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九讲④)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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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④)第三节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属于事件(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是不当得利人。
因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事件)。
不当得利取得的原因有:1、受损人自己的行为(多找钱);2、第三人的行为(帐记错);3、自然原因(南方下大雨,两面三人承包的鱼塘,A鱼塘的鱼往B鱼塘跳。
);4、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损人不利己不构成不当得利。
利己不损人也不构成。
比如甲化肥厂排出废水,乙把水引入自己的田里,使庄稼长得很好,不是不当得利,因为甲没有受损。
)。
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补充: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1、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形成的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
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是债权人。
2、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3、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当得利之债的得利人没有过错。
4、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不仅赔偿物质损失,还赔偿精神损失。
不当得利只返还不当利益。
5、获利情况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不一定有人获利,但不当得利中一定有人获利。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九讲④)-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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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重要)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称为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三种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是延期抗辨权。
时效也是一种抗辨权,是永久抗辨权,这三种是延期抗辨权)(△重要):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包括:(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非法学真题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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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非法学)真题2009年(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胡某花了 1.5万元找刘某算命,后觉得刘某算得不准,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要算命款。
对胡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二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B.二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C.二者之间形成侵权关系D.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A.B.C.D.V民事法律关系。
[答题思路]思考方法就是我国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是否规制这种社会关系。
跟赌博形成的债务一样,这种算命也是民法所不承认的,所以选D。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是()A.征得被监护人同意B.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C征得其他监护人同意D.征得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同意A.B.VC.D.监护人的职责。
3.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
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千余元。
此损害应当()A.由甲、丙共同承担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C由甲全部承担D.由乙自行承担A.B.VC.D.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4.某医院与危重病人家属签订医疗协议。
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有一免责条款:“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任何伤亡情况,医院概不负责。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协议的效力为()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A.B.C.D.V合同的效力。
[相关知识]直接考查《合同法》第53条。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小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B.小王与小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转移”C.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待甲所建大楼落成时租给乙工作室两间”D.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后,给小明买1台电脑”A.B.C.D.V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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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一、简答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保险诈骗罪有什么特征?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7.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10.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12.连续犯的特征及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13.保险诈骗的特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及处理保险诈骗案件时如何区别一罪与数罪14.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15.试根据刑法的规定,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6.论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7.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8.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19.简述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0.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线23.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24.简述报复陷(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6.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9.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的体现。
30.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3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32.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
3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3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35.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处罚原则。
36.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定。
37.犯罪主观方面意识因素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意志因素的表现形式。
38.犯罪故意的特征。
39.犯罪过失的特征。
40.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4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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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一讲)第一讲:民法的总体框架(希望通过学习,可以对民法有个整体的了解)法律是研究人和人的关系,学民法就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刚才也提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底座。
民事法律关系由哪些因素构成呢?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
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3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现在问:所有权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对不对?(X)民法调整的都是人和人的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要掌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民法中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行为能力除了考虑年龄以后,还要考虑他的精神状态。
以后我们再详细的讲解。
在这里,是提醒大家注意与刑法上的规定相区别,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这样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民法中以10和18为年龄点,刑法中以14和16为年龄点。
在这里不满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上是包括本数的。
比如:我说10岁以下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对的。
10岁以下包括10岁,10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他组织,要知道哪些是其他组织(比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是其他组织,特点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比如国家发行国债的时候,国家是债务人,买国债的。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四)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四)](https://img.taocdn.com/s3/m/6516a60fa6c30c2259019e1c.png)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四)一、单项选择题:第1~40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第1题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甲的行为属于( B )。
A. 预备犯B. 实行犯C. 帮助犯D. 未遂犯第2题张某将一五岁幼童王某骗离家庭并欲将其带至外地出卖,途中被抓获,王某得救。
张某的行为构成( D )。
A. 拐骗儿童罪B. 拐卖人口罪C.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人口罪D. 拐卖儿童罪第3题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B )。
A. 犯罪的一般客体B. 犯罪的同类客体C. 犯罪的直接客体D. 犯罪的对象第4题甲从外地购进一批奶牛,在获知此奶牛无产奶能力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三头卖给邻村的乙,乙不知情而购买,则甲乙之间的奶牛买卖合同( D )。
A. 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B. 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撤销C. 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D. 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第5题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D )。
A.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B. 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C. 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D. 售货员多找了零钱第6题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_____法定原则,____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_____和承担的_____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D )。
A. 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 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 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 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第7题李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症,李某怕此牛将病传染给自己其他的牛,遂拉至野外抛弃。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讲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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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国民党政府1931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应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立法上使用的“民法”一词。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类型: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比如合同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所以它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问题:劳动法、税法、财政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吗?不是。
不是平等主体。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包括民法典、婚姻、继承、知产、商法:公司、票据、保险、海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156条。
民法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
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包括:(1)宪法;(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商标法、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事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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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①)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
特征是:(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
(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特征是:(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合同解除的方式(△重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
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口决:鲤鱼池更期):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光有不可抗力、迟延履行的不能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
