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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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农〔2013〕5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动海洋高新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海洋生物工程、海洋医药食品、海洋化工、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海洋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发展,涵盖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平台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第四条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并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㈠申报主体要求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作为经营性项目实施单位);
2.具备较强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高新产业关键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具备技术研发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企业,且存续期2年(含)以上(如有变更,以变更前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到资额需在300万元(含)以上,申报年度的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
㈡申报项目要求
1.符合《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在3年(含)以下;
3.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或者预审,具有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
4.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㈠项目申请报告;
㈡《福建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含:项目可行性、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前期工作基础、成果推广转化方案;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项目对福建海洋高新产业发展的作用、产业化前景和经济效益等);
㈢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㈣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权威机构认证或者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原件为外文的须附上有翻译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㈤经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㈥建设项目的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文件或者预审意见复印件,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
在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项目的省级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从项目的选题、技术路线、预期效益、示范意义和申报单位的条件等方面综合评议、论证、选优,拟定高新产业项目。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参考专家审查意见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按预算关系核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的文本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统一制订,由推荐项目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可用于项目关键技术的研发、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与后续试验、购置研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及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产业化必要厂房及装备、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相关产品必要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与生产、研发无关的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省级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产业化项目的技术协作单位必须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对项目相关技术任务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及相关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排出项目实施序时进度表,认真按时间节点执行项目,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必须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当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对截留、挪用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