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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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来水供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自来水供应主体
第二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的供水许可证;
(二)具备保障安全供水的技术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水质监测机制;
(四)定期进行自来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自来水生产与供应
第三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自来水的生产、储存和供应,保证供水的安全和合格。
第四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第五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维护供水管网的安全与稳定,做好管网设备维护和更新工作,及时处理供水中断事件。
第六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制定供水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确保供水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八条享有按时供水、供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权益。
第九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用水量计量和计费机制,并向提供详细的用水量和费用明细。
第十条自来水供应主体不得擅自停供水或者限制正常用水。
第十一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的报修和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应和解决方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自来水供应主体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并配合监督机构的检查和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自来水供应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机构有权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处罚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供水安全、水质标准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供水许可证。
附件:
1. 供水许可证样本
2. 投诉受理表格
3. 自来水水质监测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自来水:指通过集中供水设施向供应的经过净化处理的饮用水。
2. 水质监测:指对自来水的化学成份、微生物指标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3. 供水许可证:指由相关监管部门颁发,允许供水主体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合法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