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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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式有哪些
在现今的⽣活中,很容易会发⽣⼀些⼝⾓等⼀些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对于⼀些时候,如果协商不⾏,⾃⼰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们就会选取民事诉讼的⽅式来维护⾃⾝的权益,但对于很多⼈来说民事诉讼的问题并不了解,那么店铺⼩编为⼤家说明⼀下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式有哪些?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称交付送达,是指⼈民法院派专⼈将诉讼⽂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签收的送达⽅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式中最基本的⽅式,即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

在⼀般情况下,受送达⼈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当事⼈的,不宜采⽤由对⽅当事⼈签收的⽅法,因为双⽅有利害关系;受送达⼈是法⼈的交由其法定代表⼈或者该法⼈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由代收⼈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不得由别⼈代收。

因为调解书⼀经接受,即发⽣法律效⼒;当事⼈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理拒收诉讼⽂书时,送达⼈依法将诉讼⽂书放置在受送达⼈的住所并产⽣送达的法律效⼒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书的。

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根据《意见》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住所,即视为送达。

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本⼈,不适⽤留置送达。

抗诉的⽅式是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式。

⼈民检察院决定对⼈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是⼈民检察院对⼈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书,也是⼈民检察院⾏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审理的法律⽂书。

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

有证据的,⼈民检察院向⼈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

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

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书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进⾏再审的,因此,⼈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民法院将所送达的⽂书通过邮局并⽤挂号信寄给受送达⼈的⽅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的⼀种送达⽅式。

根据《意见》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期不⼀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

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法定情形因法律⽂书的不同⽽有所不同。

即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这⾥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适⽤法律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

(4)⼈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民法院将诉讼⽂书送交受送达⼈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的送达⽅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是军⼈,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书后,必须⽴即交受送达⼈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书公诸于众,经过⼀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前五种⽅式⽆法送达时,才能适⽤的送达⽅式。

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民法院。

⼈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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