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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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企业改制以党的十五人精神为指导,根据成小企领[1996]2号,成委发[1996]11号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好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

工厂将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国有职工身份,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新企业将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职工,并为新企业职工继续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以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一、企业职工及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
监理公司职工总数1540人。

其中,离退休职工619人。

在职职工921人,其中在职职工184人,离岗退养39人。

长病工伤8人,下岗职工593人,停薪留职97人。

企业按规定参加了成都市社会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1997年7月至2001年6月四年多时间被市政府列入停产整顿企业期间,1997年至1998年,为了保证停产整顿期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借支社保局养老保险费625054.78元(借支13%)缴大病医疗保险费971499.45元;工伤保险费104169.93元;失业保险费136217.1元,合计1837038.26元。

二、企业改制进职工安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成小企领[1996]2号,成委发[199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企业改制总体方案,职工安置实施意见如下:
(一)办理内部退养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和满30年工龄,但又不具备提前退体条件,确因本人身体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经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退养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本人按其个人应缴比例缴纳以下三项保险费。

原企业已退养离岗人员,若不愿选择“自谋职业”,一并主新企业内部退养管理,预计100人。

(二)自谋职业
根据成小企领[1996]2号文精神,对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批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安置费标准为:原企业固定职工每人按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资额为起点计算;工龄每满一年,相应增加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个月工资额计算安置费,但最高不超过36个月。

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以改制方案批准之日2000年5月为准。

预计400人。

(三)终止劳动合同
对1985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按劳动事同的有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有效工龄每满一年,相应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个月工资额计算,最高不超过12个月。

按照劳动局审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0年5月。

合同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
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按规定领失业救济金。

预计70人。

(四)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
对既不愿意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又没有在新企业上岗的职工,可进入新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签订协议。

按照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人按其个人应缴比例缴纳以上三项保险费。

不享受工伤保险、在岗人员福利待遇等,是否发放下岗生活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此期限为两年,两年期间,可根据企业需要上岗或者自谋职业,可为其提前退休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自谋按成小企领[1996]2号文和2000年8月劳动局的安置费标准发入一次性安置费。

预计60人。

(五)保留劳动关系
女43周岁以上,男53周岁以上的,经本人同意,企业可与其签订保留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协议。

在协议期内,企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职工本人全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不享受工伤保险、在岗人员福利待遇,不发入生活费,预计50人。

(六)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两年以内的职工,不能办理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新企业继续为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本人按其个人应缴比例缴纳以上三项保险费,新企业按本人档案工资,每月发入生活费到法定退休年龄,预计10人。

(七)按照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根据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进入新企业的职工,按照新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管理。

1、原监理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将组建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军工皮革件企业、民品制革企业、机修厂。

新企业将坚持效率优先,以岗设人,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正常的劳务市场、人才流动的管理机制。

预计安置200人。

2、企业积极创造良好条件,剥离第三产业,组建家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自负盈亏,切实搞好职工的生活服务。

预计30人。

(八)新企业将继续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按照成都市政府(1997)67号令、成府发(2000)184号文、成府发(1996)45号文和成府发(1999)160号文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等。

(九)本办法解释权改制前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改制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十)本办法从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正式实施。

监理公司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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