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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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基于刑事审判
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
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
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一、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
(一)“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机关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

庭审中心主义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判刑事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庭审中心主
要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

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不能流于形式,法庭应当注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争点充分发表意见。

同时,法庭还要对双
方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必要时作出程序性裁决,把握庭审进程,确保控辩双方
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

从宏观而言,改变现有诉讼模式,走向庭审中心,要处理好控审关系、侦审
关系、警检关系以及不同审级的关系;要强化组织法研究,探悉影响制度运行的潜在因素如考核制度;加强法官独立;司法审查应由法官负责等等。

从微观而言,扩大“程序违法”的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案件筛选机制是向庭
审中心主义转型的基础,坚持直接言辞原则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核心。

由案
卷笔录中心主义走向庭审中心主义,绝非技术层面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刑事诉讼
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和重塑司法权威的需要,
要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司法改革为契机进行转变,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2.“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树立审判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体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和司法系统防止冤假错案的重大举措。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
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
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故“以审判为中心”是与“以侦查为中心”相对应的。

“以审判为中心”更多的是强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被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牵着鼻子走”。

“以审判为中心”更是一种司法体制,这种司法体制尤其强调公检法三方的配
合和制约,这是由诉讼活动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配合比较多,制约比较少,但要真正推行以审判为中心,则需要更多地强调制约。

作为法
官来讲,更多的是要通过裁判行为对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制约。

例如通
过改变指控的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甚至做出无罪判决来倒逼、引导侦查
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规范取证等。

四、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联系
以审判为中心与以庭审为中心,两者存在紧密关系。

主要表现为庭审中心主义
是实现审判中心的主要途径,没有以庭审中心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的诉
讼地位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当于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法院的具体执行上,“以庭审为中心”应成为常态。

只有“以庭审为中心”得到有效执行,才能
保证“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的实施效果,真正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让民众感受
到公平正义。

从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来说,庭审中心应为重心,选择以审判工作中的庭审为
重心,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逐步过渡到审判中心,即庭审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
是审判中心。

改革要理顺侦查、起诉、审判的关系,构建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
体制。

审判应以一审为中心,一审应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以质证为中心。

综上,以庭审为中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我国已具备从庭审中心主义向
审判中心过渡的条件。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思考
(一)法院担当改革重任的正当性和急迫性
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尽快实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于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司法实践中庭审程序的虚化,引发了一些列消极后果:一是司法公正未能得到
充分体现,特别是部分案件的定罪量刑由当地政法委协调,或是由有关领导定调
子然后判决,出现法官审而不裁现象;二是法院弱势地位得不到有效扭转,侦查
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法律监督引导侦查以及个案中的人为因素,共同形成
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的司法格局。

这背离了诉讼制度应以审判
为中心的司法规律。

此次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强化发挥
法院在司法体制格局中的制约平衡作用,规范司法行为,突出体现法院这个重要
环节。

(二)法院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实践路径
首先,必须严格程序,公开公正。

坚持公开司法,要根据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健全立案登记制,做到庭审公开、法律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法官要坚持严守中立,防止先入为主,减少社会人情关系干扰,避免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坚决杜绝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坚持围绕审判需要开展工作,避免卷宗中心主义。

其次,必须积极思考、强化保障。

加强庭审场所建设,不仅包括审判场所,
还应包括诉讼参与人、法律工作者、证人休息室等;按照信息化的标准,配全各
项装备,使庭审公开、直播成为常态;要推进资源共享,探索实现侦查、起诉、
庭审、律师工作互联互通,促进庭审信息化发展。

再次,克服依赖心理、规范管理。

法官回归审判,法院整体工作应回归到以
办案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审判管理还权合议庭,还权独任法官,克服层层定案把
关制度,蠲除法官办案时对领导把关定案的依赖心理。

强化法官之间的独立办案
制度,淡化法院行政管理色彩,杜绝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协调的定案;加强基层法
官独立办案能力,真正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同时,上级法院也应该废除一些非
诉讼管理的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考核,为法院独立办案提供宽松条件;积极争取
地方党委的支持,实现法院独立办案。

最后,坚持司法公开、接受监督。

严格按照决定要求,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正确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审理公正;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以各项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

(三)法院担当改革重任的目标在于权责统一
建立完善法官职权责要统一制度,保证法官既要独立办好自己的案件,对裁
判结果负责,又不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法院要探索建立干涉独立办案记录制度,并随卷宗归档,利于责任倒查。

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法院
作为司法主体的权威,法院及其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党的领导下,立足本职,认真履职,最大程度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许克军.“以庭审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关系辨析[N]. 人民法院报,2015-06-04(005).
[2]惠从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N]. 人民法院报,2017-09-06(006).
作者简介:王洁(1994.07—),女,河南商丘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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