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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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作者:刘强彭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女性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面临产业转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激烈的地区,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往往伴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社会地位的分化及道德文化凝聚力的减弱,对从业者的生理及心理都易造成巨大冲击。
作为城市建设者中重要力量的女性群体,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异质化、边缘化,走向犯罪泥潭。
本文对广东省某地区的女性犯罪为例,对该类地区女性犯罪的特点、现状、成因及对策做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犯罪学女性犯罪社会地位
作者简介:刘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彭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67-02
一、女性犯罪近况
关于女性犯罪的定义,犯罪学著作通常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为基准,对女性犯罪现象或犯罪人进行分类,使之与男性犯罪相区别。
由此观之,从犯罪学得角度来说,女性犯罪首先是一个以性别特征为标志,相对于男性犯罪的范畴,“因为犯罪是女性所以才说成女性犯罪”。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女性犯罪是基于女性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及社会地位所产生的特殊犯罪形式。
(一)犯罪数量
以广东省某区为例,从呈捕案件数量上看,2009年度,审查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数量为5023件,女性涉案数量为354件,约占总案件数量的7.05%;2010年度,审查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数量为5499件,女性涉案数量为395件,约占总案件数量的7.18%。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女性涉案总量,还是女性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均呈逐年增长态势。
从女性涉案人数上来看,2009年度为7907人,2011年度为8365人,略有起伏反复。
其中女性涉案人数则不断上升,由2009年度的354人,上升到2010年度的395人,历年所占总涉案人数比率分别为4.48%和4.72%
(二)犯罪类型
女性犯罪涉案类型,呈现涉案罪行集中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的特征。
侵财类和“黄赌毒”类案件作为女性犯罪的两种主要类型,占总体犯罪数量的70%左右。
侵财类案件又以盗窃罪为首,“黄赌毒”案件则以涉黄案件为高发。
综合历年数据,最多女性参与的犯罪类型为,盗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及贩卖毒品,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女性地位不断发生转变和提高,居于显位、掌握一定权力的高知女性职务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三)犯罪群体
从犯罪人群的年龄构成上来看,2001年至2004年被刑拘的未成年女性人数每年分别占被刑拘女性总人数的8%、13%、11%、10%,2008年至2010年度该数值同比下降为6.8%、4.1%、4.0%。
18周岁至40周岁的女性占涉案女性总人数的80%左右,该年龄段的女性是女性犯罪的主体。
从犯罪人群的文化构成上来看,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橄榄形,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文盲文化程度的女性均只占犯罪群体的极小部分,约为1%至2%。
绝大部分犯罪女性为小学及初中文化,虽有基本的文字辨识和社会生活能力,但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面临金钱诱惑时容易迷失自我,走向犯罪道路。
从犯罪人群的户籍构成上来看,本地户籍女性占涉案女性总人数的比例,2008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为22%、19.6%和23.3%。
由此可知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女性仍是本地区女性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她们多从家乡进入城市,价值观念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受到各种冲击,“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的社会非组织化状态使她们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比起男性要经历更多的沼泽和陷阱,误入歧途。
二、女性犯罪主要类型及特点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女性犯罪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密切相关。
社会的急剧变迁,滋生了各种新的犯罪诱因,同时又弱化了传统制约犯罪的机制,从而导致女性犯罪现象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量增加。
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导致其犯罪动因、犯罪手段、侵害对象、犯罪结果等都与男性犯罪人存在明显区别。
(一)女性侵财类犯罪
如前文所述,侵财类犯罪是女性犯罪的最主要类型,2008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占全女性全年涉案总量的37.4%、35.6%和32.9%。
究其原因,首先该类犯罪中的主要罪名,如盗窃、诈骗、侵占等均具有易于着手、暴力程度轻微、隐蔽性强等特征,在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刑事案件中均居于高发地位,其次,也因为涉案女性多具备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址、故固定收入的“三无人员”特征,这一特点导致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成为她们的重要目标,高收入、低风险的财产类犯罪成为首选。
在高发的侵财类犯罪中,盗窃罪又占据着首要位置。
2008年度至2010年度,女性盗窃案件呈捕数量分别为48件、53件和74件,数量不断上升,比重较为稳定。
综合整体情况来看,约有三分之一的女性盗窃案件发生于工厂或出租屋内,犯罪嫌疑人往往与被害人有工友、老乡乃至亲戚关系,对被害人的财物放置习惯较为熟悉,熟知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及银行卡密码。
这些女性的犯罪动机较为单纯,多为一时贪念,案发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虽然其情节较轻,但多数仍构成盗窃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盗窃他人财物之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司、工厂财物。
由于涉案女性往往群居于工厂宿舍,在一人盗窃得手后,不良信息经广泛传播造成聚集模仿效应,造成盗窃成风的现象,使被害工厂防不胜防。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盗窃类型,便是近年来甚为多见的“孕妇盗窃”、“抱小孩盗窃”,这些女性多数结伙作案,以各种店铺、商场为目标,以“调虎离山”之计盗窃财物,被害人对这些嫌疑人通常警惕性较低,嫌疑人极易得手。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这些嫌疑人因处于怀孕及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也给一部分嫌疑人造就了逃避法律追究的可乘之机,导致这类犯罪屡禁不绝且有日益猖獗之势。
