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地铁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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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目录
1 范围 (3)
2 引用标准 (3)
3 定义解释 (3)
4总则 (3)
5 运营事故事件的分类 (4)
6 运营事故事件的报告 (10)
7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12)
8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14)
9 运营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16)
10运营事故事件的处罚原则 (17)
11 附则 (18)
地铁运营事故(事件)处理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描述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运营中发生事故(事件)时的处理原则、事故(事件)分类、通报、事故(事件)责任调查、判定和处理以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等。
本规则适用于分公司运营事故(事件)处理工作。
2引用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郑州地铁行车组织规则》
《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定义解释
本规则采用的定义解释见附录A。
4 总则
4.1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事件),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减少事故(事件)损失,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地铁更好地服务社会,制定本
规则。
4.2 凡在正线、辅助线、车辆段(停车场)及运营分公司所属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治安等非地铁责任原因产生后果的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事件)统计范围。
4.3 发生运营事故(事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事件)损失。
4.4 处理事故(事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事件)责任者,应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并根据事故(事件)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4.5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地铁运营事故(事件)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A类以下的调查分析和定性、定责及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需要成立的运营事故(事件)处理组在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提供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6 一般事故A类以上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当事故调查交由上一级部门或轨道公司负责时,分公司积极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4.7 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运营事故的分类
运营事故(事件)按照事故(事件)的性质、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险性事件、一般事件等六类。
5.1 特别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5.1.1 人员死亡30人以上。
5.1.2 人员重伤100人以上。
5.1.3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2 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5.2.1 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5.2.2 人员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5.2.3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5.2.4 中断正线行车12小时以上。
5.3 较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5.3.1 人员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5.3.2 人员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5.3.3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3.4 中断正线行车6小时以上。
5.4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按事故损害程度或对运营造成影响程度分为A类、B类。
5.4.1 一般事故A类: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较大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人员死亡三人以下
2)人员重伤10人以下
3)员工重伤1人以上或轻伤3人以上。
4) 责任乘客重伤1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
5)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6) 中断正线行车2小时以上。
7) 列车冲突、脱轨、分离。
8) 列车错开车门,造成人员死亡1人及以上的。
9)列车夹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1人及以上的。
10)列车夹物行车,造成人员死亡1人及以上的。
11) 正线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12) 未按规定安装或撤除接触网等高压设备接地保护装置。
13) 正线接触网塌网。
14) 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隧道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15) 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4.2 一般事故B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A类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员工轻伤1人以上。
2) 责任乘客轻伤3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 中断正线行车1小时以上。
5)正线挤岔。
6)车辆段(停车场)调车冲突。
7)车辆段(停车场)调车脱轨。
8)车辆段(停车场)调车分离。
9) 列车错开车门,造成人员重伤的。
10) 列车夹人动车,造成人员重伤的。
11) 列车夹物行车,造成人员重伤的。
12) 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面。
13) 未经批准载客列车进入辅助线或车厂线。
14) 隧道内设备位移侵限。
15) 列车冒进信号。
16) 车辆段(停车场)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17) 运营期间控制中心调度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全部中断10分钟以上。
18) 非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隧道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19) 轨行区内作业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区域。
20) 运营时间内屏蔽门非正常开启致使人员、物品跌落轨行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1) 运营时间内系统设备子系统全线瘫痪1小时以上,对地铁运营造成较大影响
的。
22) 由于设备设施故障、操作流程失误或火灾等情况产生的车站非正常封站或限流
120分钟以上。
23)正线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4)正线未按规定撤除放置在钢轨上的工器具或防护设备。
25)首班车晚开30分钟。
26)车辆段(停车场)接触网塌网。
27)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5 险性事件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B类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5.5.1 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
5.5.2 中断正线行车45分钟以上。
5.5.3 列车错开车门,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轻伤的。
5.5.4 列车夹人动车,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轻伤的。
5.5.5 列车夹物行车,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轻伤的。
5.5.6 无操作资格或无调度命令或错误操作行车、供电等重要设备。
5.5.7 运营期间,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30分钟以上。
5.5.8 控制中心调度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中断60分钟以上。
5.5.9 事故的监控录音或录像资料缺失。
5.5.10 车辆段(停车场)线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5.5.11 车辆段(停车场)调车冒进信号。
5.5.12 车辆段(停车场)调车挤岔。
5.5.13 施工作业未按要求设置或撤除安全防护装置。
5.5.14 运营时间内设备系统子系统瘫痪影响单个车站运营服务2小时以上。
5.5.15 未经批准关闭、屏蔽防灾设备的。
5.5.16 未经批准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5.5.17 未准备好进路或错排进路接、发列车。
5.5.18 未经批准,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5.19 列车、工程车、车辆遛逸。
5.5.20 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落、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造成全部或部分退出运行的。
5.5.21 轨行区内设备(如消防水管、接触网、屏蔽门等)或存放的维修用工器具或施工后遗留的物品等侵限与列车相碰的。
5.5.22 列车运行中,齿轮箱、抗侧滚扭杆、牵引电机、空压机和牵引、制动电器箱等车辆整体重要部件脱落的。
5.5.23 无驾驶资格操纵列车。
5.5.24 未办或错办列车手续发车。
5.5.25 车辆段(停车场)调车未撤除止轮设施开车。
5.5.26 车辆段(停车场)走行轨由轨顶到轨底贯通断裂。
