定位城市,在参与RCEP区域经贸合作中,具备天然地缘优势,深度参与RCEP经贸合作将为青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攻坚发展格局,提升战略空间提供重大机遇。

”高燕称。

目前,中国已向东盟秘书处正式提交RCEP核准书。

高燕呼吁,各国工商界持续做好其成员国相关工作,携手推动RCEP尽早生效实施。

她透露,中国贸促会已设立54家自贸协定地方服务中心,建立了自贸协定服务网,还将举办更多RCEP相关经贸活动,加大宣介培训力度,编纂政策解读手册,优化原产地证签发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打造更多平台。

司法之外:解析ADR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

司法之外:解析ADR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另类争议解决方式)是指一种通过非正式、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司法之外,ADR在解决争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提供更加灵活、高效和低成本的解决方案,为争议各方创造了更好的合作氛围,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公平。

首先,ADR可以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

相比于司法程序,ADR注重解决争议的实质问题,关注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而非陷入繁琐的法律程序。

例如,在商业争议中,各方可能更倾向于寻找一种能够保持商业关系并达成双赢结果的解决方案。

ADR提供了一系列工具和技术,如调解、协商、仲裁等,使各方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独特的解决方案,而不受限于严格的法律条文。

其次,ADR能够提供高效的解决途径。

司法程序往往需要漫长的时间和大量的资源,而ADR 通常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解决争议。

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尤其是在追求快速解决和节约成本方面。

此外,ADR通常采用一对一的交流方式,使各方能够直接进行协商和谈判,加速问题的解决过程。

另外,ADR还可以为争议各方创造更好的合作氛围。

与司法程序相比,ADR更加注重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ADR提倡的合作解决模式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关系,增强互信,降低冲突和敌对情绪。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交流,ADR能够激发各方的创意和想象力,促进双方共同探索解决方案,培养共赢意识,从而实现争议的和解。

最后,ADR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司法程序虽然是一种权威的解决方式,但其过程繁琐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造成社会不公和人际关系的破裂。

而ADR则提供了更加民主和包容的解决途径,使得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过程,保障各自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ADR的实施有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促进了公正、公平和社会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总结起来,ADR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它提供了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创造更好的合作氛围,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公平。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罗亚萍;陈洁
【期刊名称】《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32)5
【摘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该自贸区的成立对本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外交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这一技术性工具对自贸区的目标达成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化,致使其功能未能很好发挥,以至CAFTA的目标难以达成.文章没有仅从技术角度来分析CAFrA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而是将其与CAFTA成立的背景与目标结合起来,提出改进CAFTA 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总页数】4页(P114-117)
【作者】罗亚萍;陈洁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5;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4
【相关文献】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变动分析 [J], 容静文
2.巧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扩大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 [J], 高歌
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探析——兼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启示 [J], 朱雅妮
4.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区的实践与理论研究 --对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启示 [J], 孟祥锋;刘月芬
5.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浅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J],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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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ADR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ADR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原因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另类争议解决)是国际上越来越被重视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与诉讼相比,可以更加快捷、经济、便利地解决争端,且颇受当事人的欢迎。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ADR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实践过程中,ADR并非只是单纯的解决争端,而还涉及着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例如民事、商法、知识产权、劳动法等。

因此,研究ADR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选题目的本文旨在探讨ADR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ADR的优劣势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ADR与诉讼的比较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3. ADR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例如民事、商法、知识产权、劳动法等,并分析其特点及局限性。

4. ADR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5. ADR在国际商事中的应用,对我国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经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将探讨ADR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书籍和期刊文章,获取关于ADR的法律问题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规、案例分析等。

2.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ADR与诉讼、ADR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梳理其异同点,并从中得出启示。

3. 实证研究法,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对ADR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

四、预期成果1. 对ADR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提出的结论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2. 对ADR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3. 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提出ADR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特点及其局限性的结论,为实践提供借鉴。

4. 对国际商事ADR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经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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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张虹,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一个高度活跃的自由贸区,纠纷的产生也将成为常态。

在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如果依赖传统的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将面临许多困难。

ADR作为和平解决纠纷的新型模式,形式灵活,启动便利,经济实用,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良好的推广及应用的前景。

