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与传承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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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第5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35No.52015年9月 JournalofSouth-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Sep.2015
收稿日期:2015-0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研究”(GSZ12001)。
作者简介:崔榕,男,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南方民族文化与社会发展。
新时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与传承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
崔 榕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开发利用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贵州省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与经济要素相结合,以生产性开发、创意产业开发、旅游开发等方式进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
但是,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和传承也面临着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不足,民族文化资源消失严重,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与传承失衡,民族旅游开发过度等问题。
为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需要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民族文化开发利用机制,激励民族文化的传承主体,加强文化传承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族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传承;传承方式;传承主体;传承制度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5)05-0059-05
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传承是指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将其转化为文化商品或文化形态,通过大众接受、参与和消费,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
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传承,既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更是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的需要。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急剧的社会变迁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
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传承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传承的理念和方式?亟需进行深入研究。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8.9%。
多民族共生共融孕育了贵州省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的民族节日、欢快壮观的民族歌舞、精美绝伦的民族服饰、巧夺天工的民间工艺、古朴庄重的信仰仪式、博大恢弘的民间文学等。
目前,贵州有国家级非遗名录共62项,省级名录440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42处,是名副其实的民族文化资源大省。
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与传承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
现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转型和传承的对策建议,从而为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文化保护政策,增添文化发展、创新的动力,提供现实参考和理论依据。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的主要方式近些年来,贵州省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与经济要素相结合,开创了生产性开发、创意产业开发、旅游开发等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的方式。
1.文化生产性开发利用传承。
生产性开发,即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是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的基本理念。
生产性开发利用传承保护包括本体性和衍生性的开发利用传承,前者是核心和基础,后者是创新和运作,遵循不同的传承原则与规律。
第一,少数民族文化的本体性开发利用传承。
本体性开发利用传承是以传统社区为“传承场”,“不仅对其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区域进行保护,而且还对其现存的与世代传承的其他因素,包括历史景观、地
方性特征和文化认同等进行保护”[1]。
尽量消解外界文化对其自然生态、社会结构、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干扰。
目前,贵州已建有梭戛苗族生态博物馆、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等57个。
这些没有被特殊雕琢,散发着乡土气息的博物馆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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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展示了一个个“正在生活着”的民族传统社区。
如黎平县茅贡乡地扪博物馆将15个行政村、46个自然村寨划分为侗族文化社区、社区记忆中心、社区教育中心、社区研究中心等部分,实施了“百首侗歌侗戏传承计划”,侗族传统文化得到了整合性和结构性的传承。
第二,少数民族文化的衍生性开发利用传承。
衍生性开发利用传承是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根基,利用现代科技,将传统文化打造为文化产品,从而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发传承。