5.5.27 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调度命令。
5.5.28 非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面。
5.5.29 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6 一般事件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险性事件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5.6.1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5.6.2 中断正线行车30分钟以上。
5.6.3 未经批准应停列车在站通过或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5.6.4 运营期间,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10分钟以上。
5.6.5 控制中心调度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之一全部中断10分钟以上。
5.6.6 其它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5.6.7 人工准备进路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5.6.8 未经批准,超出设备限界安装设备。
5.6.9 未经批准改变供电、信号、轨道、车辆、通信、消防系统技术参数或运行模式
的。
5.6.10 涉及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隐患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6.11 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ATP。
5.6.12 列车错开车门,未造成伤害的。
5.6.13 列车夹人动车,未造成伤害的。
5.6.14 列车夹物行车,造成财产损失的。
5.6.15 车辆段(停车场)机车车辆停留未采取制动措施。
5.6.16 车辆段(停车场)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落、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
5.6.17 车辆段(停车场)内工程车、车辆溜逸。
5.6.18 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7 出入段线及连接正线的辅助线发生事故比照正线发生处理,其它辅助线发生事故 比照车辆段(停车场)发生处理。
6 运营事故(事件)的报告
6.1 快速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人员应按如下程序要求立即进行报告。
6.1.1 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
6.1.2 说明
1) 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流程图规定报告。
a) 如发生在车站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b) 如发生在车辆段(停车场)时,由事发地归属部门生产调度(车辆部为车厂调
度、物资部为值班人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c) 如发生在区间时,由司机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d) 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主任调度员,并向行车调度员通报。
2) 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发生立即需要外部支援的运营事故(如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时:
a) 现场人员有条件时应立即报110、120。
b) 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110、120。
c) 控制中心接报后视情况通知市有关部门。
3) 控制中心所通知的市有关部门是指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急救中心等政府组织机构,由主任调度员决定通知范围或执行分公司领导指示。
4) 各生产部门调度负责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分别另行制订。
6.2发生影响运营事故(事件)时由控制中心根据接报情况填写《运营事故(事件)概况》(见附录B),并将内容逐级口头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事件)情况,及时补报“,其它事故(事件)由责任部门填报。
6.3符合一般事故A类以上事故特征的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将运营事故(事件)概况填写完整报分公司领导、安全技术部,符合一般事故A类以下事故特征的事故(事件),相关部门要将运营事故(事件)填写完整在事故(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报分公司领导、安全技术部,其中原件由安全技术部存档。
6.4《运营事故(事件)概况》内容如下:
1)报告人姓名、单位;
2)发生时间(月、日、时、分);
3)发生地点(车厂、车站、区间、百米标和上、下行线);
4)设备名称、所属部门、列车车次、车组号、关系人员姓名、岗位;
5)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
6)是否需要救援;
7)是否影响运营;
8)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及要求。
7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7.1 发生一般事故A类以上事故的,由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配合工作。
发生一般事故A类以下的,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调查处理。
7.2 事故(事件)调查人员组成原则
凡与事故(事件)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
7.3 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组职责
7.3.1 负责一般事故B类、险性事件、一般事件的调查分析。
7.3.2 提出对事故(事件)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7.3.3 检查控制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落实。
7.3.4 提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对设备设施的整改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7.3.5 拟订运营事故(事件)通报。
7.4 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7.4.1 根据事故(事件)等级、性质、损失、影响等因素由政府部门或地铁公司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分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工作。
7.4.2 事故(事件)发生后,安全技术部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事故(事件)调查前期工作。
7.4.3 发生影响列车运行的相关事故(事件)时,在启动后备措施仍不能保证行车恢复的情况下,在尽量获得现场图像、标记后,按“先通后复”原则执行。
但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时除外。
7.4.4 调查的内容:
1) 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事件)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
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 听取事故(事件)现场人员的情况陈述,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
证。
3) 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对事故(事件)当事人进行单独调查,责成当
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 若事故(事件)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应对事故(事件)地点前后适当距离(100米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事故(事件)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 对事故(事件)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 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其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7) 调取有关录音、录像资料。
8) 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9) 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7.4.5 在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现场事故(事件)处理负责人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事件)见证人,保存可疑证物,做好记录,配合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做好事故(事件)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立刻按职责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4.6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需求,相关部门需调用电话录音、录像资料时,需向设施设备部调度说明情况后,到所在具体保存地点登记听取,在听取过程中需有保存地点人员
全程陪同。
如需拷贝,需向陪同人员说明情况,由陪同人员拷贝后做好登记。
但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录音、录像资料未经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组允许不得听取、查看和拷贝。
7.4.7 根据调查内容,运营事故(事件)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事件)分析会议,分析事故(事件)原因,判明事故(事件)责任,拟定事故(事件)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形成通报,于五日内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
7.4.8 运营事故(事件)若初步判明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调查。
8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8.1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划分为:
8.1.1 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0%责任.
