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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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听,边看,边想、边记
六、课程考核
按培养计划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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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际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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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国际法概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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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概说
一、国际法的概念
5、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主权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 义务关系,不调整国内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 之间的关系。 6、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 现,而不是靠强制机关。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依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 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法 律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等。 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司法和执法机 构);没有国内法上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 行国际法;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 强制管辖权,联合国也没被赋予普遍执行国际法的职能。 当然,国际法上还是存在某种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如集体安全 保障机制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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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三、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 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 (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12月出版; 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 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
课程简介
四、课程教学理念
1、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与专题性和热点性问题研究兼顾; 2、讲授性引导与研讨性参与相结合; 3、课堂重点讲授与课外系统阅读相结合; 4、课内以总论学习为重点,分论以课外自学为主; 5、任一指定教科书均可作为课外系统性学习的教材,但任一教 材均不是课程教学的惟一依据。
五、课堂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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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二)参考书目有: 1、周鲠生,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法》,商务印书 馆1983年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 (第9版),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4、Malcom N. Shaw QC,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200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邵沙平,《国际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6月版。 6、邵沙平、余敏友,研究生专题教学用书《国际法问题专 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慕亚平,《全球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四、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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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名称考辩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亦称万国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世纪 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 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一词 ,译为“万民法”。万民法本是国内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 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 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1645 )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万民法”一语,并称:万 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 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后来有的 14 学者将国际法直接称为“万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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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2、密切联系实际。 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它去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就要主动地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能力,用 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研究国际上发生的事件和案例,特别 是与我国有关的事件或案例,作到这一点应从以下方面切入: 一是要注意从最近的新闻报导中了解发生的事件,然后从国 际法角度分析研究; 二是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案例,研究和理解法官和专家学者的 意见、评论及裁判所适用和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是同学之间或与教师共同探讨国际事件和案例的法律问题。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 (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 的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 规则和制度,又称为“一般国际法” ;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 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尤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 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的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 的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 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简介
《国际法》这门课程内容很多,其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独立 成为一门学科, 因此,需要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分清主次: 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需要我们重点掌握,这些问题对于学习本 课程的其他部分有着很基础的作用。同时,学习《国际法》 这门课程时,需要全面理解教材中各部分的关系,不能把他 们相互割裂开来,要相互结合、相互联系地理解和掌握。
一、国际法的概念
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1661)采用了 “law of nations”(国家间的法)的概念。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 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 法称为“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 在中国,当19世纪中叶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 的名称是万国公法。后来,到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一词 传到中国,很快被接受,国际法便成为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称。 警惕二战以后出现的“世界法”、“人类法”、“跨国法 (transnational law)”、“超国法(supranational law)”以及随着全球 化风潮中出现的“法律全球化”提法。
1、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 国家,除国家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和国家 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2、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而国际法只 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共同同意的方式制定,其中的国 际习惯法也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 而确立的。 3、国内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 系,而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4、国内法是国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之内的法律,而国际 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5、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 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 国家本身的行动,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实施 19 国际法。
课程简介
二、如何学好《国际法》
1、把握好《国际法》的整体结构和各部分的关系。 在学习《国际法》的各章节具体内容之前,先要对这门课题 的体系和结构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国际法》是一门涵盖内容非常广泛的学科,它涉及国际 法的含义、特征、性质、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国际法与 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与 继承、国际法律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居民、国家领土、 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 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行政法、国际 刑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 对《国际法》的内容有了概括了解后,形成一个整体观念, 才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它的各个部分。
国际法
主讲: 杨署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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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署东简介
杨署东,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民商法 学、经济法学、法律语言学、法律英语与商务英语、英 美法律文化与制度研究。 1985—1989年在四川外语学院英语系读大学本科,获文 学学士学位;2003—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攻读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 —2008年在重庆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课程 ,获法学博士学位。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 规范组成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是各国家共同制订的。 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统一立法机构来制定国际法,只能由各国 共同制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的协定法部分只能由各 国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来制订;至于国际习惯法,也 只是在各国反复适用并承认为法律后才予以确立的。 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体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国际法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 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作用范围是国际社会。 17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社会,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
课程简介
Hale Waihona Puke 2、课程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 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运用国际法知识 正确解读国际关系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含义、特征、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 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领土、国际法律责任、国 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具体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包括 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 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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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一、关于国际法课程
1、课程意义。 《国际法》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 心课程之一,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在1947年专门通过176号决议和在1962年通过1816号 决议促请各会员国推广国际法各方面之教学。 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 泛了解协助方案”,强调所有大学的法律学科教学中,国际法应 占有适当地位。 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在 1997年关于国际法教学的决议中提出:每所公认的大学和法学院 应提供国际法一般(基础)课题,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要素 和提供在教学过程完成后取得较专门知识的基础;任何学生未完 成国际法一般课程不得毕业于公认的法律教育机构或从事法律执 3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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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 ,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们认为: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 主要表现形式的,调整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 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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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六、课程考核