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009年《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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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合同法概述I、考点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的分类中注意掌握:(1)15种有名合同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3)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4)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9.2.1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I、知识点讲解: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包括8种条款。
涉外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能违反专属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
格式条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具有无效或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该其他形式即第一章讲到的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9.2.2 要约I、知识点讲解: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条件包括:(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考生应注意以要约的条件来衡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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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具有以下特征:1.非规范性(一般用模糊概念来表示)。
2.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
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原则:1、没有具体规范时适用;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规范都能适用,但两者相冲突时适用基本原则来调和。
比如:甲领着自己的孩子到乙家串门,乙给孩子一根玉米,甲乙聊天,孩子自己到院子里玩,被乙家的大公鸡啄瞎一只眼。
一审判决饲养动物伤人,由其饲养人乙承担70%无过错责任,甲对孩子有监护义务,也应承担30%的无过错责任。
甲不服,上诉。
中院认为甲领孩子串门,只顾聊天,未尽到监护义务,责任更重,乙40%,甲60%。
甲还不服,最后高院推到最高院,经查此鸡1年前伤过人,属危险动物,饲养人应严格看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认为乙70%,甲30%。
此时谁承担多少不好确定,适用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如果是甲的小孩自己往乙家走,被乙的公鸡啄瞎,直接适用饲养动物伤人的无过错责任,由乙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冲突,也就谈不上用基本原则了。
公民的基本原则口决:公平自等成功进攻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私权神圣)平等原则(公理性的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举例:商场有没有权利规定偷一罚十?没有,因为没有进行平等协商,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但商家单方承诺假一罚十是否有效呢?是有效的。
这是单方承诺,没有加重对方的义务扩大己方的权利。
2009年法律硕士大纲解析之民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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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理解,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民事权利:要知道什么是民事权利;它包括的三种可能性是什么;民事权利的类型,给出一种权利能明确它的种类;了解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条件、方式;民事法律事实:记住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重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标准以及如何界定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对每个条件要理解,要能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知道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什么条件,表见代理产生什么后果;所有权的取得:知道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还要知道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各有哪些方式以及这些方式的具体情况(含义、构成要件、更具体的分类),可能出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债的发生:知道债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要重点理解,理解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它们的效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知道什么是要约,要约应具有的条件,要约失效的情形以及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知道什么是承诺,承诺需具有的条件,承诺失效的情形;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知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什么条件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了解一下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与批准;缔约过失责任: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重点把握一下;合同的效力:知道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重点把握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合同的效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之债的保全:理解记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成立条件及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知道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又分为哪几种情况;合同担保:知道合同担保是什么,知道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知道它们的含义和效力;保证:知道什么是保证,保证具有的特征,设定保证的条件,保证有哪些方式及保证的效力如何;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主要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租赁合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明确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明确转继承的概念,重点把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这些知识点之所以叫做黄金知识点就是从历年真题和在民法中的地位可以看他的地位和分量,一般会在历年的考试中出现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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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人概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前三是大陆法系的分类。
4、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间法人是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人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等。
会判断:国家机关(公法人)、公司(私法人、营利法人)、诺贝尔奖,宋庆龄基金会,寺院(财团法人)、商会,合作社(中间法人)、学校、医院(公益法人。
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共中央、中共市委、共产党等市以上党的机关、团组织(机关法人)科教文卫体、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足协、工会、学生会、法学会、文联、青联、作协、佛教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不同。
如基金会这种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重要):(1)成立的基础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2)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
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6)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
社团法人的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
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讲②)-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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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
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并不是适用于债权本身,因为债权并不消灭)。
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
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比如:甲将手表借给乙,约定1年内归还,1年内未过,又过2年后甲问乙要。
乙说诉讼时效已过。
(甲可以追回。
因其让与的是使用权,而所有权具有长久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不能以时效已过抗辨)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一般。
2年)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长期、短期)、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口决:身处延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伤势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
(2)出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特定的标准)的商品未声明。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喝酒酒精中毒草是合理危险,但喝酒甲醇中毒是不合理的危险。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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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
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四讲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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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四讲③)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体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
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人,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不是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10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X)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应该改为:不满10周岁一个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性质,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
它是按智力标准还是按年龄标准判断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呢?按年龄。
因为民法中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成年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本身就受到法律保护,用不着再设一个未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有两大类: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名师指导2009法律硕士复习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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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导2009法律硕士复习技巧2009年法硕联考还没有公布,但复习09年法硕联考的考生已经拉开了备战的序幕。
09年考研学子要如何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复习呢?安通学校名师为同学们深度解读08法硕大纲,指导广大09年考生有效的进行法硕考试复习。
08法硕大纲分析从总体情况来看,08年的大纲变化不是特别大,最大的变化当属民法部分,刑法和综合课的变化不是很大,而民法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法律变动引起的。
今年的变化最主要的体现在民法方面,因为今年《物权法》的通过对民法的内容影响特别大,增加了一些全新的内容,比如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地役权等等,同时,民法还删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委托等知识点。
刑法相对来说,变化比较小,它增加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知识点,同时,刑法还删除了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组织卖淫罪等知识点。
法理学增加了法与道德的冲突这个知识点,其它基本没有变化,宪法学没有变化,法制史增加了商事立法这个知识点,同时,法治史删除了太平天国法律制度这个知识点。
以上就是今年大纲的主要变化。
物权法是一个新增的内容,而且跟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所以,它考案例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我们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概念要有清晰的印象,当然,对于其他的重点我们也要注意到,比如合同、债、侵权行为法等,因为有的时候命题者对于大家都注意到的知识点反而不太中意,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虽然要抓重点,但是其它地方也不能忽略,毕竟民法的题目覆盖得很全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要提醒大家,那就是,物权法虽重要但不要当成全部,而且民法只占75分,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其它学科也要兼顾。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
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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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九讲④)
第四节无权代理(△重要)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尹志强老师上课时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未婚妻只是借用意义上的使用,未婚,如何谈妻?无权代理也是,它并不是代理的一种。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是:看以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一个月后,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尹的案例)追认权和撤销权是形成权。
催告权不是。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效力待定的,后者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