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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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7]84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1
【实施日期】200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宝鸡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在全市形成打假治劣和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集中整治高潮,有效解决一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总体要求
集中力量整治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端掉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黑窝点;打击一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的企业和小作坊;惩处一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树立和扶持一批优势企业和品牌产品。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基本解决当前食品等产品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市农业局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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