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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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03
•【字号】贵政通〔2024〕58号
•【施行日期】2024.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
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342号)精神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对2020年11月13日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在2018年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土地定级估价方法确定的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二、本次基准地价为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决策、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价格等事项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
评价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公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港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自本次基准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2020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终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