律师们也可在ADR的推广及应用中寻找到新的机遇。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ADR 调解推广应用目录引言一、中国与东盟各国商事纠纷解决的困境(一)东盟各国的概况(二)通过民事诉讼及仲裁解决纠纷的困境二、ADR概论(一)ADR的概念及常见方式(二)ADR的理论基础(三)ADR的发展情况三、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商事纠纷的应用(一)ADR理念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二)ADR几种方式在自贸区中实用价值评估(三)ADR的推行方法四、调解是自贸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一)调解的优势(二)调解的方式(三)调解在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五、律师在ADR推广及应用中的作用与机遇(一)律师在ADR推广及应用中的作用(二)律师在ADR应用中的机遇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推广及应用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称“自贸区”),经过近10年的共建之路,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

自贸区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年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的年贸易总额。

自贸区启动后,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

(1)根据CTAP模型测算,自贸区的建立将使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加106亿美元,与自由贸易区建立前相比,出口增长55.1%。

东盟对中国出口将增加130亿美元,增长48%。

(2)东盟各国与中国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互补作用,如东盟各国的农产品,中国轻纺、电子产品,对对方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与东盟将实质性地彼此开放市场;在投资领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将使双方相互投资更加自由、便利、透明和公平。

一切表明,自贸区将会是一个高度活跃的自由贸易区。

伴随着频繁的贸易往来,纠纷的发生亦将不可避免。

如何有效解决自贸区内的商事纠纷,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当探索的问题。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商事纠纷解决的困境(一)东盟各国的概况东盟各国的情况非常复杂,从政治体制上看,东盟各国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所有的政治体制模式,有君主制、君主立宪制、联邦制、共和制;从宗教信仰来看,东盟有不少宗教国家,世界三大教宗教均可在东盟各国找到数量庞大的信众,其中尤以佛教和伊斯兰教为盛。

法律体系也是如此,除了英美及大陆两大法系以外,还有宗教法(如伊斯兰教法)。

由于政治、宗教、文化、法律、意识形式、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差异巨大,一旦发生纠纷,如果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处理起来将非常困难。

(二)通过民事诉讼及仲裁解决纠纷的困境民事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

目前,与我国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只有越南、老挝、新加坡、泰国四国。

且不说其余与六国国民民事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即使是在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要完成民事诉讼的从送达到调查到判决的执行这一整套流程,所需要经历的程序、耗费的时间、金钱,恐怕是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愿意承受的。

仲裁的情况略优于诉讼,但十国之中尚有缅甸未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而且仲裁作为准司法程序,同样涉及调查取证、送达等相关问题,并不能完全摆脱类似诉讼的困境。

自贸区刚刚启动,各国对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尚无约定,要在自贸区内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办法,还需要人们作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二、ADR概论(一)ADR的概念及常见方式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的简称,在我国常见译名是“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办法”或“解决争议的替代办法”。

ADR一词出现在欧美已经有20多年,进入到我国也就是这十来年的事。

范愉教授将“ADR”定义为“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

国际上常见的ADR方式,除了我们熟悉的调解以外,还包括单方行动、谈判、仲裁(关于仲裁是否属于ADR是有争议的)、裁决、微型审判、简单陪审团、早期中立评价、混合程序等。

(二)ADR的理论基础ADR在东、西方均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拉德布鲁赫教授认为,追求法律安宁的建立比任何诉讼改革更为重要;罗德·奥厄巴奇主张的没有法律的司法;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的理论,与我国自古以来所倡导的“和为贵”、“无讼”、“息讼”精神息息相通。

因此,我们对ADR的理念不应当感到陌生。

(三)ADR的发展情况近几年来,ADR在国际上发展迅速,其经济、便捷、实用深刻打动了各国当事人及司法者的心。

成立ADR(调解机构)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大量涌现。

东盟国家中,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调解中心(Singapore Mediation Centre)。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于1987年成立,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41家分、支调解中心,在国内形成了庞大的调解网络,并且与德国、美国、阿根廷、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香港、澳门、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成立了香港和解中心。

ADR得到了世界各国民间及官方的认同与支持。

三、ADR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商事纠纷的应用(一)ADR理念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除了上文提及的ADR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的发展状况以外,我们可以看到东盟各国对ADR的理念是尊重并乐于接受的。

