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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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调整的方法
• 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 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 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 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 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
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观点:
• 1、持否定说的观点 •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 •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 • (3).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 法主要由市场主体监管法,市场秩序
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二者的作用不同
• 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 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而民 法比较注重维护私人的利益,其次才是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6、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 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 圭臬(gui nie),是一种自主性调 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 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 体调整机制的法。
这共性就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过 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2、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方法 •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 1)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 • 2)指导性调整方法(弹性或柔性调整) •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 (3)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结合 • (4)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结合 • (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 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认为:“想建立一个经 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 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 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 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门法的 调整原则和方法。”
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
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市场 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提出了维护市场竞争 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 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性 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当的,必须进 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 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 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作为独立部分法的现实依据
• 1、具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关系”这一共性 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
•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 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把国家协调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 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 济活动的认识。
•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 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标准:一元论(法律调整对象)和二 元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1)法律调整的对象
• 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 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 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 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 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
•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这 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 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 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 机关。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 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 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 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
明)
• 2、持肯定说的观点 • (1).纵横经济关系说(陶和谦、史际春) • (2).协调说(杨紫煊) • (3).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李昌麒) •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漆多俊) • (5).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 (一)法理依据 • 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
第三节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 以下发展趋势:
• (1)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 • (2)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 • 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
到制约,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如宪法、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律进化史上 就是公私法的划分。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
种社会事务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
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
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
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不单纯是一种管理关系。
• 3、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 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 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 联系:
7、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
• 经济法采取了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有惩 罚,也有奖励;有经济责任的追究,也 有非经济责任的承担。民法主要通过民 事责任的追究来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 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 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 济。因此,民法与经济法都是维护国家 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 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 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 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 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 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性、公 共性和干预性。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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