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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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指在岗职工,以及分包单位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权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人力资源部组织或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各单位、各项目部负责相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公司各级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部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本项目部工作环境、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五)现场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事故伤害,以及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作业条件、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职工转场、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上岗前,项目部应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结合气候、环境变化、施工特点、安全形势等对从业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结合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平安讲堂、事故警示教育等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时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级应坚持自主培训,必要时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应使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现场培训效果,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开展线上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