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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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因调查海事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 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 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部门同意,不得擅自 离开指定地点。
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有权 禁止其离港。 (72小时)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一)
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查阅船舶相关记录、设备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 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 确认; 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 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一次造成死亡 30 人 , 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 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组成和核定
事故损失核定的基本原则
事故损失核定的基本要求
事故损失核定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损失 多少,核定多少;
恢复原状的原则,即进行修复时,以恢复 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为准; 减少损失的原则,即应以最低的标准进行 核定,不夸大事故损害事实。
大事故 死亡 1-2人; 或直接经济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下 , 300 万元以上。 死亡 1-2人; 或直接经济损 失 300 万 元 以 下 , 50 万 元以上。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人员有重伤; 没有达到一 或 直 接 经 济 般事故等级 损 失 300 万 以上的事故 。 元 以 下 , 50 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 没有达到一 或 直 接 经 济 般事故等级 损 失 50 万 元 以上的事故。 以 下 , 20 万 元以上。
《指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国际海事调查 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并参考一些国家的海事调查 报告格式,和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国水上交通 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写的,目的是为我国海事 调查官提供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做法和统一格式 ,为了树立海事调查在国内、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详细见(法释[2003]20号)
3、沉船的认定标准
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 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 以上,按沉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船舶全损的,也按 沉船统计。 五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 全损艘数和吨位。 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 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按 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除外。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 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 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 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 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 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 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00 总 吨 以下或主机 功 率 1500 千瓦以下的 船舶
死亡3人以 上;或直接 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死亡 1-2人; 或直接经济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下 , 20 万 元 以上。
人员有重伤; 没有达到一 或 直 接 经 济 般事故等级 损 失 20 万 元 以上的事故。 以 下 , 10 万 以上。
不适用《规定》的事故
非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故


船员工伤
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

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主要内容
事故管辖的规定 事故调查中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 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来源 损害核定的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事故调查
事故损失核定的基本要求
损害必须是由本次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 财产损失必须是直接经济损失;
产生的费用如救助、打捞、修理等费用必
须是合理、合法的。
直接经济损失
船舶修理费、船舶检验勘查费、施救 费、打捞费、清污费、事故处理费、修理 费、赔偿费(包括一次性赔偿费、货损赔 偿费、抚恤费等)。
船舶检验/鉴定
船报中心
CCTV和其他 VTS DSC AIS
四、损害核定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的等级
(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分) (1) 小事故; (2) 一般事故; (3) 大事故; (4) 重大事故; (5)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3000 总 吨 以上或主机 功 率 3000 千瓦以上的 船舶 500 总 吨 以 上 、 3000 总 吨 以下或主机 功 率 1500 千瓦以上、 3000 千 瓦 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 上 ;或直接经 济 损 失 500 万元以上。 死亡3人以 上;或直接 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 以 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
通事故。
“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
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
水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弯曲河道
游荡性河段
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 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碰 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爆炸;沉 没(包括自沉);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 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事件。
申请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的船舶检 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 报告副本送交海事部门备案。
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必须申 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 书副本送交海事部门备案。
2、人员受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调查报告编号 位于调查报告的左上角,前四位用MAIR,中海事局 业务编码(见《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通 知》海计建[2006]562号),后六位为事故发生年 份及调查报告流水号。 例如:MAIR030201200803,表示丹东海事局东 港海事处2008年第三份海事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名称 辖区地名+发生月、日+船舶名称(碰撞事故写双方名 称)+事故种类+事故调查报告 例如:丹东“10·3”“A”轮与“B”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GPRS巡逻艇、巡视车跟踪定位系统
海事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VTS系统
“12395”报警电话、 “110”应急联动中心转报
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值班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和信息系统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
其他设备
信息来源
海事卫星 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110 报警
办事处
12395报警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主要内容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结果的表现形式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安全管理建议的要求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安字【2008】470号 2008年 10月22日)
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事故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 害,确定事故性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安 全管理建议、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 生。 地方政府的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 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相同点:两者基本上都是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不同点:地方政府的事故调查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 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是针对水上交通事故。重要 的是不要越权和渎职。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 《条例》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事故等级、事故责 任者责任、人民政府的责任、工会的责任、不得干扰 调查以及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人、单位负责人、上报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职责以及公安部门必要的强制措 施。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00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 2002 )第
3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06 年 11 月 9 日经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事故调查:各级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原 则;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事故调 查报告的内容和上报时间要求。 第四章 事故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的批复要 求;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责任人、事故 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对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事 故调查组成员的违法处分或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
按法律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
式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来源
CCTV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CCTV的摄像点、 视频探头对交通 繁忙和事故易发 地点进行监控和 管理。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系统将
VHF覆盖
范围的船 舶纳入监 控和管理 中。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 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 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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