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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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BC21世纪──BC771年)
显著特点:
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
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
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
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
(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
(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
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
第二节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
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
的公法
精神。

2.法:�d。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L(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
建法律
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
(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
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
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
疑罪。

(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弃灰于公道罪:这是商朝创设的罪名。

据《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
街者,断其手。

2.官刑:是商朝初期伊尹制定的一部专门治吏的成文法典。

(1)官刑制
定的原因:《尚书伊训》说三风十愆有其一,卿士丧家,邦君亡国。

(2)官
刑的含义:将官吏的不法行为归纳为三类十种行为,称为“三风十愆”。


风是巫风、淫风、乱风。

十愆是十种犯罪行为。

3.商朝刑罚的特点:残酷性
(1)大量适用死刑且死刑的方式多样:
(2)法外酷刑较多:炮烙之刑、醢、剖心、脯(府)(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1)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2)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

吕刑的内容:
第一、关于刑的规定。

第二、关于赎刑的规定。

第三、关于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四、关于司法官的职责规定。

2.罪名:
(1)不孝不友罪(2)群饮罪
此外,还有违礼逾制罪、犯上作乱罪、变礼异乐罪、杀人越货罪、盗窃罪、拐
买奴隶罪。

3.刑罚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指刑罚轻重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条件、社会情况进行全
面衡量,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即非眚与眚、非终与惟终的原则。


是故意,非眚是过失。

非终是偶犯,惟终是惯犯。

(3)惮耄不刑:惮是7岁以下的小孩。

耄是八九十岁的老人。

这些人犯罪均不处
刑。

此外,罪人不孥、罪疑惟轻、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用刑适中等
四、刑罚种类
(一)奴隶制五刑 1.渊源
奴隶制五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五刑有服。

《吕刑》记载:苗民弗用
灵(令),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始淫为劓、�n、�粒�zhuo)、黥。

由此看出,从夏开始的奴隶制五刑渊于三苗的五虐之刑。

2.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是死刑,故五刑包括肉刑和死刑两种。

肉刑是指伤残肢体,锓刻肌肤,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

夏朝五刑:黥、劓、膑、宫、大辟商朝五刑:黥、劓、刖、宫、大辟西周五刑:黥、劓、�|、宫、大辟
(二)族刑: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三)流、赎、鞭、扑
《尚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四刑用于贵族或同族人。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之下,以西周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习惯法的有用
部分,结合现实的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
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周公制礼与吕侯制刑是奴隶制法制完备化的标志
二、周礼的分类
(一)周礼分类的标准
1.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

2.按数
量的多少为标准,分为五礼、六礼、九礼。

(二)五礼
1.吉礼:规定祭祀的礼仪制度如:封禅、郊祀
2.凶礼:规定丧葬的礼仪制度
如:不同人的死称谓不同、不同人的殡葬期也不同、不同的人死后使用的棺材也
不同
3.宾礼:规定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4.军礼:规定治军征伐的礼仪制度5.嘉礼:规定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
三、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全国土地实行王有2.土地分封制
3.西周中期土地王有制开始松弛,土地私有出现(二)债权
1.质剂:买卖契约.大型买卖称为质,小型贸易称为剂
2.傅别:借贷契约.债券分为两半,合券则为傅,分券为别.债权人掌握右券,债
务人执左券.
(三)婚姻
1.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媵嫁制度:在奴隶主贵族中实行的,妇女出嫁时将妹妹或侄女一起随嫁到男方的
制度.
2.婚姻条件: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原则
3.婚姻程序:六礼(四)家庭:父权和夫权
(五)继承(主要涉及王位继承)
1.商朝前期: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制度2.商朝后期:嫡子继承
3.西周: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四、礼的本质
(一)礼的基本精神:等级次序
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二)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别。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共同性:
1.评价标准相同:礼所允许的,为刑所不禁止.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禁止的2.礼和刑紧密联系,互相依存。

(二)区别:
1.作用不同:礼在于劝善,刑在于惩恶
2.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

②刑不上大夫。

理解时应注意一个问题,应相对的理解此原则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一)最高司法机关: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中央司法官为“大理” 商朝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西周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或“理”
商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蒙士、诸侯
西周地方司法机关有诸侯国和乡遂司法机关之分,司法官的设置有所区别。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取神明裁判,商朝还用占卜方法(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1.告诉
第一,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第二,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称为狱
第三,对告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儿子告发父亲;下级控告
上级;奴隶控告主人。

2.审理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

即“两造具备,师听狱之两辞” 。

第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指奴隶主贵族犯罪后,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派自
己的下属或子弟出庭代理。

第三,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四,确立了刑讯、盟诅等证据制度 3.判决: 4.上诉
5.司法官的责任: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6.执行:服肉刑者要同时承担劳役;死刑采取“弃市”的方式执行。

三、监狱管理
(一)监狱:夏台、圜土、囹圄(二)狱具: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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