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装饰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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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
小区的公共安全和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内所有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
修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安全文明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施工安全,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和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三)节约环保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耐用的材料和工艺。
(四)美观和谐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与住宅小区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的景观和整体形象。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业主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施工队伍资质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核内容包括:
(一)装饰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要求;
(二)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施工时间、施工方式是否对公共安全和环境秩序造成影响。
第六条业主获得装饰装修批准后,应当与物业管理处签订《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七条业主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施工时间和规定区域,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结构;
(二)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等;
(三)不得在房屋内设置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设施;
(四)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
(五)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电焊、切割等易产生火灾、污染的作业。
第八条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确保施工质量;
(二)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
(四)施工结束后应当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管理:
(一)监督施工单位遵守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二)制止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教育、警告,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管理处应当采
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规行为,要求业主立即停止;
(二)向业主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业主,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制拆除违法装修设施;
2. 强制恢复原状;
3. 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因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进行装饰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详细的住宅小区装饰管理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
宅小区的公共安全和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内所有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
修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安全文明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施工安全,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和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三)节约环保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耐用的材料和工艺。
(四)美观和谐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与住宅小区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的景观和整体形象。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业主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施工队伍资质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核内容包括:
(一)装饰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要求;
(二)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施工时间、施工方式是否对公共安全和环境秩序造成影响。
第六条业主获得装饰装修批准后,应当与物业管理处签订《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七条业主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施工时间和规定区域,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结构;
(二)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等;
(三)不得在房屋内设置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设施;
(四)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
(五)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电焊、切割等易产生火灾、污染的作业。
第八条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并要求施工单
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确保施工质量;
(二)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
(四)施工结束后应当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管理:
(一)监督施工单位遵守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二)制止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教育、警告,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管理处应当采
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规行为,要求业主立即停止;
(二)向业主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业主,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制拆除违法装修设施;
2. 强制恢复原状;
3. 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因违反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进行装饰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内所有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二)安全文明,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三)节约资源,倡导绿色环保;
(四)美观实用,提高居住品质。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预算;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收到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六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取得装饰装修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装修。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二)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墙、梁、柱等;
(三)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四)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影响房屋外观,不得擅自搭建、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
(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
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二)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施工噪音、扬尘等污染;
(四)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
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
第四章装饰装修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费用管理规定:
(一)装修费用应当明确,不得隐瞒、欺诈;
(二)装修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三)装修费用应当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四)装修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
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供水、供电、供气等;
(二)采取法律手段,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
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内所有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二)安全文明,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三)节约资源,倡导绿色环保;
(四)美观实用,提高居住品质。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预算;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收到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六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取得装饰装修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
案进行装修。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二)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墙、梁、柱等;
(三)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四)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影响房屋外观,不得擅自搭建、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
(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
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二)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施工噪音、扬尘等污染;
(四)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
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
第四章装饰装修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费用管理规定:
(一)装修费用应当明确,不得隐瞒、欺诈;
(二)装修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三)装修费用应当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四)装修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
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供水、供电、供气等;
(二)采取法律手段,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住宅小区装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请各位业主和使用人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爱护小区环境,确保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加强对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业主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申请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到业主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核:
(一)核实业主的身份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审查装饰装修方案是否符合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及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三)了解业主的装修预算,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给《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许可证》。
第八条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装饰装修行为规范
第九条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不得损坏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消防设施等公共部位;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四)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如消防通道、绿地等;
(五)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装修材料、垃圾等;
(六)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行装修;
(七)不得在室内外进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十条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相关注意事项,确保装修活动合法、合规;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
(三)在装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
(四)在装修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装
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装饰装修服务窗口,为业主提供咨询、指导、监督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
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业主对装饰装修活动
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要
求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