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昆明办法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2024云南省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2024云南省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云南省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评审与结果公示等。
以下是对2024年云南省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详细介绍。
一、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2.项目团队成员应包括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和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技术人员;3.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具备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4.项目研究内容属于国家及省重点支持的领域。
二、申报材料1.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研究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创新性及技术难点、预期效益、研究方法等内容;2.研究计划书:具体描述项目的研究方案、实验设计、数据分析方法等;3.团队简介和项目成员简历:介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学术背景、研究经验等;三、申报流程1.网上注册及项目信息填写:申请单位需要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注册并填写项目信息;2.提交申报材料:将申报书、研究计划书等申报材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指定网站;3.系统初审:由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4.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估;5.结果公示与资助:评审结果公示,并由资助方与获选项目单位签订资助协议。
四、评审与结果公示1.评审:由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2.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3.资助:评审通过的项目将会获得一定的资助,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的科研实际需求而定;4.资助协议签订:评审通过的项目需要与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明确项目的实施计划、经费使用等细节。
以上就是2024年云南省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基本内容,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根据申报流程进行操作,以便顺利申报和参与评审。
同时,也要关注评审结果的公示和资助协议的签订,确保项目顺利得到资助和实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3年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云科计发[2013]43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3年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3年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云科计发〔2013〕43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强化项目经费使用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2013年,省科技厅选取了57个在研项目,委托科技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中期检查评估和经费专项审计工作,目前检查评估工作已经完成。
综合项目执行评估意见和经费专项审计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项目评估结果予以发布。
在选取检查评估的57个项目中,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勐库大叶种有机茶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开发”等16个项目评估结果为优,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承担的“金沙江干热河谷生态修复技术集成与示范”等28个项目评估结果为良,昆明医科大学承担的“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刘志杰”等13个项目评估结果为中。
无评估结果为差的项目。
现对评估结果为“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
对评估结果为“良”的项目,请承担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评估结果为“中”的项目,我厅将另发整改通知,请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会同项目承担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经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专项进行整改。
附件:2013年云南省科技计划中期检查项目评估结果汇总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1月20日附件2013年云南省科技计划中期检查项目评估结果汇总表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评估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12011AB005勐库大叶种有机茶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开发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优按照任务书规定,未完成《勐库大叶种有机茶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全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组成的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共享服务机制。
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市国家保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二)协调推进全市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扶持监督工作;(三)统筹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和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发展和数据库保密安全。
第六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二)把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中;(三)确保数据开发共享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市国家保密局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和日常保密监管工作;(二)对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发生的失泄密案件依法查处或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云南省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分析
力度 也大 幅增 加,由 19 9 6年平均 每个项
目 8 2万 元 增 加 至 6 . . 0 9 6万 元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年 4 20
报、 评审 、 立项 、 实施、 验收及 问效、 申报成 果奖励 及项 目经费 的分配 与结算 为主线 的模式进行管理 。近年来 , 随着科技 体制
改 革 的 深 入 而 不 断 完 善 , 绕 科 技 项 目的 围
技 重 大 项 目科 学 管 理 , 进 科 技 资 源 的 有 促 效利 用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一
( : 注 平均经 费统计 中包含 应用 基础
研究项 目及人才培养 项 目,其 中 O 7年平 均项 目支持经 费较 低是 由于开 始执 行新 的科技计划, 投入较少)
进行充分有效 的监督和控制 , 需要逐步 制 定完善的重大项 目管理体系 。
状和特 点, 把重大科技项 目按其 生命 周期
分 为 顶层 设计 、 审 立 项 、 施 管 理 、 目 评 实 项
支持力度 在 2 0万元 以上 的项 目达 到 了 0
8 3项 , 中 50万 元 以上 项 目 l 其 0 6项 ( 图 1 图 2 。随 着 全 省“ 个 一批 ”部 省会 商 、 ) 两 、
、
云 南省 重大 科技 项 目组 织 管理
