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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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滑稽模仿:艺术手法与版权 “滑稽模仿”是文学艺术史上常见的艺术手法与风格。不少国家的立法对 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更有不少司法判例。从版权法上认识、处理“戏仿” 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戏仿”的艺术特征以及版权保护的宗旨。 “滑稽模仿” 作为文学艺术创作中常见的艺术手法和风格,具有复杂的 形态,它是一种讽刺手段,讽刺对象可以是被模仿的作品或文学体式,也可以 是它表现的题材本身,也可以两者兼之。文学艺术史上,滑稽模仿最常见于叙 事文学、舞台表演,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早在古希腊阿里斯妥芬的喜剧中, 戏仿已经存在,文艺复兴以后更为常见。如莎士比亚、蒲柏、费尔丁等都曾熟 练运用。绘画方面有人们都很熟悉的那个长胡须的蒙娜丽莎。——可以说,没 有滑稽模仿,西方文学艺术史就要改写,就要大大失色。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这个作品被他起名为 《L.H.O.O.Q.》,用法语快速念 出来就是“她欲火中烧”。在 这里,杜尚将达· 芬奇的经典名 作当作公然嘲讽的对象,展示 了他真正渺视传统、无视约束 的品性。他把反艺术推向了极 致,给后继的艺术运动以新的 启迪。这种不可思议的做法让 他宣泄了悲观主义的情绪表明 自己反理性、反艺术、反传统 的立场。
尤其是法院还指出对飘荡发布禁令构成了对言论的事先限制不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共同的原则因为公众将因此无法获得飘荡作者兰德尔的思想观点这一点体现了美国版权保护的精髓我们认为一种符合滑稽模仿艺术要件的创作手法如合乎下列条件便免于版权侵犯
黄晨晨 滕璇
滑稽模仿(PARODY)
又称戏仿,尤其通过对原商标或广告的构思或情节进行夸张,突出其瑕疵、 俗套的讽刺幽默。出于言论自由以及幽默的考虑,滑稽模仿一般不会构成商标 侵权。但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演变为丑化,从而会损害商标的形象。 简单而言,“戏仿”有这样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它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 主要是借用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第二,它的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喜剧性 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崇高的;第三,通常情况下,模仿的目的是批 评原作,因为具有滑稽、喜剧性,这种批评表现为对原作的讽刺。批评的目的
美国判例:《飘荡》侵权诉讼
原告Suntrust Bank是著名小说《飘》著名的版权管理人。它向法院起诉称,女作家艾丽 丝· 兰德尔(Alice Randall)的小说《飘荡》是对《飘》的模仿、复制,侵犯了其版权。一 审法庭判原告胜诉,向被告发布禁令。二审法庭则推翻一审,认定《飘荡》是对《飘》的 滑稽模仿,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飘荡》对《飘》的使用属于正当的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而不是侵权。其重 要观点表明,《飘荡》虽具有商业性,但商业性并不意味着必定是侵权。《飘荡》对《飘》 的模仿具有明显的转化与独创,而不是简单的抄袭。也没有证据表明,《飘荡》的出版影 响了《飘》的市场价值。尤其是,法院还指出,对《飘荡》发布禁令构成了对言论的事先 限制,不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共同的原则,因为公众将因此无法获得《飘荡》 作者兰德尔的思想观点——这一点体现了美国版权保护的精髓
评判标准
我们认为一种符合滑稽模仿艺术要件的创作手法,如合乎下列条件,便免 于版权侵犯:(1)模仿具有再创造性甚至独创性,它要求滑稽模仿必须 是模仿者按照自己的意图和艺术手法进行了新的安排、改变,而不是生硬 地照搬原作; (2 )模仿不只以引起公众对新作品的关注为目的,也就是 说,模仿的目的应具有社会意义,通过在新作与原作之间的联想、比对, 让公众对原作进行新的认识。否则,模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借此吸引公众 对新作的关注,则属于搭便车行为;并且(3)讽刺、批评的对象是原作 本身,如原作的主题等,而不涉及作者本人。这样,一种创作手法是不是 滑稽模仿,是否构成版权侵犯,是否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例外,就需要从 上述几方面进行检验。它们构成了版权语境下判断滑稽模仿适当性的基础。 (4 )不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
《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我们认为关键在于“戏谑模仿” 是否“合理使用”?《馒头》对《无极》的诙谐改编,是对原著作的评论 或批评,已相当程度地赋予了新的表达和内容,且改编作品与原著具有不 同的市场功能,并无市场替代性而影响原著的市场价值,因此我们认为是 合理使用。
如果把滑稽模仿简单地视为一般的复制,坚持要求滑稽模仿应取得原 作权利人许可,滑稽模仿作为一种创作手法必将消亡,因为不会有哪个权 利人喜欢并自动答应他人的批评。但是,从版权保护的法理来看,坚持滑 稽模仿属于合理使用,因而不必取得原作权利人许可,正是为了鼓励正常 的文艺批评、促进文学艺术创造、保障创作自由。具体言之,古已有之的 滑稽模仿作为文艺创作的一种固有传统,体现了文艺创作的内在本质规律, 也体现了言论自由、创作自由的根本要求,应该继续作为文学艺术事业、 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器而发扬光大,而不能为了版权利益,阻止其正常 发展。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 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 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是“合理使用”,否则未经授权而擅改原作品, 就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可能是严肃的,但其方式与风格则是不严肃的。
在中国古代,“滑稽模仿”是先秦文人的能事,所谓“优孟衣冠”就是指 一则关于“滑稽模仿”的典故,关于“滑稽”的最早记载出现于《史记•滑稽列 传》中,滑稽乃言辞流利,正言若反,思维敏捷,没有阻难之意,在这一层面 上,滑稽就是现在我们所称的“滑稽模仿”
一石激起千层浪!以此形容《无极》导演陈凯歌与模仿之作《一个 馒头引发的血案》(下文简称《馒头》)引起的口水战以及版权争 端,恐不算过分。本文认为,从中国版权历史的眼光看,“馒头血 案”纠纷最值得一提的地方是,它让我们开始深入思考“戏仿”即 “滑稽模仿” 与版权、乃至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甚至,“戏仿” 是否属于侵权的例外?《馒头》是否属于戏仿?它是否侵犯了原作 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 会影响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与程度,也将影响“戏仿”这种艺术手法 在我国文艺创作中的命运。