舞台化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
贵州省利用舞台化的形式,将少数民族的民俗节日、民间艺术、民族戏剧等纷纷搬上舞台。
如大型歌舞枟多彩贵州风枠运用现代舞台的声、光、电等多媒体艺术表现形式,演绎出一幅美仑美奂的民族文化图画。
枟多彩贵州风枠已成为一个著名的文化品牌,自2005年演出以来,已持续演出2270余场,观众逾250万人次。
2013年8月,苗族戏剧枟仰欧桑枠在国家大剧院进行了首演,苗族的祭祀、姊妹节、游方、婚俗、苗年、牯藏节等风俗文化在剧中得到完美呈现。
传统技艺的产业化也是衍生性开发利用传承的重要内容。
刺绣是苗族、水族等民族传统工艺的杰出代表,贵州省建立起“公司+农户”的模式,保护开发传承刺绣工艺。
如雷山县西江镇成立了刺绣文化传承专业示范村;丹寨县成立了“王家村苗族古法刺绣专业合作社”;三都县三洞乡村民韦桃花成立马尾绣公司,组织水族妇女从事马尾绣,产品远销新西兰、意大利等国。
2畅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利用传承。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
贵州省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利用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主要通过动漫和影视等文化创意产业加以推动。
2006年,枟龙之梦枠以“贵州龙”的动漫形象展示了该省民族传统、珍稀动植物等。
2008年,枟苗王传枠以动漫的叙事风格将苗族的迁徙历史、神话传说和传统蜡染娓娓道来。
2011年,动画片枟沿着歌声走贵州・侗寨寻歌枠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成为展示、传播贵州侗族歌舞风情的一扇窗户。
2013年开始创作的枟贵州民族民间传说系列动画集枠,以“唯美的画面、动人的故事、鲜明的风格”讲述贵州省17个世居少数民族民间传说,现已完成枟水书枠、枟火把节枠、枟姜央斗雷公枠和枟金稻种枠等4部作品,活色生香的表达方式,受到了观众的认可和喜爱。
此外,枟云下的日子枠、枟奢香夫人枠、枟水凤凰枠等影视作品,均是民族文化创意作品的杰出代表。
通过这些文化创意产业,实现了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再提升。
3畅民族旅游产业开发利用传承。
传统文化是民族旅游业的灵魂和“卖点”。
因此,民族旅游产业也成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的重要渠道。
贵州省民族旅游产业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发利用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一是修缮或重建一批传统建筑、历史遗迹。
雄伟、壮丽的传统建筑是贵州民族旅游区的主要景点,也为民族村寨增添了无尽的风情和魅力。
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一些传统建筑损毁严重。
近些年来,贵州省修缮或重建了一批传统建筑,如雷山县朗德上寨、剑河县下岩寨、龙里县羊大凯寨等地的吊脚楼;榕江县晚寨、从江县增冲寨的鼓楼;黎平县地坪、三江县古宜镇等地的风雨桥等。
通过这种方式,使少数民族建筑文化和历史记忆得以传承。
二是举办少数民族节庆活动。
节庆活动既是少数民族传统民俗风情的文化符号,又是开发利用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贵州省内各旅游区积极组织民族节庆活动,少数民族群众以“东道主”身份积极参与“旅游展演”,且选择最具活力的文化元素呈现给游客[2]。
如雷山县每年举办“苗年文化节”;丹寨县的“苗族祭尤节”成为丹寨的文化品牌。
此外,德江的“傩堂戏”、思南的“花灯戏”、松桃寨英镇的“舞滚龙”、台江方召反排村的“木鼓舞”等,将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演绎得活灵活现。
二、当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贵州省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中开创了较多方式,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不足,动摇了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传承的基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全国各地贯彻中央精神,均积极开展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且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贵州省人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与全国相比,存在有较大差距(见表1)。
又如2008年,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仅为5130万元,而2007年北京市仅西城区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就达2亿元[3]。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传承。
例如铜仁市一些农村,因为“没有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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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
或“付不起空调电费”而无法展开公共文化服务。
黔东南一些村寨由于缺少场地、音响设备、道具等,唱侗歌、跳芦笙舞等传统习俗活动受到限制,农民参与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凑热闹”[4]。
雷山、台江、黄平等地的苗族刺绣传承也由于缺乏资金支持,面临消亡的困境。
表1 贵州人均文化事业经费表
地区
2000年2005年2009年2010年
人均经费(元)位次人均经费(元)位次人均经费(元)位次人均经费(元)位次
贵州2.59275.022914.022515.4526全国4.9910.2321.9024.11
数据来源:文化部编:枟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1)枠,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2畅民族文化资源消失、衰退严重。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少数民族的生计方式、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的急剧变迁,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巨大冲击。
第一,外出务工热潮严重破坏了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传承场”的完整性。
在劳务经济的大潮中,大量的中青年劳动力离乡,导致了民族文化传承主体严重流失。
同时,由于离开了传统文化场域,年轻人的民族文化记忆模糊、零散,难以形成本民族文化认同感,民族文化传承的传统机制被斩断。
第二,现代文化猛烈地冲击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一方面,外出务工群体返乡携带的大量都市现代文化因子,影响和冲击着乡村的民族传统文化。