8.1.2 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70%责任。
8.1.3 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成分的责任。
8.1.4 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20%责任。
8.1.5 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责任。
8.1.6 管理责任:根据事故(事件)性质承担。
8.2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判定的依据: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8.3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定责判定及处理
8.3.1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到事故(事件)调查组的报告后,由分公司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事故(事件)处理会议,审议事故(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事件)性质及责任,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事故(事件)责任人提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分公司,其中责任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8.3.2 在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事件),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
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在非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事件),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
但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仍按正常事故(事件)处理。
8.3.3 因承包商在地铁范围内进行设备维修、施工而造成的运营事故(事件),列承包商责任事故(事件)。
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8.3.4 因货物装载不良或押运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的事故(事件),由装载部门或押运部门承担责任。
8.3.5 由于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异常状况发生事故(事件)时,其事故(事件)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对于尚无明确分工的项目,按主体责任原则设备管理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承担次要责任(20%);负责确定分工的部门承担一定责任(10%);
2) 对于已有明确分工的项目按设备分工责任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3) 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的异常状况时,由于处理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发生事故(事件)时,列该处理人员及所属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8.3.6 分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事件),不列为运营责任事故(事件)。
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仍列责任事故(事件)。
8.3.7 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运营设备,发生事故(事件)时,一律列运营事故(事件)。
8.3.8 事故(事件)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事件)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可以裁定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8.3.9 事故(事件)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8.3.10 当事故(事件)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在具有非造成事故(事件)直接原因但与事故(事件)发生有着一定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8.3.11 当一起事故(事件)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事件)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8.3.12 下列事故可列为非责任事故:
1)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损坏造成运营事故的。
2) 因人为故意破坏造成运营事故的。
3) 其他经分公司安委会审查,确定可列非责任事故的。
8.3.13 凡隐瞒事故(事件)、弄虚作假、破坏证据等,一经查清,列该部门或人员全部责任;
8.3.14 对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1)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应享受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分公司工会监督检查工伤和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8.3.15 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组调查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判定。
9 运营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9.1 各生产部、室要建立事故记录台帐,详细记载各种运营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根据运营分公司事故通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9.2 事故(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事故(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汇报分公司安全技术部,并负责组织协助事故(事件)调查。
9.3 各生产部门负责填写“安全管理报表”(附录C),并在在当月25日前上报。
9.4 安全技术部负责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安全管理报表”的各类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汇总,视情况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运营安全形势开展相关专项安全活动。
9.5 事故(事件)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以安全技术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应将事故(事件)件数列入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部门。
按同等责任论处的事故(事件),责任部门按平均数统计,分公司按一件事故(事件)统计。
9.6 安全技术部负责统计分公司事故(事件)发生情况,并将事故(事件)分析总结报告进行整理建立档案。
9.7 列为非责任事故(事件)的,事故(事件)发生部门统计事故(事件)件数,但不影响安全成绩。
10 运营事故(事件)的处罚原则
10.1 对运营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按《运营分公司安全考核与奖罚办法》执行。
10.2 对拖延事故(事件)处理、推脱责任、破坏事故(事件)现场、阻挠事故(事件)调查、隐瞒不报、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者及部门加倍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10.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小组工作人员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10.4 火灾事故(事件)以消防部门定性为准,事故(事件)处理比照本规则进行。
10.5 安全事故(事件)的损失费用,根据以责论处的原则,原则上应由责任部门和个人承担(包括地铁外部责任事故(事件))
10.6 凡涉及地铁外部人员伤亡的,按《地铁外部人员伤亡事故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标准解释由运营分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
11.2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标准有不一致的条款,按本标准执行。
11.3 对事故(事件)的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向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力。
11.4 在安全运营生产中遇有本标准未尽事宜,经分公司研究决定,由安全技术部进行补充、修订本规则。
11.5 本规则附录
附录A:定义解释
附录B:运营事故(事件)概况
附录C:(-----年----月)安全管理报表
附录A
定义解释
1调车
系指除列车在正线运行、车站(车辆段及停车场)接发列车作业以外的一切工程车、车辆或列车有目的的移动。
2 列车
按地铁规定编组的并有车次号的客车车组、工程车、单机。
3直接经济损失
系指运营分公司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
设备报废时,按设备账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重伤、轻伤
“轻伤”、“重伤”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意见》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有关条款确定。
5 冲突
系指列车、工程车、车辆相互间或与设备、设施(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导致列车、工程车、车辆及设备、设施破损。
6脱轨
系指列车、工程车、车辆的车轮落下钢轨轨面(包括落下后自行复轨)。
7 整备作业
系指列车、工程车、车辆在车厂、站线进行检查、试验设备功能、清扫等作业。
8 中断正线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