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选课件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民诉》第二十二条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 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精选课件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外国人诉讼地位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精选课件
第一节 概论
一 概念
◆ 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 ◆ 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 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批复指出:(l)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 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背我国原《民事诉讼法(试 行)》(注:当时处于该法施行期间)的规定,可以准许;(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 讼代理人时,亦应准许。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事人的 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 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 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精庭选课。件
分析
精选课件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律师。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 讼费用提供担保。
(2)1989年《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已失效)第3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人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 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
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 庭、继承的除外。——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A. 中国律师 B. 中国公民 C. 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 其本国公民
精选课件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一 定义 二 特征
◆ 司法管辖权 ◆ 国际性
国际民事诉讼/国内民事诉讼 三 分类
◆ 普通管辖/特别管辖 ◆ 专属管辖/平行管辖/排除管辖 ◆ 强制管辖/协议管辖
精选课件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四 各国实践
(一)对人诉讼管辖权/对物诉讼管辖权
◆ 对人诉讼管辖权 ◆ 对物诉讼管辖权
(二)拉丁法系国家 (三)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 (四)瑞士、土耳其等国 (五)原苏东国家
精选课件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五 我国实践
(一)条约原则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3)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 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二)领事代理
(1)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 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 职权代理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 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2)无需当事人委托
(3)临时性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 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 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 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五 诉讼费用担保、减免制度和司法救助制
(一)诉讼费用担保
(1)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 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 讼费用的担保。 ◆ 外国人作为原告 ◆ 非案件受理费
(2)国际做法 (3)我国做法:处理发展趋势
精选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精问选课题件 意见》第 309条
案情介绍 美国籍人乔丹根据中美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北京市某大学任
教。在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公民吴芳结婚,后因双方 性格不和等因素,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芳 离婚。起诉后,乔丹任教期满,遂回到本国。由于考虑到诉讼的 问题,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欲委托也在北京任教的 某美国籍人或美国驻北京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在离婚诉讼 中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此问题,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就是否允许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 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 请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
精选课件
[案情]
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21岁 的意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 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 履行合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 违约责任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 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因而他与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 的。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 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 进行审理。 问题:如何确定意大利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二)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 1.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1)原规定 82年《民诉》 91年《民诉》
精选课件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集中管辖 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
◆ 诉讼费用减免/司法救助 ◆ 我国做法 《民事诉讼法》107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44、45、46、47条 司法协助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六 诉讼代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
◆ 律师诉讼主义 ◆ 当事人主义 ◆ 诉讼代理人身份/权限 ◆ 我国实践?
【问题】一位美国人委托一个美国律师在中国法院代理其进 行经济合同和纠纷的处理,中国法院是否同意?
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 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 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 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稗依照接受国法律规 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9条
精选课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 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 信用证纠纷案件;(3)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的案件;(4)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 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3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 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4条)。涉及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参照本《规定》处理(第5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 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6条)。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9、30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 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 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精选课件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3. 特别地域管辖
◆ 《民诉》第23-32条 ◆ 《民诉》第265条 ◆ 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专属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 因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 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司法主权原则:对内、对外 具体表现
◆ 国民待遇和平等互惠原则
国民待遇 平等互惠
◆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一 概念 二 普遍原则 三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诉讼权利能力 ◆ 准据法 【问题】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 否在法院地国也必须享有。
四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3)补充规定 最高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2. 普通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民诉》第21条 (2)被告就原告:《民诉》第22条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3-15条
精选课件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 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 院;(4)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 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确定(第1条)。
◆ 一般原则 ◆ 补充
精选课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四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诉》第5条第2款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