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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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4.01
•【字号】鲁建监字[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监字[2014]6号)
各市规划局、有关市城管执法局,有关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各省派规划督察员:
为规范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日
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遥感督察”),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
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遥感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遥感督察,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分类处理、层级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开展遥感督察,应当将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的以下强制性内容作为监控重点:
(一)规划期限内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重大功能分区实施情况;
(三)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遥感督察工作。

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员办”)负责遥感督察的组织、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并委托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发展院”)承担技术服务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遥感督察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遥感督察发现的疑似违反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图斑(以下简称“疑似图斑”),依法查处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

派驻市、县(市)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应当参加遥感督察联席会议,会同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疑似图斑,就选取严重违反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图斑(以下简称“重点图斑”)提出建议,就有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发出督察文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遥感督察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一)收集资料阶段:采集有关市、县(市)的遥感数据、规划基础资料和地理信息资料;
(二)提取图斑阶段:利用遥感监测系统,对比分析基期与即期遥感数据,提取变化图斑;
(三)分析图斑阶段:对比规划数据,分析变化图斑基本信息,筛选疑似图斑;
(四)核实图斑阶段:核实疑似图斑涉及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图斑;
(五)处理图斑阶段:依法查处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突出查处重点图斑涉及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及时提供依法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重要专项规划以及基础地形图等资料。

第八条疑似图斑处理流程:
(一)省督察员办将疑似图斑发相关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送督察员。

(二)相关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督察员核实疑似图斑,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并对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经督察员签字确认后,将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督察员办,处理建议同时移交给当地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核实疑似图斑后,督察员提出选取重点图斑的建议,按派出机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或省督察员办。

上述工作应当自收到疑似图斑核查函后30日内完成。

(三)相关市、县(市)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
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查处情况报省督察员办,同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督察员。

该项工作应当自收到移交函60日内完成。

第九条重点图斑处理程序:
(一)督察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研判意见,针对重点图斑向相关市、县(市)政府发出督察文书。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相关市、县(市)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重点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

涉及部派督察员城市的,将查处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相关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专案督察要求,依法查处有关重点图斑涉及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十条开展遥感专项督察。

对遥感督察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违法违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组织专项督察。

第十一条实施遥感督察约谈制度。

在遥感督察中发现违法做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的、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及时或行政处理不到位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其严重程度,约谈相关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整改。

在遥感督察中发现的应当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建立遥感督察通报制度。

对相关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疑似图斑核查情况、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规划实施遥感监测评价制度。

省督察员办会同省发展院,利
用遥感督察工作成果,每年编制《山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情况遥感监测报告》,对各市、县(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价,并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遥感督察,疑似图斑核实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逐步将省200个示范镇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纳入遥感督察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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