另一方面,电视、手机和电脑等现代传媒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普及,为民族地区的村民打开了一扇通向外面世界的窗户。
喧嚣热闹、光怪陆离的现代性文化形态强烈吸引着村民,特别是青年一代。
在传统与现代面前,年轻村民丢弃了传统文化,自愿向现代文化靠拢,如年轻人迷恋影视明星、流行歌曲和网络文化,对传统歌舞、民间艺术的兴趣日渐冷淡,挑花、刺绣、蜡染等民族工艺逐渐退出日常生活。
穿着传统民族服装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式时尚的长短裙、T恤衫和牛仔裤[5]。
凯里市凯棠乡由于受现代影像传媒及生活方式的影响,多数村民对芦笙已失去兴趣,“听不懂芦笙词,不理解吹奏意义”,“芦笙之乡”已名存实亡[6]。
龙里的传统手工造纸、沿河的土家族乐器、盘县的雕版印刷、贵阳的雄精雕等也濒临失传,这一新的文化选择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迅速走向没落。
第三,现阶段少数民族村寨建设破坏了民族传统建筑文化。
在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中,由钢筋、混凝土和瓷砖等材料修建的统一式样的“洋房”,成为新农村的标志。
在追逐现代化的步伐中,村民们一旦有了物质条件,便会迫不及待地拆除具有传统民族风格的旧房,建造现代洋房。
这必然会对传统的民族建筑风格造成破坏,如三穗县木界村如今已成为砖混结构与木质结构建筑相混合的侗寨,侗寨的公共建筑,如鼓楼、风雨桥、戏台、寨门和萨堂等,已破旧不堪[7],民族传统建筑文化正濒临消失之境地。
3畅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与传承失衡。
由于我国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成熟的制度作保障,也缺乏成功的经验作引导,在文化产业化实践中出现了重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轻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现象。
第一,随意更改或杜撰少数民族的节庆活动、宗教仪式、传统歌舞等文化内容。
如前所述,民族文化舞台化实现了文化展演的目的,为民族文化传承搭建了广阔的平台。
但是,文化展演不仅包括戏剧、音乐会和演说,以及祷告中的民众、教义的颂诵、仪式典礼和节日,而且还包括以宗教、仪式而不是以文化和艺术为标准来划分的所有事象[8]。
显然,一台晚会、一场演出很难实现民族传统或民俗生活的完整表达,同时,舞台化呈现过程中,一些演出为了迎合市场,将某些文化片段从其文化生态中剥离出来进行加工和改造,从而破坏了民族文化的完整性。
例如枟多彩贵州风枠的“剧场演出模式”,失去了民族歌舞与大自然结合的原生态,其展演的民族风情与大自然形态中的少数民族及其丰富的社会生活失去了天然联系[9]。
一些地区侗族大歌或被篡改歌词,或播放录音“对口型”假唱,形神分离。
第二,不顾民族文化差异,将其他民族文化中的内容简单“嵌入”到本民族文化当中。
在贵州部分民族村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开发中,学校、医院、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照搬城镇固定的建筑模式。
贵阳青岩古镇、黎平肇兴古镇等,大量的砖混结构建筑充斥于街巷之间;镇远古城拆除传统民居吊脚楼,代之以青瓦飞檐的徽派建筑。
贵州刺绣、蜡染作品借用“阿诗玛”、“西双版纳风光”、“西安城楼”、“傣族少女”等图案,致使外域文化的熠烁光华遮掩了贵州少数民族的文化色彩。
这种生搬硬套的移植和拼凑,破坏了本民族文化的原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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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 崔 榕:新时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与传承研究
4畅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过度化,破坏民族文化本真性传承。
第一,旅游业的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文化的“异化传承”。
吸引游客是民族旅游业的潜规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游客,在民族文化的开发中,“可观赏性、可参与性和可娱乐性则是其运行的基本原则。
”[10]在这一潜规则下,贵州一些民族旅游区脱离现实生活,改编、假造诸多新奇的文化样式,造成“文化乱相”丛生。
如还傩愿、祭神等信仰仪式失去神圣性、庄严性,成为一种可以在任何时空举行的娱人表演。
又如村民们被打造成为“穿着民族服饰,背着鸟枪,走着‘猫步’”的模特。
再如苗族“牯藏节”原来仅限于本族内部人员参与,而如今游客不仅可以全程参与,还可以随意拍摄[11]。
“竹竿舞”原盛行于海南黎族地区,但贵州许多地方的民俗旅游活动都安排了这一舞蹈,形成了“黎族跳,瑶族跳,土家族、侗族、苗族也跳”的局面,且都宣称该舞蹈为各自民族所独有。
此类“改变后的文化”浸入了这些民族原有的文化结构中,不仅其形态、机理都与原有的文化传统不相融洽,而且其浮华的表达方式有可能扰乱人们的文化认知,误将这些新造的文化类型当作本民族文化传承的重点,忽略掉那些经岁月历练而成的民俗与传统。
第二,游客“携带”的现代性文化符号,冲击了民族文化的传承。
游客随身“携带”着诸如符号、隐喻、现代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12]。
因此,对于民族旅游区而言,游客是现代性文化因子的携带者,是游览、感叹“落后事物”的观光者。
他们的一言一行、穿着打扮都会引起民族旅游区居民的关注和模仿,引发“示范效应”。
这种效应对年轻人产生的影响尤为明显。
他们在对外界文化的倾慕与追求之中,也失去了对本民族文化的坚守热情和传承担当。
在一些民族旅游区喧嚣、热闹的表面背后,普遍隐藏着民族文化传承中断的危机:民族歌谣、曲艺、传说等开始失传;传统礼仪和习俗逐渐被废弃;情人节、圣诞节、万圣节等西洋节日冲击着民族传统节日体系。
一些苗族乡镇中,“城里人的休闲娱乐方式,如网吧、旱冰场、台球室、卡拉OK、麻将馆等,也随处可见,而民族舞蹈、对歌、吹奏芦笙等在平时几乎看不到。
”[6]黔东南州“北侗”地区出现了“四十以上会唱歌、三十以上会哼歌、三十以下不懂歌”的现象。
第三,民族旅游区“筛选式”的文化保护方式导致部分民族文化的散失。
民族旅游区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它要求人们不能将具体文化事象从其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
因此,只有把民族文化与民族历史过程、民族交往纳入统一框架内,才能对民族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13]。
但是,一些旅游策划者为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和迎合游客的喜好,只将个别民族文化事象进行“包装”和“打造”。
大方县每年都举办“杜鹃花节”、“奢香文化节”、“火把节”,宣传、展示“彝家的歌和舞”,但是,彝族的民间工艺、民间民俗等却没有得到重视。
同时,这种“厚此薄彼”的文化保护方式,造成被“筛选”掉的文化事象的散失。
1984年该县彝文碑刻尚有250多块,而现在奢香博物馆收藏的却不足100块,许多彝文碑刻遍布山野杂林,残蚀风化严重;古桥、古道和遗址日渐消失;许多彝族文物、彝文古籍流落民间,保存现状堪忧。
第四,利益驱动下的一些非理性交易,造成了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巨大流失。
