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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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由各类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和软件组成的系统,用于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与煤矿生产管理相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报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采矿工艺、生产环境等因素,确保系统具有合理的布点、准确的监测指标和可靠的传输通道。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要求的性能指标,并经过国家认证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与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相兼容,能够实时监测、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计划和步骤进行,确保系统能够按时启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重点应当放在矿井重点部位、危险源和高风险区域等关键部位。

第三章系统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实时监测和掌握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数据分析的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软件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和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和设备,确保在系统故障或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和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系统评估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地点、时间、指标等要素进行分类和整理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应当保存一定的历史记录,以便进行数据对比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异常数据和趋势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

第五章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与煤矿生产管理相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和权限进行共享,确保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资源应当按照煤矿生产管理的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煤矿事故或者给煤矿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企业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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