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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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水平,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和评估;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实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结果,作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坚持内容全面、手段先进、指标科学、时效性强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保障草原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

对在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工作。

第二章草原生态的监测
第七条草原生态监测技术与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执行,结合我区监测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监测内容、创新监测技术手段。

(一)天然草原的监测。

1.草原牧草返青监测。

观测地面草原返青状况,掌握返青动态规律,运用点、面结合的调查方法,获取草原地面植物返青指标信息。

2.草原牧草长势监测。

观测草原植被不同生长时期牧草生长状况,获取植被生长各阶段牧草长势信息。

3.草原植物群落和生产力监测。

在草原植被生长盛期获取草原植被盖度、草群高度、植物多度、利用强度和生产力等草原生态与生产力各项指标。

4.草原多样性监测。

观测不同行政区域各草原类型植物群落植物种类变化。

(二)人工饲草地的监测。

监测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种类、分布、产量等状况。

(三)草原生物灾害的监测。

灾害发生次数、种类、面积、分布、密度以及预防和损失等情况。

(四)草原自然灾害的监测。

草原旱灾、雪灾、火灾等草原自然灾害发生后,监测灾害面积、程度、预防及损失等信息。

(五)天然草原固定监测点的监测。

定期对不同观测小区的植物群落特征及生产力、草原利用、生态状况指标、草原灾害等内容进行周期性地面观测。

第八条非法使用草原状况的监测。

运用3s技术获取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的时间、面积、破坏程度等信息。

第九条草原资源调查。

运用遥感与地面监测相结合,对全区草原开展详细调查,摸清全区草原面积变化、类型分布、等级状况、退化或恢复状况等信息。

每5年进行一次草原遥感快查,10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详查。

第三章草原生态保护制度、措施的监测
第十条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实施效果的监测。

(一)草畜平衡监测。

监测与统计草原生产力、饲草料储量,饲养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核定与
监督管理等指标信息。

(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监测。

监测禁牧起始时间、区域、面积,禁牧前后草原生态状况指标,禁牧监督管理措施;休牧时限、区域、面积,草原生态各项指标,休牧期舍饲条件、监督管理措施;划区轮牧面积、轮牧技术应用、草原生态指标等。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效果监测。

监测政策内容落实的各项指标,以及对农牧民生产、生活影响和草原生态变化的指标内容。

第十一条草原生态保护工程项目效益的监测。

对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等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前后草原植被恢复变化指标,项目区内外草原植被差异,项目区内植被恢复状况等各项指标实行监测。

第四章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发布
第十二条采用地面监测数据结合遥感技术,分析评价全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对草原生态保护、利用、建设现状进行综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全区草原长势监测。

运用遥感反演流程和技术,结合地面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全区草原植被牧草返青状况和各生长阶段的牧草长势动态。

第十四条对全区牧区(33个牧业旗)天然草原产草量进行评估,核定冷季饲草储量,计算理论承载量,指导牧区秋冬季牲畜出栏。

第十五条评估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生态效益。

分析评价工程区内外、年度间草原生态变化。

第十六条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项补奖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农牧民生产生活和经营方式转变的影响,对草原生态保护的作用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综合分析评价年度草原资源与生态保护状况,应用地面监测调查数据和遥感技术分析平台,
对年度全区草原资源、植被生长、生产力、保护建设工程效益、补奖机制实施效果、草原利用状况、草原灾害情况、草原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形成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报告会商稿,邀请相关部门专家会商后,形成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全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

盟市、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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