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对近代中国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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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对近代中国经济的影响
20世纪中国历史的开端,是以一段不平常的社会改革为标志的。
1901年,清政府发布“变法”上谕,宣布进行改革,实施新政。
于是,在1901年——1911年的这段时间里,清政府“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在“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等各个方面,逐步推出了各项改革措施,较大程度改革了旧的封建体制,史称“清末新政”。
可以说,清末新政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非常可贵的开端,它最大的成就是实现了中国的经济自由,这对于近代中国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实际上是直接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
应该说,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
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
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这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
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官府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
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1895年7月,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
此应及时举办。
”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
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从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后,国家内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
1903年8月,清政府设立商部掌管铁路、矿务、工农、通商事务。
1904年初又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等一系列经济专门法。
其中规定了“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
”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
新颁布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
” “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
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
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
” 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
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1905年,商部在北京设立劝工陈列所、高等实业学堂,开办户部银行,以激励工商。
1906年,清政府将商部与工部合并,改为农工商部。
同时,还修改了《奖励公司章程》等一系列
经济法,以保障工商业者的权益和提高工商业者的地位。
所有这些,都为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制度基础。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历史也在事实上证明了这一变革对近代中国经济的深远影响。
首先,清末新政为经济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
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
从1901至民国建立,尽管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
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
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府不再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而是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其次,清末新政的施行,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实施新政的过程中,制订了一系列专门法和经济法,如《大清现行刑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大清商律草案》等法律。
加上农工商部的设立,为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制度基础,从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
第三,清末新政对近代经济的影响具有延续性,要一直延伸到民国。
从民国初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
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
1912~1936年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
1912~1920年,更高达13.8%。
在这里,原因正是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
而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虽然开始扶植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
第四,新政通过经济立法和奖励,保障了工商业者的利益和地位,所以在大中城市,民族资产阶级开始兴起,并逐渐开始取代了传统的“士绅”的地位,从而改变了城市的阶级关系,这实际上为后面辛亥革命的到来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阶级基础。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清末新政最终还是未能挽救清王朝的覆亡。
清政府推行“新政”,原想缓和国内矛盾,维持和巩固其封建统治,适应帝国主义的侵略要求,拉拢上层资产阶级分子。
但实行的结果却适得其反。
首先,由于举办“新政”,清政府允许地方自行筹款,每年要向各省摊派2300万两,这些都以捐税的名目直接或间接转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人民不胜负担,自发斗争更为广泛。
有的地方由“抗洋捐”、“反赔款”发展到武装起义,使整个社会动荡不安。
其次,“新政”虽然裁撤了一些中央和地方的衙门,裁汰了一些冗吏,但又出现了新旧机构重迭,如军机处和督办政务处、户部和财政处并存等。
1905年7月的上谕也承认,实施新政“数年以来,规模虽俱,而实效未彰”。
再次,由于“新政”的目的与施行后出现的新
生力量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引起了新旧势力之间以及旧势力内部对待新势力不同态度的派系之间的种种纷争。
这就加剧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盲、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各政治派别之间的斗争。
在“新政”推行期间,袁世凯抓住“练兵”、“筹饷”两项要政,奏请拨款100万两,编成北洋六镇。
同时,还担任参预政务、督办关内铁路等要职,羽翼遍布朝廷内外,死党分据要津,成为声势显赫,左右朝政,继曾国藩、李鸿章而起的又一权臣。
但清末“新政”在政治上增设了一些适应近代化的机构,修改了《大清刑律》,废除酷刑峻法,注入了一些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原则;在经济上,允许和奖励私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承担保护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责任,提高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在文化教育上,给西学以合法地位,允许学习和传播资本主义的自然科学和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学说;在军事上,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建军理论和原则,这些措施客观上不仅有利于民主革命思想和文化的传播(如兴学堂),而且更有利于民族资主义经济的发展(如奖励工商),因而也有利于辛亥革命的到来,加速了清王朝的最终覆灭,使古老的封建专制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促进了中国社会近代化的进程,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朝着资本主义近代化演变迈进。
总之,清末新政作为20世纪之初的中国政治上发生的第一件大事,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它都为古老的中国提供了一个由东方中世纪传统型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契机,也为中国提供了面向国际全面接轨的良好机会,这其中应该是蕴藏着足以启迪后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