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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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号】闽政办[2012]165号
•【施行日期】201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
(闽政办[2012]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一)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以下简称地方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

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

在核查和确认工作中,严禁借机撤销自然保护区或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二、严格自然保护区调整程序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及国务院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分别在2012年11月底前、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和采矿情况排查及违法违规活动的清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2012年底、2014年底前对各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采矿排查及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汇总报环境保护部。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一)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并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技术力量的单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并就项目开发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做出专题分析预测,内容包含:项目建设可能造成对自然保护区功能、保护对象、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价值的影响预测,采取的保护措施、恢复治理方案及对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方案,一并报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要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项目施工的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措施与恢复治理方案。

对未按规定完成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的,负责审批该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及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机制;省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农业等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对本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检查、考核、任期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核查
和管护能力评估工作,督促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要完善管护、巡查等规范化制度和能力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科研、监测和信息化水平。

六、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和经费来源渠道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目前由市、县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逐步调整为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由主管部门明确或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由主管部门明确或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能力的资金投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由其所在地的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保护区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同时,要多渠道筹措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有效经验和模式,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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