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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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狮政办〔2009〕190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转发通知
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石狮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办,张副书记、郭副市长。

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增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提高乡镇(街道)抓好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乡镇(街道)履行好教育工作职责,推动和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现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教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点是领导职责、经费投入与办学条件、教育事业发展等内容。

办学条件、教育事业发展等内容。

具体评估标准见《泉州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三、督导评估原则
开展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在强化政府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四、督导评估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

乡镇(街道)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对照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评。

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室。

2、县级复查。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汇总分析各乡镇(街道)自评结果,于上半年组织县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一般为两年一轮),复查反馈意见书面下达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抄送设区市教育工委、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市级督导评估。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县级复查情况,每年下半年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进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市级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同时抄送该乡镇(街道)
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应用
1、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得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下同);良好等级:得分达85—94分;合格等级:得分达60—84分;得分在60分以上为不合格。

2、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应列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附件:泉州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泉州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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