按培养计划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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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际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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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国际法概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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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概说
一、国际法的概念
5、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主权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 义务关系,不调整国内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 之间的关系。 6、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 现,而不是靠强制机关。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依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 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法 律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等。 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司法和执法机 构);没有国内法上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 行国际法;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 强制管辖权,联合国也没被赋予普遍执行国际法的职能。 当然,国际法上还是存在某种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如集体安全 保障机制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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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三、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 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 (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12月出版; 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 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
课程简介
四、课程教学理念
1、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与专题性和热点性问题研究兼顾; 2、讲授性引导与研讨性参与相结合; 3、课堂重点讲授与课外系统阅读相结合; 4、课内以总论学习为重点,分论以课外自学为主; 5、任一指定教科书均可作为课外系统性学习的教材,但任一教 材均不是课程教学的惟一依据。
五、课堂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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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二)参考书目有: 1、周鲠生,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法》,商务印书 馆1983年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 (第9版),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4、Malcom N. Shaw QC,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200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邵沙平,《国际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6月版。 6、邵沙平、余敏友,研究生专题教学用书《国际法问题专 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慕亚平,《全球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四、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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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名称考辩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亦称万国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世纪 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 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一词 ,译为“万民法”。万民法本是国内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 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 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1645 )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万民法”一语,并称:万 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 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后来有的 14 学者将国际法直接称为“万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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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2、密切联系实际。 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它去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就要主动地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能力,用 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研究国际上发生的事件和案例,特别 是与我国有关的事件或案例,作到这一点应从以下方面切入: 一是要注意从最近的新闻报导中了解发生的事件,然后从国 际法角度分析研究; 二是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案例,研究和理解法官和专家学者的 意见、评论及裁判所适用和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是同学之间或与教师共同探讨国际事件和案例的法律问题。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 (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 的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 规则和制度,又称为“一般国际法” ;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 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尤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 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的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 的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 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简介
《国际法》这门课程内容很多,其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独立 成为一门学科, 因此,需要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分清主次: 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需要我们重点掌握,这些问题对于学习本 课程的其他部分有着很基础的作用。同时,学习《国际法》 这门课程时,需要全面理解教材中各部分的关系,不能把他 们相互割裂开来,要相互结合、相互联系地理解和掌握。
一、国际法的概念
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1661)采用了 “law of nations”(国家间的法)的概念。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 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 法称为“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 在中国,当19世纪中叶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 的名称是万国公法。后来,到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一词 传到中国,很快被接受,国际法便成为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称。 警惕二战以后出现的“世界法”、“人类法”、“跨国法 (transnational law)”、“超国法(supranational law)”以及随着全球 化风潮中出现的“法律全球化”提法。
1、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 国家,除国家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和国家 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2、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而国际法只 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共同同意的方式制定,其中的国 际习惯法也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 而确立的。 3、国内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 系,而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4、国内法是国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之内的法律,而国际 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5、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 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 国家本身的行动,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实施 19 国际法。
课程简介
二、如何学好《国际法》
1、把握好《国际法》的整体结构和各部分的关系。 在学习《国际法》的各章节具体内容之前,先要对这门课题 的体系和结构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国际法》是一门涵盖内容非常广泛的学科,它涉及国际 法的含义、特征、性质、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国际法与 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与 继承、国际法律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居民、国家领土、 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 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行政法、国际 刑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 对《国际法》的内容有了概括了解后,形成一个整体观念, 才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它的各个部分。
国际法
主讲: 杨署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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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署东简介
杨署东,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民商法 学、经济法学、法律语言学、法律英语与商务英语、英 美法律文化与制度研究。 1985—1989年在四川外语学院英语系读大学本科,获文 学学士学位;2003—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攻读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 —2008年在重庆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课程 ,获法学博士学位。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 规范组成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是各国家共同制订的。 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统一立法机构来制定国际法,只能由各国 共同制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的协定法部分只能由各 国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来制订;至于国际习惯法,也 只是在各国反复适用并承认为法律后才予以确立的。 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体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国际法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 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作用范围是国际社会。 17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社会,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
课程简介
Hale Waihona Puke 2、课程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 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运用国际法知识 正确解读国际关系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含义、特征、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 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领土、国际法律责任、国 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具体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包括 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 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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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一、关于国际法课程
1、课程意义。 《国际法》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 心课程之一,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在1947年专门通过176号决议和在1962年通过1816号 决议促请各会员国推广国际法各方面之教学。 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 泛了解协助方案”,强调所有大学的法律学科教学中,国际法应 占有适当地位。 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在 1997年关于国际法教学的决议中提出:每所公认的大学和法学院 应提供国际法一般(基础)课题,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要素 和提供在教学过程完成后取得较专门知识的基础;任何学生未完 成国际法一般课程不得毕业于公认的法律教育机构或从事法律执 3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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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 ,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们认为: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 主要表现形式的,调整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 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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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