相对拥有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分析法律问题的上诉机构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启动自贸区的两份文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称“协议”)所确立的,是一种更为缓和的争端解决机制。

《协议》鼓励磋商、调解或调停,调解或调停可由争端当事方随时开始,随时终止;调解或调停程序可在争端方同意的任何人士或者组织主持下继续进行;而且,自贸区确立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终极程序。

这一切表明,自贸区在解决争端时,更加侧重于“和”。

在自贸区各国已有共识的情况下,为在自贸区内推行“ADR”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ADR几种方式在自贸区中实用价值评估ADR的几种常见方式,都是可以在未来的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中予以推行的。

1、协商/谈判(Negotiation)协商往往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真诚地面对面,能够最有效地澄清事实,消除误会,请求谅解,化解矛盾。

协商的方式也是最为灵活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无不是当事人自行决定。

但从实践来看,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会意气用事,抛却了这一最直接最便宜的方法。

为了保证协商能够在纠纷发生后有效提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协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即可以提示人们将协商作为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要求当事人在提请仲裁或诉讼之前,应经过合理时间的协商;设置协商的基本程序,使“协商”这一古老而灵活的方式能够有效进入纠纷解决的程序。

2、调解或调停(Conciliation/Mediation)关于调解或调停,本文将在后面篇章专门进行论述。

3、裁判(Adjudication)这里的裁决并非指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裁判主要应用于特定行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本行业的某一位某几位专家对双方的争议作出决定,下达“裁判书”。

为了使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双方可以将它提交到仲裁庭制作裁决书或提交到法院制作判决书。

这种做法在欧洲的建筑行业比较流行。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也逐步开始了类似的做法。

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以第56号文的形式颁发《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在第四章“标准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3款新增“争议评审制度”,设置了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确定由争议评审员在履约过程中随机解决争议。

自贸区也可以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内引进这样的制度,由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及时参与争议解决,对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应当大有裨益!4、微型审判(The Mini—Trial)微型审判并非指法院审判,而是一种“虚拟”审判。

这种方式适用于在事实和法律上较为复杂的争议,如产品责任、建筑工程和反垄断等,通常由律师或专家担任“审判员”,由当事人出席听证会,通过“审理”,双方可以了解到自己在案件中的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并征求中立者对案件可能发生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使双方恢复协商和谈判。

微型审判来源于美国并在美国被大量使用,之后由苏黎世商会介绍到欧洲,是一项较为成熟的争议解决制度。

自贸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从某些行业做起,设计并推行微型审判方式。

5、早期中立评估早期中立评估是指在诉讼前期,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中立的专业人员,主持一个简捷的、保密的、无拘束力的会议,听取双方的观点,评估者将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寻找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对双方请求进行评价。

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评估者可以推荐解决方法,当他认为有必要性时还可以进行下一次会议。

早期中立评估适用于多种类型的诉讼。

上述分析可见,ADR常见的几种方式都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实用价值,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加以推广。

(三)ADR的推行方法在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支持的情况下,ADR的运用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协议的形式,事先或纠纷发生时确定某种或某几种纠纷解决方式,ADR 适用于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自贸区各国政府及各有关组织,如各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等,应加大对ADR 的宣传,使国民熟悉各种ADR的方式,并且能自觉、熟练地运用。

四、调解是自贸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一)调解的优势调解作为ADR最主要、最具代表性的方式,早已广为人们所知,尤其在我国,调解一向被视为司法界优良传统及制胜法宝,并在国际上赢得了“东方经验”及“东方一枝花”的美誉,现已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从某种角度而言,ADR的急速发展主要还是体现在调解的发展。

调解之所以深受欢迎,主要有以下原因:1、调解可以突破诉讼及仲裁的限制,在纠纷解决中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

调解依当事人意思自治提起,依当事人意思自治终结,每一步都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极大减少了诉讼及仲裁中被强制的不快。

2、调解结果更容易得到执行。

调解中,当事人除了论事、论法、论理以外,还会加入许多感性因素,如道德、人情等,调解更侧重于找出双方的“目标”和“需要”,而不是一个冰冷的结果,这与诉讼、仲裁中重视证据,追求法律事实有很大不同,因此调解结果因为出于当事人自愿,往往比诉讼及仲裁结果更容易得到接受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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