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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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抓好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约谈。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督职责职能主要负责人、当班班组长、安全员及“三违”员工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内容
1、约谈要听取被约谈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检查、职工安全学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贯彻执行情况。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下一步如何落实安全责任和如何采取措施等方面的汇报。

2、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五条约谈分级
约谈由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副经理、职能科室负责人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一)矿级约谈
下列情形由分公司经理主持约谈。

1、发生重伤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三起轻伤事故的。

3、一年内发生一次一级非伤亡事故或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或二起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含二次三级非伤亡事故和含2次瓦斯超限事故)。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二)分公司副经理约谈
下列情形由分公司副经理持约谈。

1、一年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一起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含瓦斯超限事故1次)。

3、一个月内同一人发生两起严重三违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三)职能科室负责人约谈
下列情形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

2、发生生产安全未遂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的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放被约谈部门。

(四)约谈后,被约谈部门和个人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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