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宣城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所需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所需材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的不断增加,促使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不断发展。
对于想要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人来说,申办的过程是复杂而繁琐的。
良好的准备工作和准确的材料准备将会为申办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下面将会详细讲解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需的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开办申请书通常是一个申请单位上交的首要材料。
开办申请书应提供详细的营业计划、设立目的、人员组成和投资规模等信息。
二、创立学校法人单位及所需手续创立学校法人单位是开办民办学校的必要条件。
开办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公司。
开办人必须在本地政府设立地点注册公司,获得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结合当地政策,开办人还应获得有关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执照和证书。
三、院校设置方案开办人应提交有关学校设立的方案,如校园规划图等。
方案应包括学校的历史沿革、招生计划、师资力量以及所需的教学设备和用品等。
四、课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相应的课程设置方案,内容应结合职业培训目标,紧贴市场需求和岗位要求,体现教育行业的先进性。
在课程方案中,应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对于面向就业的培训课程,还应注重企业合作,加强课程开发的实际性和适应性。
五、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和日常运作的重要文件。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应明确教师的职责和管理,以及学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六、职业资格证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学校所提供职业培训的教学质量和能力。
开办人应按照设定的职业技能要求,向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考试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重要评价标准。
七、其他材料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材料,如复印件、照片等。
开办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确保申办成功。
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一、申办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民办学校注册要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三、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四川省民办高职院校设立条件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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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成教办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民办学校条件、申办报告、审批表(新)(样表)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的条件(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三)办学规模。
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
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
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
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3篇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3篇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2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程序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程序(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等);
(三)学校章程: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3)内部管理体制(含: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
生、组成、权限、任期等);
(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5)经费筹措方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6)章程修改程序;
(7)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性质、合理回报的取得方式;
(8)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
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校舍要有房屋产权证明)。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
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民办技⼯学校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技⼯教育的宏观规划;(⼆)申请举办技⼯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资格,申请举办技⼯学校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
联合举办技⼯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例、⽅式、权利和义务等。
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学校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三)申请设⽴的技⼯学校应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个名称,外⽂名称应与中⽂名称⼀致;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珠海市------技⼯学校”;3、未经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东”、“粤”字样;(四)符合《技⼯学校设置标准(试⾏)》。
⼆、办理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技⼯学校的⽬的、理由、依据。
按照表格内容按实际填写。
按评审细则来评分主要包括:举办者、申办理由、拟⽤名称、办学地址、培养⽬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资料复印件应根据⼯作需要提供原件核对,核对⽆误后退回原件。
)主要包括办学场地的⼟地使⽤证明,其中租赁场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协议(属于三旧改造临时改变功能的⼯业⼚房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改变功能的批复⽂件,批复⽂件应明确临时改变功能后场地使⽤期限不得少于8年),租赁期不得少于8年,房屋产权证、建设⼯程验收合格证、建筑⼯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临时改变功能的要提交改变功能后的⼯程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堂卫⽣许可证等有效证明⽂件复印件。
民办学校建立流程
民办中小学校建立流程一、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2、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10、校内规章制度..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12、董事会章程..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其它流程..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筹建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开办报告;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
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民办学校申办条件(1)民办学校申请人条件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②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民办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含财产)50万元以上,其中20万元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设备,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条件同上。
(具体规定查看《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a、申办报告(若有筹设的,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b、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c、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公民个人举办,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d、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e、办学场地证明。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办报告应当包括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办报告应当包括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筹设申请书
3、学校章程
4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5、筹设情况报告
6拟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7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8、拟任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9、拟聘教师登记表
10、资产证明文件(含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提供的凭证)
受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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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1)民办学校申请人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②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民办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
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含财产)50万元以上,其中20万元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
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设备,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条件同上。
(具体规定查看《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a、申办报告(若有筹设的,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b、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c、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公民个人举办,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d、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e、办学场地证明。
办学场所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租赁的,除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办学场地应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提供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根据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情况,可以另行要求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f、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等)组成人员名单(提供样表)。
第一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个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
g、学校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成立学校的可行性、学校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数额、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
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纪要上签名;
h、学校章程(提供样本);
i、校长人选的有关资料,包括最后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简历(提供样表);
j、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提供样表);
k、学校主要师资名单(提供样表)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l、学校财会人员(会计、出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m、教学计划、教材;
n、其它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如联合出资举办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载明出资者单位或个人姓名、出资数额、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如办有食堂的,需提交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途径及方式
当面申请:宁波市教育服务中心,宁波市和义路129号三楼,电话:8719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