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病人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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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科制度
一、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报请院长或住院业务副院长批准(本院职工需职工保健科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住院病员和门诊病员需转外省治疗时,应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
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
三、病员转院、转科,无论什么病例,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出院时,按卫生部规定应由接诊医院写治疗小结,退回我院交病案室存档、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要病历摘要。
四、病员转科需经转入科室同意,转科前与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时间转科。
转出科室应派人配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
转入科室写转入记录,并及时进行检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