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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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规范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使用维修基金的房屋管理单位,其房屋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为维修或更新共有部分而对业主进行的集资,为实现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钱、合理用钱、公开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在申请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中,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共同筹集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房屋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及维修需要,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基金数额。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收取应当根据《业主共同修缮资金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房屋分摊面积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分摊。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或决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

如遇到缓交或不交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并维护维修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做好财务账目,确保经费安全、使用合法、透明,严禁挪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等。

单元门、楼道、公共空间的照明设备维修也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邀请两名以上的业主代表,或根据实际情况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决策,保证决策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维修计划的范围,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专业施工队的维修工程,应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记录、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紧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并报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对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坚持收支平衡原则,避免造成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询问业主意见,及时搜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维修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之中。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保密工作,提高会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的联系,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与维修基金管理有关的问题,共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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