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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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号】甘政办发[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83号2013年5月20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做好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省、兰州新区合理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机制,推进兰州新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和2013年3月21日召开的省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兰州新区规划建设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
民承包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

二、费用承担
兰州新区整体开发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70%,兰州新区承担30%)。

三、实施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认定。

项目建设需征收土地时,由镇所辖行政村负责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认后报镇政府。

镇政府对《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初审后,附《征收土地登记表》报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资格认定。

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新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属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

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

(三)资金补贴核算。

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核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报统计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2012年底前已有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费应在2013年5月一次性核算上报。

以后年度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兰州新区要在每年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其参保资格认定和费用测算,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四)资金核定下达。

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新区上报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资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年初预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年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2012年底以前已经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费省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审核情况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
助资金专户”一次性追加下达。

四、职责分工
(一)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核定,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的趸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的筹集落实工作。

(二)省人社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复核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督促兰州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省财政厅按照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核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直接下达到兰州新区财政部门。

五、资金管理
兰州新区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者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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