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官的权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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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官的权力有多大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15期
文/赵进一
在各种惠农、支农政策给农村经济带去活力和动力的同时,村干部的权限不断扩大,贪贿
的空间也随之增大。
权力集中、管理不民主,使贪欲的实现有了可能。
村官的权力到底该有多大?1998年11月4日由国家主席9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明确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
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这里所列“事项”共八条,涵盖了村民利益的方方面面。
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
方案”等等。
请注意,这些事项都得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村里的“最高权力
机构”是“村民会议”(如同“人大”),而不是由几个村干部组成的“村委会”!没有通过“村民会议”,由村干部或“村委会”擅自决定的有关村民利益的事项,都是非法的,没有法
律保障的。
然而,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可以说,在相当部分的乡村里,不要说“村民会议”是个摆设,连村委会也是形同虚设。
村委会即使开会,也是走走形式,大多成了“一把手”(村书记或村长)的“打招呼会议”。
人们或许难以理解:既然国家已立法对村委会的权限作了如此明确的
规定,为什么村官的贪欲与权欲还会无节制地膨胀?只要结合大环境稍作分析,就不难明白个
中原因了。
第一,经济实力雄厚,村官贪贿的空间大。
改革开放30多年,除了穷乡僻壤,农村的经济基础已是今非昔比,其发达的程度与城镇街道相差无几。
当今村官掌控的各类资源(产)价值动辄几亿、几十亿、上百(千)亿元(如上
海的旗忠村、江苏的华西村等),是过去的“生产大队长”们所无法比肩的。
别看只是一个村子,农工商财贸,各个条线,应有尽有,经营范围宽泛,有实体,有三产,有服务,村子里开厂、办公司、办农场等,比比皆是。
资源多,机会多,只要胆子大一点,“合法”地“弄”个
几百、上千万元是“毛毛雨”……
为什么说是“合法”的呢?上海有位在位30多年的资深村干部毫不掩饰地说,20多年前,我们村鼓励招商引资,村两委会明文规定:无论是谁,只要能引资进来,奖励额度都以引资总
额的5%至10%计,你想想看,就算5%吧,即使只引进一个亿,该奖多少?还有,村干部的收入
除基本工资外,还可得村年总产值的3%左右,而该村企业的年总产值少说也有上千万元,这3%又是怎样一个概念……这些收入都是正当合法的,哪一级来查都是无可奈其何。
当然,这已经
是“老话”了。
随着国家对“三农”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土地热”的不断升温,对于掌控
着“土地批租、土地征收”权柄的村官们来说,从中捞得的油水,已远远超过上述收入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强大的经济基础膨胀了村官的贪欲和权欲。
第二,贪欲的实现离不开权力的支撑,权力监督乏力就失控。
一些村官为了在集体资产中能拥有尽可能大的“处置权”,他们不惜违反国家制定的村委
会组织法,千方百计抓权,搞“家长制”,搞“一言堂”,搞“家族式”管理,“一把手”大
权独揽,什么事都是他说了算。
其他村委几乎没有真正表决的权力。
按规定,村级班子在换届
时,两委会成员得进行大调整,新的班子成员理应由选举产生,但相当部分的村子在调整过程中,新的村班子成员连同村文书、报账员、村务监督人员等往往由村支书或村主任“钦点”,按照
家族关系、亲戚关系配备新班子成员,任人唯亲,排除异己。
在村务管理过程中,村主要负责人往往通过利益均沾,给班子成员以及和自己“走得近”的人以物质利益,以增强自己的势力,
使村民监督流于形式,村务(尤其是财务)不公开,也没人敢提意见。
第三,村级选举金钱化,也是“问题村官”大批出现的原因之一。
随着村级项目、资金的不断增加,村官的“含金量”大幅度提高。
为了自己能当选,一些
参选者不惜花费大量钱财,请吃请喝、送礼、许愿。
在浙江绍兴地区,有些人为当选村干部,用于“拉票”的钱财不下百余万元。
许多村民兴高采烈,认为自己得了大便宜。
殊不知,这些钱
财参选者是绝不会白花的,待其上台以后,他会千倍、万倍地从村民们的头上刮回来的。
权力集中、管理不民主,在各种惠农、支农政策给农村经济带去活力和动力的同时,村干
部的权限空间不断扩大,有相当一部分村官一做就是三四十年(国家领导人至多做两届),在
本乡本土形成了不小的势力,要风得风,要雨得雨,难怪美国前驻华大使骆家辉要说“中国村
官的权力比总统还大”。
比权力失控更要命的是监督乏力。
原因很简单:村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贪污受贿不属职务犯罪,是职务侵占,处罚标准不一;村级组织是自治性质的,“自由度”相对较大;再者,一个村子
出了什么问题,也不过是一小块地方的事,影响不了全局……所以,一直以来,村官很少受到
约束,是最“自由”的“官”,他们做什么,不大容易引起上面的注意;还有,村官的堕落与
县级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无关系,如上面对村拨付的款项缺少跟踪管理,拨付
缺少程序,往往是一拨了之,而村里对所拨资金常常以白条入账,村报账员则认为自己不过是
出纳员和会计,凭证接收、报账的传递员,所以没有行使监督的职责,财务管理极其混乱……
长期的放纵,使村官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涉案的人员越来越多,村民上访的频率也越来
越高。
待有关部门醒悟过来,要整顿已非易事……
一位与村官接触颇多且长期关注“问题村官”的资深研究人员不无感慨地说:“面对巨额
的村资产和滚滚资源,手握处置权柄而少受约束的村官,要不腐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