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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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期辞退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刘某于2007年10⽉进⼊某电⼦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刘某在公司的试⽤期为三个⽉。
如试⽤期结束刘某通过公司测评转为正式员⼯后,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刘某在公司⼯作两个多⽉后,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询问辞退原因,公司表⽰在试⽤期内辞退员⼯不需要理由。
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
试⽤期是⽤⼈单位和劳动者在建⽴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约定⼀定期限的考察期。
我国《劳动法》第⼆⼗⼀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
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为避免有些企业滥⽤试⽤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
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可见,电⼦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致。
那么,在试⽤期内,⽤⼈单位是否可以随时、⽆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
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时,⽤⼈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不得在试⽤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在试⽤期内辞退员⼯,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
这⾥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采⽤书⾯形式,但为了便于举证,建议⽤⼈单位采⽤书⾯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于⽤⼈单位依据上述(7)或(8)情形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额外⽀付劳动者⼀个⽉⼯资。
有关电⼦公司以刘某在试⽤期内不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对的。
因为,试⽤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只要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劳动者也应负担相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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