(二)女性“黄赌毒”犯罪
近年来女性涉“黄赌毒”犯罪总量增加,就构成而言,涉黄、涉毒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增长,涉赌案件数量较为稳定。
根据有关机构调查2002年的女性吸毒情况发现,近10年来我国女性吸毒者数量约占我国总吸毒人数的17%。
在高昂的吸毒费用面前,许多女性或铤而走险,协助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或放弃尊严、出卖自我,以卖淫收入维持吸毒需要。
许多贩毒分子也利用女性不易引起侦查机关注意的特点,以其为工具实现自身贩毒行为。
除贩毒外,制造毒品案件中也会有女性犯罪嫌疑人参与。
因在人口密集的都市中从事制毒行为,对空间、材料、设备均有较高要求,稍有不慎就容易被他人发现,故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以普通出租屋为据点制造、提炼毒品,这时女性犯罪嫌疑人就充当着照顾生活起居和掩护行为人行踪的作用,沦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就涉黄案件而言,女性犯罪嫌疑人较多涉及卖淫犯罪及淫秽物品犯罪。
近年来卖淫女性逐渐有低龄化趋势,就是该犯罪泛滥造成的恶果。
加之一些娱乐场所为了赢利,公开容留“三陪”以吸引顾客;众多无名发廊由于其成本低、流动性大而“遍地开花”,更给选择卖淫的女性提供了空间。
某些卖淫女性在年龄渐大,光凭卖淫已无法满足物质需求的时候,往往会选择自立门户,开设、管理、经营发廊等卖淫场所,或到大型娱乐场所“拉皮条”,走上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卖淫的道路。
(三)女性家庭暴力案件
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虽己深入人心,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男尊女卑的现象在某些地区和家庭依然存在。
可是,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提升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女性的平等意识日益增强,当女性试图扩大自身权利时,男性自然不会甘愿地做出让步。
男性通常作为施暴主体站在“夫权”的有利位置,加之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容忍,造成家庭暴力没人管,管不了的结果,导致了两个极端现象的出现,一是忍气吞声,一是奋力反抗。
由于现有解决家庭暴
力的机制还不完善,即使选择反抗,也未必能杜绝暴力的影响和侵害,在此情况下,受暴女性就可能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以暴抗暴,造成犯罪的“恶逆变”。
三、控制女性犯罪的对策
控制、预防女性犯罪的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正如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解决对策也应走向多元化。
从根本原因上来看,女性的行为受到社会体制改革的影响,受到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变化的冲击及社会大环境熏染,加之女性本来就是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生理和心理成熟异常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对弱化,致使其行为更易失控,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为了保护女性健康成长,减少女性犯罪,做好女性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一)社会管理制度
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犯罪十分突出。
现在,城市外来人口政策的主要手段主要集中在书面材料审批鉴定,政策制定者认为这是制约流动人口过度扩张和行为失序的基本选择,但外来人口作为政策标的群体却没有理念认同及基础,使得政策的规制能力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政府应强化执政能力,转变执政观念,强化外来人口的社会认同感,降低犯罪比率。
1.公安机关应发挥主体作用,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关,肩负着社会管理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双重职责,在预防和规制女性犯罪中更应承担主要责任。
居住地公安机关与流动人口原籍地公安机关应协作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双向管理”,即人口流出有记载,人口流入有管理,避免大量无序的、无规制的人口盲目流动,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人口流入地的村镇、社区、居委会也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切实地担当起管理、教育、疏导的责任,做好外来及无业人员的登记安置工作。
人口流出地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外出打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女性外出人员的暂住地、生活状况、婚育状况等做了解并记录,加强督促和引导,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
2.社区应加强对出租屋的监控与管理,完善社区女性犯罪监控与预防体系
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房的管理力度。
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外地民工的大量涌入,一些出租屋不仅环境恶劣,而且成了刑事案件的多发地。
公安机关要把出租房屋列入管理视线内,实施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协管员,对外来人员可能落脚的出租房屋严格管理。
社区应当成立流动人口综合协管服务站,依托流动人口综合协管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保安组织等,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辐射作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二)文化宣传教育
结合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女性集中在文化程度不高的外来年轻女性群体中,她们大多都在出来务工时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基础教育,不仅文化水平较低,而且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技能训练,只能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低收入工作,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容易在激动的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遭到淘汰。
劳动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提高她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从客观上预防或减少女性犯罪。
工厂、企业、社区应加强对外来女性在文化、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再教育,以提高外来女性的综合素质。
(三)综合网络构建
女性犯罪的增多,客观上与一些基层妇女组织不健全,忽视对妇女的组织教育工作也有很大关系。
调查显示,发生女性犯罪案件多的地方,妇女组织不健全,妇女工作不开展,一些家庭妇女成了文化教育、普法教育等被遗忘的对象。
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
社会应该设立更多的援助机构,健全各级民调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等基层组织,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