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变相陈述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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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变相陈述的例子
案例一:
陈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隐瞒还款事实意图牟取非法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陈述二被告以经营所需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并提交相应借条为证。

审理中,被告抗辩2017年3月的一笔借款早已归还,但借条未取回。

陈某一开始予以否认,但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陈某方承认“出于侥幸心里,想要多拿点利息,所以隐瞒了该部分借款已还款的事实”,并当庭悔过。

法院鉴于其主动承认虚假陈述事实,悔过态度较好,决定罚款5000元,陈某未提起复议。

【案件评析】
当事人作为民事纠纷的亲历者和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倾向于只陈述于己有利的事实,提交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刻意隐瞒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因此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重要诉讼义务。

在诉讼活动中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审判秩序,轻则
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即隐瞒部分借款已归还的事实,意图获取不当利益。

在法院发现疑点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其才如实陈述,法院结合其虚假陈述性质、情节、后果后予以相应处罚。

(惠山法院)
案例二:
高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趁借款人监狱服刑未到庭隐瞒预扣利息事实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滕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出借人高某与担保人陈某某到庭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借款人滕某未到庭。

关于借款事实,高某、陈某某均明确陈述借款10万元没有预扣利息。

法院查明借款人滕某在镇江女子监狱服刑后,传唤各方至监狱进行第二次庭审,各方均到庭。

经当庭对质,高某认可预扣利息1.5万元,陈某某也确认高某有预扣一分五利息并收受好处费2000元。

针对高某、陈某某虚假陈述的情节,法院对高某罚款3000元,对陈某某罚款2000元,二人均未提起复议。

【案件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应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为加强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事前约束,当事人应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或其他具结书,引导其认识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后果,从法律规定和精神层面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出借人高某和担保人陈某某,在借款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借款有无预扣利息的主要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

后经二次庭审当庭对质,二人方认可预扣利息的事实。

因法院已通过具结书和法律释明的形式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对认识风险后仍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应当作出严厉处罚。

(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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