而云南省现有的科技项 目管理办法还不能 满足上述要求【 I 】 。因此, 加强对 重大项 目的 管理 是管理过程 中需要 迫切 解决的 问题 , 需要我们总结经验 ,提高对重大科技项 目 管理的规律性认识 ,加强项 目实施的体制 不断提高管理大项 目的能力。 图 2 支 持 力度 2 0万 元 以 上 项 目数 趋 势 图 机制建设, 0 二 、云南省重 大科 技项 目组织 管理 目前, 云南省 主要采 取 的科技“ 目 项 研 究分析 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昆政办〔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6日昆明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33号)精神,压实深化我市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面向”,以“十四五”期间创新发展为核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家、省“三评”改革精神要求,以深化“三评”改革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树立创新活动的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科研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市场化运作,促进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产业发展实际效益,发挥好“三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提升昆明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
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高效顺利实施
到位情况 ;项 目经费会计 核算情况 ;项 目经费预算
请 ,申报单位可在一定 的时间 内编制项 目可行性研 执行情况 ;设备购置 、管理使用情况 ;项 目实施期 究报告 ,经科技主管部 门出具审核意见后 ,报送省 间已取得 的绩效 ;单位财务信 息质量 ;项 目经费管
划 ,计划综合 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项 目终审 。
2 . 3 科 技 项 目 中期 管理
2 . 3 . 1 项 目监 理
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担专项审计并提交审 计报告 ,对项 目执行情况和经 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全 面 评 价 。最 后 ,在 中介 机 构 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执 行 情 况 及 中介 的检 查评 估 工 作 进 行抽 查 。
1 科技 项 目管 理 的 目的意 义
南 省 科 技 计划 项 目验 收 管理 实 施 细 则 ( 暂 行 )》等 文件 ,云 南 省科 技 厅 对 所有 立 项 支 持 的项 目进 行 全
科 技项 目管 理 主 要 是 指课 题 从 项 目申请 立 项 、
组织 实施 、检 查 评估 、结 题 验 收 、成 果 鉴 定 、成 果 程跟 踪 监督 。 申报 、示 范 推 广 的 全 程 管 理 。 项 目管 理 遵 循 依 法 2 . 1 科 技 项 目指 南发 布及 受理 行 政 、明确 职 责 、管理 公 开 、精 简高 效 的原 则 ,其 每 年年 初 ,云 南 省科 技 厅 将 按 照全 省 科 技 发 展 目的是 使 科 技 项 目的管 理 实 现 制度 化 和科 学 化 ,保 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结合年度工作 重点 ,由 证科 研 计 划 项 目圆满 完 成 ,提 高科 技 经 费 的利用 效 分 管 计 划 部 门提 出年 度 计划 建 议 ,计 划综 合 管理 部 率 。通 过 对 科 技 项 目科 学 有 效 的 管理 ,可 及 时 掌握 门统 筹 年 度 计划 建 议 ,提 出年 度 科 技 计 划议 案 ,报 科技 计 划 项 目组 织 管理 、执 行 进展 情 况 ,协 调 和解 厅 长 会 议 审 定后 ,发 布 年 度各 科 技 计 划 项 目选 题 指 决项 目实 施 过 程 中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且 督 促 项 目承 南 。项 目的 申报不 再 受 申报 时 间 和 申报 数 额 限制 , 担单 位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各项 经 济 技 术 指标 及 符合 项 目申报 指南 要 求 ,实行 随 时 申报 随 时受 理 制 预期 目标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
第三条经济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柱产业的培植基地,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管委会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经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章振国二00四年七月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251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中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如下: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
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
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
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说明:适用期已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昆政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8日昆明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昆明市科技领域体制改革,构建依法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根据《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3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区域性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确定政府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引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市以下财政关系,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引导与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方面。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云财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0号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进行修订,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2月8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其他非省级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
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是个有不少讲究的事儿呢。
我是这么理解项目申报这个环节的。
首先,一定要仔细研究申报指南,这就像是航海的灯塔。
我之前申报的时候就有点粗心大意,没把指南吃准透,结果准备的内容和要求的有偏差。
后来才明白,得把指南里每个条款都好好分析。
比如它要是强调对创新技术应用的支持,那你就得在申报书中重点突出项目里用到的新技术或者是别人没用过的创新点。
这个办法挺好用的,就是找类似项目进行参考。
我曾经想申报一个关于环保科技的项目,可不知道具体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写背景和目标。
后来我找了几个已经获批的类似的环保科技项目做参照,从人家那里学习到了怎么阐述问题的严重性,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环境效益,这大大开阔了我的思路。
关于项目过程管理也很重要。
项目组内部得建立一个畅通的沟通机制,我之前参加的一个项目就是因为成员间信息不畅,导致一个环节的研究重复了。
后来我们固定每周开一次会,大家都讲讲自己这周做了什么,接下来打算做什么,有什么问题需要别人帮忙。
这样一来,项目进展就很顺利了。
还有,和项目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也很重要。
项目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核查或者是中期检查之类的。
不要等到检查了才去找人家,平时就适当地沟通反馈项目的一些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要及时报备。
我有一个朋友他们的项目遇到资金使用可能会超预算的情况,就是因为及时和管理部门沟通,得到了一些合理调整的建议,不然可能项目就会出问题。
项目验收也是个关键。
要提前按照验收要求收集整理材料。
我看到过有的项目团队到验收的时候到处找材料、补充数据,手忙脚乱的。
应该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就建立好文件归类机制,比如实验数据啥时候测试的就及时保存,相关文件都有明确的归档地。
这样验收的时候按照目录一找就有,轻松又高效。
