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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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很多,但与其同时执⾏难的问题也⼀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问题,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 ⽴法⽅⾯的完善
1、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化
⾸先从⽴法上细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其法律性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使⼈民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审理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制度。

在受害⼈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或被告⼈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有权机关进⾏保全时,有权机关必须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扩⼤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明确保全的财产不仅限于存款或有价证券,⽽应扩⼤到犯罪嫌疑⼈的所有财产。

其次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式。

2、设⽴科学的激励机制
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被告⼈履⾏民事赔偿义务的表现作为两性的情节予以考虑,以⿎励被告⼈积极履⾏法院判决。

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的趋势。

我国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认了这⼀原则,同时规定被告⼈家属⾃愿代为履⾏赔偿义务的也视为被告⼈积极主动履⾏义务的表现。

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

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的关系重⼤⽽敏感:⼀⽅⾯,正确处理⼆者的关系能够使受害⼈尽可能获得物质赔偿并减少社会⽭盾,有利于弱化受害⼈的愤怒情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另⼀⽅⾯,⼆者的关系⾮常脆弱,出于正义的边缘,把握不好就会造成量刑上的贫富差距甚⾄出现“以钱赎命、赎刑”的现象,违背法律适⽤的平等原则。

因此,⽴法在对此做出规定时,应当确⽴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科学具体的平衡规则。

虽然追究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系同⼀⾏为产⽣的两种后果,但是⼆者具有严格的界限不能相互取代。

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出于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的,民事赔偿的主张是基于被害⼈私权的维护。

因此及时被告⼈积极履⾏赔偿责任也不等于必须在刑事责任上予以从轻处罚,在具体的操作上,应当理性⽽有节制地考量赔偿对量刑尤其是适⽤死刑的影响。

(⼆)诉讼程序⽅⾯的完善
1、加强庭审调查
⽬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般为审判长在主持法庭调查查清犯罪事实和由此带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之后,直接进⼊法庭辩论阶段,从⽽忽略了对被告⼈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调查。

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其应主动积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庭审中应当将重点放在对被告⼈的财产状况的调查上,以便为案件审结后的执⾏⼯作打下⼀定的基础。

2、重视法庭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庭审进⼊调解阶段后,⼈民法院应当尽⼒挖掘调解调解的可能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能否调解,⼀般取决于被告⼈的悔罪表现和赔偿能⼒,同时海取决于原告⼈所主张的项⽬和数额是否符合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

有不少被告⼈表⽰愿意赔偿但⼜以没有赔偿能⼒为由表⽰赔偿不留奥,对此种情况,审判⼈员应当抓住被告⼈愿意赔偿的有利契机,向其告知“被告⼈已赔偿被害⼈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促使被告⼈在争取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尽⼒进⾏赔偿;对于⼀些过于扩⼤⾃⼰的损失,主张的项⽬和数额军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此应尽量耐⼼细致地对受害⼈做⼯作,使其尽量克制偏激情绪,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理性的赔偿主张。

如此才能提⾼法庭调解的成功率,从根本上解决执⾏难的问题。

(三)执⾏⽅⾯的完善
1、加强审判部门和执⾏部门的合作
审判⼯作和执⾏⼯作都是⼈民法院密不可分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过程中,更需要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与有效沟通。

从⽬前的案件来看,绝⼤多数案件都是在进⼊执⾏程序之后由执⾏⼈员去调查了解被执⾏⼈的财产状况。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刑事案件的影响,从案发到诉讼再到执⾏经历的时间相当长,如果到了执⾏阶段再调查被执⾏的财产状况,即使被执⾏⼈有可供执⾏的财产,也可能早就被其亲属转移或隐匿了。

因此次类案件的执⾏应当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开具清单附在卷宗中。

案件进⼊执⾏程序之后,如果执⾏⼈员需要了解被执⾏⼈的财产状况,可以与审判⼈员联系,调阅卷宗,使案件执⾏有⼀个初步的⽅向。

2、附带民事执⾏与刑罚执⾏相结合
与服刑机构配合,执⾏⼈员可以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的情况通报被执⾏⼈所在的服刑机构,服刑机构可以根据被执⾏⼈的服刑期间的表现,综合考虑履⾏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况,以决定其是否减刑、假释。

当然在决定被执⾏⼈
是否予以减刑或假释时,履⾏民事赔偿义务的表现仅仅只能作为⼀个参考条件,在处理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建⽴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制度
1、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及理论依据
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定范围内因犯罪遭受严重损害从⽽导致其⽣存或⽣活受到直接影响⽽⼜⽆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额赔偿的被害⼈其妻亲属,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制度。

⾃新西兰1963年建⽴受害⼈国家补偿制度之后,英国、美国等国家先后建了该制度。

关于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通说认为是“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被害⼈的补偿是⼀种国家责任。

既然国家垄断了暴⼒打击犯罪的权⼒,个⼈已将保护⾃⼰⼈⾝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交给国家来⾏使,国家就应当保护公民的⼈⾝和财产安全。

如果不能抑制犯罪,国家⼜不允许私刑的存在,那么当被害⼈的⼈⾝和财产受到犯罪⾏为侵犯后⼜⽆法从加害⼈处获得有效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以补偿,这是由国家义务所衍⽣的国家责任。

2、如何建⽴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制度
建⽴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制度,我国可以总结国内⼀些法院的成功做法,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指定专门的刑事被害⼈国家补偿法,通过法律规范补偿机关、补偿对象、补偿来源、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数额计算、补偿程序等。

被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确⽴,并不是给国家增加新的职责和负担,⽽只是国家应尽职责的进⼀步⽽已。

(7)⽽且该制度的建⽴也会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最终解决机制,能够弥补现⾏制度的不⾜,保护被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出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

以上是店铺⼩编对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问题整理的相关资料,如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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