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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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农贸市
场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布日期】2010.02.25
•【字号】琼商务建[2010]83号
•【施行日期】2010.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消防
设施建设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0]83号)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消防支、大队:
农贸市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顺利地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设施建设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商务部门、消防部门和市场业主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所指的农贸市场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农贸市场。

三、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与施工。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四、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农贸市场,在市场建设改造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互联网站“海南消防在线”(http://)“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被抽查到的市场,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所需材料。

六、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七、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农贸市场,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农贸市场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农贸市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农贸市场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八、未抽查到的农贸市场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九、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后,农贸市场产权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主动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进行全过程指导,确保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

十一、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市、县商务部门应督促列入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规与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十三、市、县商务部门应要求农贸市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消防工程质量。

十四、市、县商务部门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各项监管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顺利进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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