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TRIPS下的强制许可制度与公共健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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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药 品( ee cdu s , 拿大政府 最终将治 疗此病 的 gnt rg )加 i 药 品费用 控制在患者 可 以接受 的范 围 内 , 因此平 稳地 度 过 了此次 公共健康危机 。而 美国政府却认 为拜耳公 司的 专利权 是不合法的 , 所以并未授予强制 许可措 施 , 这使 得 “ 普罗 ” 格 每 粒 高达 7美元 , 远 高 于加 拿 大 每 粒 西 价 远 09 .5美元的 价格 , 同时也 大大超 出了美 国贫困人 口的平 均支 付水 平 , 重 加剧 了公 共健 康危 机 所带 来 的恐 慌。 严
专利权 人支付 合 理 费用 ; 具有 非 自愿 性 ( 即强制 性 ) 是 , 对权利 人独 占权利 的一种 限制 ; 制许 可 的实施 具有 一 强
定 的期 间限制 。 强制许可是为 了保 证专利技术不被境 内或境 外的私 人 力量所控制 , 而达到 保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目的。药 从 品的专利强制许 可在缓 解公 共健康 危 机 、 保护 公共 利益 方 面起到 了不容 忽视 的作用 。例 如 , 加拿 第 2 6期 0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HL o e g c n mi lt n J F r in E o o c Rea i s& T a e o rd
No 8, . 2011
S ra . 06 e ilNo 2
[ 经贸实 务 ]
试论 T IS下的强制 许 RP 可制 度 与公共健 康危机
条件 , ( ) ( ) 1 从 a 到 1 共 2个限 制条件 , 使得 发展 中国家应
用强制许可解决公共 健康 危 机的 空间极其 狭 小 , 这种 缺
陷直接导致 了 日后 《 哈宣 言》 一系列 决议 ( 总 理 多 和 即《 事会决议》 香 港宣言 》 的 出现。具体来 说 ,R P 和《 ) T IS协 议下关于强制许可 的规定 存在着 以下缺陷 :
基本 一致 。由此可见 ,R P 协议 具有严 重 的不 平衡性 , T S I 因为其偏向发达 国家 ( 代表技 术所有 者 ) 的利 益 , 有 相 没 应地体现发展 中国家 ( 代表技术使用者 ) 的利益和要求。 T P I R S协议第 3 1条 关 于强 制许 可 的规 定是 协议 中 最冗 长的条款 , 它对 强 制许 可的适 用设置 了极 为严 格 的
1 .授 予 强制 许 可 的 条 件
领域广泛授予 强制许 可 以来 , 品价格 大 幅度 降低 。据 药
统计 , 19 - 19 仅 9 1 9 2年就 为消费者 节约 了 17 亿 美元。 .1
T P 协 议第 3 条 ( I R S 1 未经权利持有人 许 可的其他 使 用 ) 定了授予强制许 可 的条件 。一 是未经 权利 持有 人 规
作 用
所谓强 制许可制度 ( o p l r cnig , C m us yl es ) 是指在 一 o i n 定的情况 下 , 国家依 法授权 第 三人 未经 专利权 人 的许 可
使用受专 利保护的技 术 , 包括 生产 、 销售 、 口相关 专 利 进 产 品等 。同时 , 可人需 要 向专利 权人 支付 一定 的使 用 许 费 。它仅 限根据法令或条例而设立 的知识产权 的非 自愿 许可程 序 , 主要特 征表 现 : 由国家权 力机 关 ( 其 是 一般 是
关 于强制许可制 度 , 发达 国家 与发展 中 国家存 在着 严重 的分歧。发达国家历来 主张 限制或取 消强制许 可制 度, 其理 由是它将损 害企业科 技创新的积极 性 ; 发展 中 国 家则支持 扩大强制许 可制 度 的应用 , 因为它可 以遏 制专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及 其 对 缓 解 公 共 健 康 危 机 所 起 的
而美 国虽 一直大肆 渲染 所谓 的 自由市 场原 则 , 但对 强制
许 可持反 对 态 度 , 致使 同种 药 品 的 价 格 比 加 拿 大 高 出 4 % 。“ . 1事件” , 国都 遭 遇 了“ 7 91 后 两 炭疽 病 ” 机 , 危 但
许可 即可对 专利的主题 作其 他使 用之前 , 图使 用 的人 意 曾努力 按合理的商业条款 和条件请 求权 利持有人 给予许
度 的规 定 , 虽然经过 了修 改和 完善 , 仍然有很 多亟须完善 的地 方。 [ 关键词 ]T I 协议 ; RP S 强制许 可 ; 公共健 康
[ 中图分类号 ]I:7 1 Y9 .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0 2—2 8 (0 1 0 0 0 8 0 2 1 )8~ 18—0 3
张 丽
( 泽学 院 , 菏 山东 菏泽 24 1 ) 7 0 5 [ 摘 要 ]强制许可制度是对 知识产权专有性 的一种 限制 , 随着全球公 共 健康危 机的爆发 , 了实现 保 为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目的 , 制许 可 制 度 引起 了 国 际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但 是 , 际 法 中 最 重要 的 T IS协 议 对 该 制 强 国 RP
司法或 专利行政机关 ) 维护 国家利 益或 公共 利益 而行 为
使 公 权 力 的一 种 行 为 ; 有 独 占 性 , 得 转 让 ; 般 应 向 具 不 一
利权人 的垄断权 , 而促 进专 利权 人和 消费者 的利 益平 从 衡。经过 漫长的反复 磋商 , 终通 过 的 T P 最 I R S协议 关于 强制许可的第 3 条 与谈 判过 程 中发达 国家提 出 的方案 1
可 , 在合理期 间内这种 努力 没有成功 , 但 即权 利持有 人拒 绝许可 。这在 自由市 场很 常见 , 是专 利权人 滥用 垄 断权 的表现 ; 二是在 国家 处于 紧急状 态 或有其 他极端 紧急的
是 由于其 专用药“ 西普罗 ” 格 昂贵 , 价 加拿 大政府 中止 了
拜耳公 司对“ 西普罗 ” 的专 利权 , 允许 加拿 大制造 商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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