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也不能忽视,要和相关企业或者市场及时对接,想着怎样把成果转化成实际产品或者服务,我见过很多好的科技成果就是因为没有及时推广而没能发挥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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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昆明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精简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市科技局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的方式对外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重点与内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与昆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六)无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在实施项目。
第六条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渡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
第七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二)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的重大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二)项目前期准备充分,申请单位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研发能力、保障能力和完成条件;(三)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与完成项目需要相匹配,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较完善;(四)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较翔实,应用前景好,具备市场推广条件。
第八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以下列三种形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一)前期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二)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贴息资助;(三)后期补助1.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2.对获得年度项目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申请表;(二)推荐部门意见;(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一)受理;(二)修改完善;(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的申请项目交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一般不向申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三章初审与评估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处室依据本办法、当年度项目指南及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要求,对受理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询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提出推荐项目立项评估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核准,由项目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委托经认定的科技中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和质疑,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中介评估机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受理项目做出下列评估结论:A具备立项条件、B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立项条件不足、D不具备立项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立项与实施第十六条计划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一)项目管理处室对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A或B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根据科技计划的年度计划安排,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说明书;建议列为重大项目的,须提出重大项目立项推荐书,主要包括:1.选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的关联度;2.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申请单位的研究开发基础条件;3.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4.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市场推广条件;5.项目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6.项目管理处室推荐意见。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下简称条件财务处)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三)市科技局局务会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四)昆明市财政局审查核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五)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项目合同按照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提供形式、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等,由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拟定,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制项目合同号。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查,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每半年向项目管理中心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一)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二)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期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中心和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意见书》,做出以下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A实现阶段目标、B基本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为B或C的,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并送交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处室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执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查后,结余的或被挪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五章验收与结题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三)项目经费决算及经济绩效报告(项目资助经费超过10万元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和经济绩效审查报告);(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科技查新报告、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验收:(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进行审核,统一编制项目验收编号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二)由发展计划处牵头,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先现场查定后会议验收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三)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疑,并做出以下决定:1.通过验收;2.准予结题;3.限期整改;4.不予验收。
第三十二条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