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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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石家庄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单位
1.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3. 各村(社区)委员会:是本村(社区)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4.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5. 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责任内容
1.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 落实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4. 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1. 对消防责任单位未履行责任导致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2. 对消防责任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重大疏漏和失职的,将严肃
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3. 对消防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违法抗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
至关闭停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认
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搞虚假整改、应付巡查等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系根据题目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创作,仅
供参考。
如需具体实施细则,建议参阅相关正式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