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拾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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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拾物返还
《德国民法典》对拾得物归属进行规定: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应进行公示,或交警署。失主不来认领的,失物应归还拾得者所有。在德国,城市的公共事务局都专设了失物招领处,丢失物被保存半年,无人认领物将被拍卖,而失主领取物品时则要根据物品价值缴纳管理费。
《瑞士民法典》规定:拾物者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已履行拾得人义务的人,在公告或报告后逾5年仍不能确定失主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荷兰民法》规定,贵重物品两年内若无人认领可进行拍卖,收入归国家所有。非贵重物品满1年零1天无人认领,即可归拾物者使用,直到找到失主。
《法国民法》规定:如果在7日内失主没有认领失物,失物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只需上交税金即可。
《意大利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如果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一年,拾得物的所有人仍未出现,则拾得物,或者在必须出售的情况下,其价金归拾得人所有。物品的所有人如同拾得人一样,在取回物品或者价款之后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第930条规定:“如果拾得物品的人提出要求,则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将拾得物价值或价款的十分之一作为奖金奖励给拾得物之人。如果拾得物的价值或者价款超过了10万里拉,则超值部分的奖金为二十分之一。如果拾得物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则奖金的数额由法官自行决定。
《日本民法典》第240条规定:“关于遗失物,依特别法规定进行公告后6个月内,其所有人不明时,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9条第2款规定:“拾捡人有权要求并有权领受拾得物的人付给数额为拾得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如果拾得物仅对领受的人有价值,则报酬的数额与该人协商决定。如果捡拾人不报告拾得物或企图隐瞒拾得物,则不产生取得报酬的权利。”
中国台湾的民法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失主。失主不明时,应做招领启事,或报告警署和自治机关,并将失物一并交存。遗失物在6个月内,有失主认领并交了相关保管费后,应将失物返还失主,无人认领的,就归拾得者。
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权属规定非常明确:其一,权利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权利。《物权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
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排除了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可能,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差异
一、取得时效不同。《法国民法》规定:如果在七日内失主没有认领失物,失物归拾得人所有。即法国对于遗失物的取得时效为七日。而《瑞士民法典》规定的遗失物取得时效为五年,《荷兰民法典》规定为一年零一天。
二、是否规定报酬请求权不同。部分国家明确规定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物品时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部分国家没有规定。前者如意大利,日本等,如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后者如中国,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目前,中国的拾到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失物时,主动给付拾得人一定报酬。这是失主自愿行为,属民法中的赠予,不属于报酬请求权。
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属不同。部分国家规定,遗失物经过一定的期限无人认领时,归拾得人所有,部分国家规定,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前者如法国,德国。《法国民法》规定:如果在7日内失主没有认领失物,失物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只需上交税金即可。后者如中国,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当然,也有些国家对遗失物进行了分类,如《荷兰民法》将遗失物分为贵重物品和非贵重物品,《荷兰民法》规定,贵重物品两年内若无人认领可进行拍卖,收入归国家所有。非贵重物品满1年零1天无人认领,即可归拾物者使用,直到找到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