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外院[2013]44号-关于调整职称改革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做好现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过渡。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附件一),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沧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市地震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管理工作。
(二)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廉租住房购、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冀外院[2012]14号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Hebei V ocational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冀外院[2012]14号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类别与级别,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一)国家级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纪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省劳动模范、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三)市级表彰奖励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纪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如:市劳动模范、全市优秀教师、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优秀科研奖、省教学标兵、省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省部级)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市级)(四)县级表彰奖励1、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市委办局(不包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纪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进行的,且与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表彰奖励。
xx医院关于落实2013年河北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
关于落实《2013年河北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情况的报告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3]56号文件精神,我院领导重视,迅速组织,加班加点,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于2013年7月1日严格按冀价管字[2013]56号文件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降低10%。
三、提高诊疗、护理、手术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医疗服务价格。
1、诊查、护理费(1)住院诊查费。
由3元/日提高到6元/日。
(2)院内会诊费。
中级职称由1元/次提高到2元/次,高级职称由3元/次提高到6元/次。
(3)护理费。
一级护理由8元/日提高到16元/日,二级护理由5元/日提高到10元/日,三级护理由2元/日提高到4元/日,一般专项护理由3元/次提高到5元/次。
2、治疗费(1)注射皮试。
由2元/次提高到4元/次。
(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
由6元/组提高到9元/组。
(3)其他治疗项目,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5%。
3、手术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10%。
4、中医类诊疗项目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50%。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按方案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际补偿2012年药品合理加成收入的50.3%,其补偿比例不足60%,建议再适当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如:门诊诊查费等。
二、通过财政投入补偿30%,因我县财政困难,担心其补偿不能到位。
三、医院降耗补偿10%,因目前新建综合业务楼,财政投入不到位,利用银行借款,其内部挖潜已到极限,10%较难达到。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
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
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冀职改办字[2009]8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河北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09.04.22【实施日期】2009.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9]87号2009年4月22日)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09]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及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09年度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全国统考办统一要求,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职改办和省统计局共同实施。
二、报考范围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2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5年以上;3、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的人员;4、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冀外院[2013]4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ebei V ocational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冀外院…2013‟45号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中层部门、全体教职工: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做好日常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秦职改办…2010‟2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秦人社…2011‟240号)、•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办法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是在上级核准的岗位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研究制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政策,负责组织领导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五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
负责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考核、评议、推荐,向领导小组提出拟聘用意见。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成员不少于11人。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聘用。
参加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以下简称“岗位聘用条件”)和•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冀外院…2010‟30号)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以下简称“岗位任职条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62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出版集团公司函[201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定于3月26日举行。
各市要严格按照“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职称外语考试设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B、C 三个级别,其中英语各级别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专业。
各级别、专业的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根据《关于印发〈二0一三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49号)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含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免试外语。
根据《关于2015年度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225号)精神,自2015年起,对“群众文化、电影放映、体育教练、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文学创作、艺术类、中医药专业及其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试外语。
四、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3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18日17时30分。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后续考务工作衔接紧密,故不再进行补报名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相互转告、及时填报,确保报名工作顺利开展。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7] 53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按免考(即可以不参加考试)、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但成绩不要求必须合格)、合格(即不但必须参加考试,而且成绩要达到合格水平)分别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1、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分别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申报(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工艺美术、文物博物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县乡两级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由非专业技术岗位到能参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博士后研究人员、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首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的。
11、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9】102 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现将《2009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职称工作意见通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2009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意见按照全省人事工作会议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9年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认真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以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重点,坚持“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职称评聘管理,大力提升职称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业内认可度,推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1、2009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省职改办2003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007年修订后的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工学校、翻译专业高、中级申报评审条件,《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具体规定及要求进行。
严格资格审查,规范申报程序,确保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
2、今年全省事业单位各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数额,依据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对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原则上暂停申报;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对事业发展起到骨干、领军作用的个别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控制,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对高、中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要从严控制申报数量,有计划、有节奏,逐年逐步到位。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衡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衡水市档案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政府办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增加对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能,掌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致函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负责市政府机关保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挂石家庄市侨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的起草、报批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审核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石活动和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在石举办大型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按规定负责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负责涉外应急事务协调处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
(五)取消承办县(市)、区对外开放审核申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归口管理。
指导、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涉侨、涉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013年全职称工作意见
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和全省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的工作原则,以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非公领域和基层为着力点,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创新政策措施,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秦皇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1、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当前我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的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
2、今年全市事业单位各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数额,依据市职改办根据省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核准的最新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对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含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原则上不再申报;对现有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含超聘人员)未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单位,高、中级资格申报数额按其同级岗位设置数额的20%扣除待聘人数后,择优推荐;对因受岗位设置数额限制,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同级申报条件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别择优推荐1至5人;对已享受“连续三年未申报”政策的单位,今年仍可推荐1至5人(申报高级人员必须2003年及其以前取得现资格,申报中级人员必须2004年及其以前取得现资格)。
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对事业发展起骨干、领军作用的个别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管理期内)、省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以上卫生先进工作者],确需超比例申报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附业绩等相关资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
河北职称转评政策
河北省职称转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评条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评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转评。
转评后,其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 转评程序:申请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
3. 转评岗位设置: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级别和工资待遇应按照现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4. 转评时间要求: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转评。
5. 转评业绩成果: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河北省职称转评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政策以当地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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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ei V ocational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冀外院〔2013〕44号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调整职称改革机构的通知
各中层部门、全体教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称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有序地推进职称改革,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附件:
1.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2.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名单;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名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丁国声
副组长:杨晓峰
成员:陈光辉崔永兴刘静洪李国平张玉强
职责:组织领导学院职称改革各项工作。
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名单
主任:丁国声
副主任:崔永兴陈光辉
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副高职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委员库。
每年评审推荐时,从委员库中抽取,组成不少于11人的委员会。
职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测评审核并进行综合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拟推荐人选。
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处。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名单
主任:丁国声
副主任:崔永兴陈光辉
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副高职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委员库。
从委员库中抽取,组成不少于11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
职责: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审核、评议,推荐各岗位拟聘人选。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