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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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9-6 8:36:0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信部无〔2005〕423号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有效性]:有效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的通知
信部无〔2005〕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06-7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的条件下,470-510MHz 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避免对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产生干扰,在医院内,不得使用无线传声器。
无线传声器生产厂商须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这项规定。
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
1)使用频率:87-108 MHz
发射功率限值:3mW(e.r.p)
2)使用频率:75.4-76.0MHz,84-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使用频率:189.9-223.0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4)使用频率:470-510MHz,702-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50mW(e.r.p)
2.占用带宽:不大于200kHz
3.频率容限:100×10-6
(四)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
1.使用频率:174-216MHz,402-425MHz,608-614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五)模拟式无绳电话机
3.最大频偏:5kHz
4.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5.频率容限:1.8kHz
6.天线与座机或手机的联接必须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长度不得大于1米。
(六)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
1.使用频率:2400.0-2483.5MHz
2.平均等效全向发射功率限值:25mW
3.频率容限:20×10-6
4.工作于2400.0~2483.5MHz频段的数字无绳电话必须采用跳频工作方式,且跳频信道至少为75个。
5.任意信道1分钟内平均驻留时间不大于0.4秒。
(七)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1.使用频率:
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225.325MHz,
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
2.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八)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
1.使用频率:
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
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
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
419.275MHz
2.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九)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限在建筑物内使用。
1.使用频率:
228.050MHz,228.100MHz,228.200MHz,228.275MHz,
228.425MHz,228.575MHz,228.600MHz,228.800MHz,
223.150MHz/230.150MHz,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224.050MHz/231.050MHz
223.350MHz/230.350MHz,224.250MHz/231.2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十)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
1) 使用频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
233.050MHz,234.050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50kHz
2) 使用频率:450.0125MHz,450.0625MHz,450.1125MHz,
450.1625MHz,450.2125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2. 有效辐射功率限值:50mW(e.r.p)
3. 频率容限:4×10-6
(十一)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等。
1.使用频率: 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2.使用频率:779-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十二)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
用于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玩具,不得用于其它类型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
26~27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26.975MHz , 26.995MHz, 27.025MHz ,27.045MHz,27.075MHz,
27.095MHz , 27.125MHz, 27.145MHz ,27.175MHz, 27.195MHz,
27.225MHz , 27.255MHz
40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40.61MHz , 40.63MHz , 40.65MHz , 40.67MHz , 40.69MHz ,
40.71MHz , 40.73MHz , 40.75MHz
40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40.77MHz , 40.79MHz , 40.81MHz , 40.83MHz , 40.85MHz
72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72.13MHz , 72.15MHz , 72.17MHz , 72.19MHz , 72.21MHz ,
72.79MHz , 72.81MHz , 72.83MHz , 72.85MHz , 72.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750 mW(e.r.p)
3.占用带宽: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8kHz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20kHz
4.频率容限: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100×10-6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30×10-6
5.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禁止在模型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
6.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要求,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7.模型遥控器不得发射语音通信信号。
8.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的期间、区域内,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模型遥控器。
(十三)公众对讲机
公众对讲机使用时,必须遵守其它相关的无线电管理规定。
1.使用频率为(单位:MHz)
409.7500;409.7625;409.7750;409.7875;409.8000;409.8125;
409.8250;409.8375;409.8500;409.8625;409.8750;409.8875;
409.9000;409.9125;409.9250;409.9375;409.9500;409.9625;
409.9750;409.9875
2.调制方式:F3E
3.发射功率限值:500mW(e.r.p)
4.频率容限:5×10-6
5.信道间隔:12.5kHz
(十四)车辆测距雷达
1.使用频率为:76-77GHz
2.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55dBm
二、通用要求
2.杂散辐射发射限值(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2.5倍的信道带宽);
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下的设备,发射状态可以设为单载波发射。
如果具体技术指标与通用要求不一致,则采用相应的具体技术指标值。
3.在48.5MHz-72.5MHz,76MHz-108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 606MHz-798MHz频率范围的杂散辐射不大于-54dBm。
4.电源端口、信号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依据GB9254-1998标准执行。
5.对于30MHz以上频段在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的上下限处的辐射功率不大
于-80dBm/Hz(e.i.r.p)。
30MHz以下频段,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带宽(99%能量)对应的上下限不能超过所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
6.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在该条件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参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