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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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侵权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0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7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曾明赵康宁
【审理法官】盛知霜曾明赵康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汪培
【当事人】邹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汪培
【当事人-个人】邹芳汪培
【当事人-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代理律师/律所】陈兰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王星雷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魏振忠贵州瀚竣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兰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王星雷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魏振忠贵州瀚竣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兰芳王强王星雷魏振忠
【代理律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贵州瀚竣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邹芳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汪培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二、光大证券是否存在过错;
三、邹芳向汪培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四、如邹芳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汪培的责任承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二、光大证券是否存在过错;三、邹芳向汪培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四、如邹芳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汪培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中,邹芳起诉请求光大证券、汪培共同向邹芳赔偿违法收益所得226600元,然而根据邹芳的当庭陈述,该226600元实际上系汪培根据与邹芳之间的“代操盘合同”,经邹芳同意和许可,所收取的收益分成,系邹芳自主给付,并非汪培未经邹芳允许或同意私自占有的财产。因此,针对该226600元的争议应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本案即侵权责任纠纷的审理范围。故,对于邹芳要求光大证券、汪培共同向赔偿违法收益所得226600元及利息49601.8元的起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邹芳可另案主张权利。二、光大证券是否存在过错。对于光大证券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详细、充分的分析和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三、邹芳向汪培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相应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汪培认可与邹芳之间存在口头形式的代为理财的委托关系即“代操盘合同”,
然而,并无确切证据证明此种“代操盘合同”的期限,也无证据表明汪培、邹芳之间已经明确终止此种“代操盘合同”,邹芳提交的与汪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日期为2018年12月9日)中双方亦就涉案账户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汪培未否认与涉案账户的联系,双方也无明确终止此种“代操盘合同”或终止联系的意思表示,因此,邹芳与汪培最后一次分成之日虽为2015年5月22日,但直至2018年12月9日汪培、邹芳之间仍就涉案账户的操作问题进行联络,无证据表明汪培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即违规代客理财已经终止,故,邹芳2019年11月22日起诉主张权利显然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的诉讼时效。四、如邹芳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汪培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汪培、邹芳的过错问题,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详细、充分的分析和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本院亦认可汪培作为具有专业认知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过错程度要远远高于邹芳,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考虑邹芳的损失产生亦有投资风险和市场波动的因素,本院酌情由汪培对邹芳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故汪培应赔偿邹芳37161.5元(61935.82元×60%)综上所述,邹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
二、汪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邹芳37161.5元;三、驳回邹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汪培负担400元,由邹芳负担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汪培负担800元,由邹芳负担5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7:07:14
邹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87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9号。
负责人:曾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雷,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忠,贵州瀚竣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邹芳因与被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汪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邹芳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邹芳全部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邹芳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系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一直在汪培的引导下,以为约定分成收益是证券公司的行业规则,汪培利用上诉人不懂这是违法行为的弱点,直到2019年还在劝说其继续操作融资融券账户,日后把亏本的赚回来后继续之前的分成操作,可见其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