贵州民族地区有许多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族服饰、民居饰物、契约和文书等。
但在一些少数民族旅游区,个别村民受利益驱使,将一些珍稀的物质文化遗产卖给外国游客或生意人,造成有些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仅余市场“掠夺”后的“断编残简”。
三、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传承的对策建议
1畅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传承奠定坚实基础。
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的杠杆作用,重点提供科学规划、政策支持和项目筛选的配套服务,建立有效的文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促使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公共文化事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同时,民族地区在修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组建文化活动队伍以及编排歌舞节目时,要有意识地提炼和运用民族传统特色文化元素,增强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信,让参加文化活动成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日常生活方式。
2畅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传承机制。
在民族文化产业项目选择和开发上,确立专家学者参与机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保证在实施开发之前,对民族文化传统做到了然于胸,避免开发伤及其文化结构和文化生态。
少数民族群众是民俗生活、生计方式创造和传承的主体,因此在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传承上,必须尊重他们的文化权利,接受他们的监督。
在征用民族技艺、民间歌舞、民间仪式时,应当创建民间参与机制,加强与民间文化精英、少数民族群众的沟通,聆听与尊重他们对自身生活的表述和解释,共同设计开发方案。
设计出相应的文化传承指标体系进行测量,坚持“不达标,不开发”的底线,真正使开发利用成为传统文化传承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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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成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3畅激励民族文化的主体,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回归和重塑。
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传承不是政府或规划者的“承包项目”,而原本应是传统文化创造者———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本分”。
“他们在本土自豪感、归属感和社区感的建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4],因此,只有扎根于民间的文化,才具有跃动不息的生命力。
为了更好地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意识,担负起传承责任,需要让传统文化重新回归、融入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现代生活,重新建构文化边界。
一方面,努力调动民间文化精英的积极性,让他们担当起文化传承“领军人物”的重任,激励他们重塑、倡扬民族文化传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努力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文化修养,重新唤起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记忆,增强少数民族群体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责任感和自觉意识,更好地恢复传承环境和条件,还原传统文化的“生活本相”,形成民族文化生态建设强大的群众基础。
4畅加强制度建设,防止传统文化资源的遗弃和流失。
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民族文化在开发利用中实现传承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
我国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制度化工作起步较晚。
1982年,第一部枟文物保护法枠颁布;2002年,枟文物保护法枠重新修订并颁布;2011年,枟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枠颁布。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保护迈向了制度化的进程。
贵州省在民族文化开发利用的同时,也较为重视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制度化建设。
2003年,贵州省颁布了枟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枠;2011年,出台了枟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枠;2012年,又通过枟贵州省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枠。
同时,贵州省内各地、市、州结合本地情况,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
如黔东南州出台了枟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枠;黎平县“侗族文化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制定保护规则,将160多个民族文化村寨列为保护对象;雷山县制订了枟雷山县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实施意见枠等。
但是,我国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制度化建设还很不完善,很多民族文化在开发利用中经受着无数的劫难和破坏,不少民族民间文化正面临消亡的危险。
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我国相关规章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文化生态区建设等各方面,正确认识开发利用与民族文化传承的相互关系,科学设置民族文化传承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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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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