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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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倒卖火车票,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 2004年1月29日,宋某在昆明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以每张车票140元的高价,向旅客张某、周某非法
出售昆明至内江火车票,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宋某的挎包内查获各地
火车票175张,票面总价值3.3万余元。
宋某交代,他囤积的175张火车票是以每张票10元“辛苦费”雇小工在各火车票代售点排队买来的。
根据车票的本来价格计算,宋某倒卖火车票每张最少可“盈利”80元左右,最高可达200
元以上,175张火车票可获得非法利益近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犯
倒卖车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评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是对倒卖
车票、船票罪的规定。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该罪,需要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个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情节,才视为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的程度,从而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在
倒卖车票、船票案件中,数额是衡量情节的重要标准,其中涉及数额的问题
有两类:一是不法分子经手的车票本身的价格,就是刑法条文中写明的“票证价额”。
涉案的票证价额反映了不法分子实施的倒卖车票行为的规模大小,以及给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造成破坏的程度,在定罪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倒卖车票获得的不法收益,即赚取的差价。
这个数额反映
了不法分子通过实施倒卖车票行为非法获利的情况,对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
的参考作用。
除了数额以外,不法分子每逢春运等客运高峰期就进行倒卖车
票的非法活动,说明其具有比较坚决的犯意,人身危险性较大,即使涉案的
数额并不是很大,也有必要对其定罪量刑,使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制裁。
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