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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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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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零零五年八月
前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 203号 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 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

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本要点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加编制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千、王笃礼、刘建华、李耀刚、张建青、杨俊峰、周宏磊、武威、
赵大鹏、赵志强、郭明田、温靖、葛虹、董辉、廉得瑞参加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秀云、王新杰、张在明、罗玲、项勃、顾宝和、袁炳麟、高文新、
黄志仑
目次
总则 (1)
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2)
1 强制性条文 (2)
2 基本规定 (2)
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2~3 2.2勘察重点................................3~4 2.3岩土分类 (4)
3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4~6 4取样与原位测试. (7)
5室内试验 (7)
5.1试验项目要求 (7)
5.2固结试验................................7~8 6地下水.. (8)
6.1水样 (8)
6.2地下水评价 (8)
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8)
7.1地震动参数 (8)
7.2场地土类别 (8)
7.3液化判别................................8~9 7.4动力放大系数. (9)
8岩土测试指标统计 (9)
9成果分析勘察报告 (9)
9.1成果分析评价.............................9~10 9.2勘察报告...............................10~12 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13)
1基本规定 (13)
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13)
1.2岩土分类 (13)
2勘探点布置 (14)
2.1布置原则 (14)
2.2勘探点间距 (14)
2.3勘探孔深度..............................14~15 3取样与原位测试 (15)
4室内试验 (15)
5地下水 (15)
5.1水样 (15)
5.2地下水评价 (15)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6)
7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16)
8勘察报告................................16~17 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18)
1强制性条文 (18)
2基本规定 (18)
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18~19 2.2勘察重点.. (19)
2.3岩土分类 (19)
2.4路基干湿类型 (19)
3勘探点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19~21 4取样与原位测试.............................21~23 5地下水. (23)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23)
7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 (23)
7.1分析评价 (23)
7.2勘察报告...............................23~25 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26)
1基本规定 (26)
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26)
1.2岩土分类、围岩分类 (26)
1.3土、石可挖性分级 (26)
1.4隧道、地下车站与附属设施的勘察基本要求................26~28 1.5路基、高架线路与桥涵勘察基本要求...................28~31 1.6地面建筑.. (31)
1.7填土·································31~32
2.勘探点布置数量、间距与深度 (32)
3原位测试 (32)
3.1标准贯入试验 (32)
3.2动力触探试验.............................32~33 3.3波速测试.. (33)
4室内试验 (33)
4.1土的常规试验 (33)
4.2基床系数 (33)
4.3热物理指标 (33)
4.4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33)
4.5岩石试验 (33)
5地下水 (33)
5.1水位.................................33~34 5.2调查与评价. (34)
5.3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34)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4)
7岩土测试指标统计原则..........................34~35 8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 (35)
8.1分析评价·······························35~37 8.2勘察报告内容·····························37~38 附录A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参考规范目录
附录B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C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则
1为规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下同)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制定本要点。

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室外管道工程,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文件的技术审查。

3本要点颁布后,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4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勘察责任。

5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需要遵循的技术标准繁多,同一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多种规范。

审查依据的规范,除按照与工程类型相对应的原则之外,尚应满足设计对规范的要求,并与设计所采用的规范相协调。

6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

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

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6结合设计要求,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查。

2.3 岩土分类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布置原则
数量
与深度
桥涵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3.3 工程地质勘探
2 钻孔一般应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布置,如图6.3.3所示。


有不良地质或特殊土与基础密切相关,而又延伸至基础外围,需探明方可决
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轮廓线外围布孔。

图6.3.3 钻孔布置示意图
3钻孔数量视工程地质条件和基础类型确定。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桥位,每个墩台一般可布置1个钻孔。

如桥跨小、桥墩多,应配合原位测试,
宜采用隔墩(桩)布置钻孔。

对跨径大的特大桥,基础形式为群桩深基础或沉
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又比较复杂,每个墩台除配合物探和原位测试外,还
应按图6.3.3的4、5、6适当增加布孔,但一般应布置2~3个钻孔。

遇有不良地质与不同基础类型,为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宜适当增加钻孔。

1)沉井基础或钢围堰施工基础。

为查明涌砂、大漂石、树干、老桥基、基岩顶面高差及倾斜方向和角度变化等,应酌情在基础周围加密钻孔,以确
定基岩顶面、沉井或钢围堰埋置深度,提供施工方法的建议等。

2)桩基础。

当桩基穿过溶洞、断裂带至完整基岩时,探查基岩顶面高差,宜逐桩钻探,为选择桩型、桩径、桩长和施工方法,提供地基地质资料。

4钻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地基和基础的深浅确定。

1)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嵌岩桩等)。

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10m,或墩台
基础底面宽度的2.5~4倍;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孔深应钻入
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5m;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要钻探时,
孔深应钻至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m~5m。

2)深基础(沉井和桩基)。

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强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及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地基,孔深均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或
桩尖以下3m~5m。

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附录A《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参考规范目录A1 勘察类规范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01-501-92)
A2 地基、基础、路面、路基、隧道设计类规范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024-8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 10002.5-99)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 012-94)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 014-97)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 013-95)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 017-96)
A3抗震设计类规范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 111-8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A4 试验类规范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 051-93)
《铁路土工试验规程》(TB 10102-2004)
附录B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
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C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发〔2004〕1499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委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接受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

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四、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部第134号令的相关要求,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和《北京市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五、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根据建设部第134号令中关于审查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规定,我们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就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按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颁布执行。

七、关于对审查机构重新进行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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