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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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

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5-7人,经济社理事3人。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当;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

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九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换届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开支、福利分配等。

计划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监事会人员参与。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审查。

经镇区审查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经联社一级实行每月分析^p 报送制度,镇区一级实行每季分析^p 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

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资产负债比率要控制在50以内。

新建项目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p ,由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借款建办公大楼、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投资。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

配备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支票帐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千元。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和帐户的管理。

支票、存折、印鉴等应该实行专人保管和使用(但支票和印鉴不得一人兼办),并做好专项登记。

每月与银行、信用社核对帐目。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

业务终结要及时清还,超过30天要由会计入帐。

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要结清。

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十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员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单据和存折、库存现金和有关资料报送会计清点审核。

会计入帐前,要核对收入单存根。

各项开支单据必须经监事会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销入帐。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

有价证券由出纳员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

要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定期向欠款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债务,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而产生的呆帐坏帐,需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本组织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

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要设帐登记,入帐价值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每年决算前要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
一次实地盘点,核对帐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

干部离任要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二十三条超过 5 万元的基建工程,要经理事会集体讨论,进行公开投标,并在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

基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帐务处理。

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严格施工质量。

第二十四条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

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承包者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

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

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要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由经联社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

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

经联社生产性开支,购建50万元以内固定资产和10万元以内非固定资产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以上限额的要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经联
社的非生产性开支, 5000元以下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5000元-10万元由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

接待来宾本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50元以内。

纯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5%以内;纯收入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确实需要超过接待费控制标准的,要向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各项收支要取得合乎规定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自制原始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必须由会计填制,有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各项支出单据要统一使用和加盖支出单背书章,注明开支用途、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付。

第三十条经联社下属单位、经济社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由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三十二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纯收入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纯收入总额=发包收入+直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发包费用- 直接经营费用- 管理费- 营业税金- 其他业务支出。

发包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厂房及其他集体资上交的承包金;
直接经营收入指直接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行政事业收费等;
发包费用包括发包资产的折旧、维修费等支出;
直接经营费用指实现直接经营收入应负担的产品、商品、劳务成本;
管理费指用于管理方面支出,包括接待费、会议及旅差费、办公用品及维修费、书报费、电话费、机动车费、水电费、其他人员报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维修、提取坏帐金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借款和集资的利息支出(应摊入在建工程核算的除外)、违约罚款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各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合理的分配控制标准,对集体分配进行分类指导。

集体分配要量力而行,原则上,每年公益事业费用和福利分配额控制在当年集体纯收入的50%以内。

不得进行超前分配,不得将土地转让收入直接用作福利分配,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

未经镇政府批准,村组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三十四条公益事业费用和福利分配控制在当年集体纯收入50%以内的经联社,分配方案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分配比例超过50%的经联社,要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干部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纯收入和基层干部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年初由镇区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报酬方案。

经联社级干部报酬由镇区人民政府核批后发放,经济社级干部报酬由村支委、村委核批后发放。

第八章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经联社每月、经济社每月或季后10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厨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第三十七条财务上墙公布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出纳收支帐、经营收支项目、应收承包款、管理费用、干部报酬、公益费用、福利分配、土地转让收支、在建工程款项、借出款项、财务报表、资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涉农收费公示及群众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

除上墙公布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联社监事会每月、经济社监事会每季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理事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依法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未经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未经监事会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第四十条各镇区要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四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第四十二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

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区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章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三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月10日前要结好上月帐目,按规定准确、完
整地编制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报表送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各镇区要在季后15日内,将季度报表逐级汇总后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

要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会计)负责统一保管,各种财务档案要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十五条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帐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___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章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

会计与出纳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四十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本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编制经管的帐簿、凭证报表、合同等资料的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存档。

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十九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本办法和实施意见向群众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七号令发布的《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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