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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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27
•【字号】津国土房管[2008]825号
•【施行日期】200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严重损坏
和危险房屋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8〕825号)
各有关区县房管局:
根据市领导要求,市教委和我局联合组织开展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至9月10日已经全部完成,局系统18个鉴定机构圆满完成各区县教育部门委托的214所学校、447幢、55万建筑平方米校舍的安全鉴定任务。
本次安全排查和委托鉴定的校舍房屋按照国家《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其排查和安全鉴定结果为:1.危险房屋115幢、2.9万平方米,占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5%。
2、严重损坏房屋127幢、22.1万平方米,占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85%。
3.一般损坏房屋178幢、28.3万平方米,占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房屋总建筑面积的4.91%。
4.由各区县教育部门自查确定的基本完好房屋522.1万平方米,占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房屋总建筑面积的90.74%。
(各涉农区县农村中小学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明细见附表一。
)
各有关区县房管局要以此次校舍安全鉴定为契机,切实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行政
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汇总统计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对本辖区内已经鉴定出的农村中小学危险房屋,必须给学校和区县教育部门发送《危险房屋通知单》,督促其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制定相应的解危措施,并及时检查解危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此次鉴定出的严重损坏房屋,各有关区县房管局要加强定期检查,做好冬季和雨季安全查勘,监督学校严格落实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确保校舍安全,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区县政府。
特此通知。
附件:各有关区县危险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明细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
各有关区县危险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