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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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房屋与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三条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
1.固定资产报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2.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采用集中办理形式,每年组织一次,
一般定在年度资产清查结束后;
4.办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1.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2.技术落后,机型已淘汰的;
3.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一次维修费用达到重购费用50%以上的;
4.报损的资产已按照报损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和审批
1.各部门根据拟报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审批表。

2.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复审,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或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账目核销。

3.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主要领导确认下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XX能源化工集团审批。

第七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1.办理报废期间,使用部门对资产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职责,保障其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进行拆卸和肢解。

2.获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将批准报废固定资产搬运至仓库,无法搬运的大型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封存,封存期间使用部门代为看管。

3.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对获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作销帐处理。

4.报废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

5.报废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变价处理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损处置
第八条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九条对呆账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核实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审批表,报资产设备处。

第十条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同意后,上报XX能源化工集团审批。

第十一条获批准的呆账损失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办理账目核销。

第十二条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如损坏(不能修复)、
丢失等,按照学院制订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以下(不含)的固定资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审批,XX能源化工集团审批后报XX省财政厅备案。

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以上(含)的固定资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厅审核后报XX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设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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